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19 阅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指定颜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八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商标注册证上粘贴彩色图样,是否视为企业已指定颜色并给予保护。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前尚无保护颜色的规定,当时注册的商标,无论其注册证上粘贴的商标图样是什么颜色,均按黑白对待并予以保护。《商标法》实施后申请商标指定颜色的,应由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文提出。我局意见,今后指定颜色的,必须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第三行“……申请注册。”字样后,写明“指定颜色”四字。对在申请注册时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的商标,我局只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