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商标法律法规 > 商标部门规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部门规章 >  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19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行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是我局于一九八○年根据一九六三年国务院颁发的《<a href=javascript:SLC(-128033,0) class=hidelink>商标管理条例》制订的,与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已不相适应。商标业务收费,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商标业务所需经费的重要来源。为此,我局在征求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请届时执行。收取费用的开支范围,仍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81)工商总字第101号《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执行。各地规定的商标业务收费办法,应抄送我局商标局。

  此外,商标业务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延期申请费,由我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取。按规定需由商标局提供的证明,其证明费由商标局收取。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将款汇给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商标局,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01560。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申请费(分指商标注册申请费、转让注册申请费、

  续展注册申请费)              60元

  注册费(分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   240元

  续展注册费                440元

  续展迟延费                100元

  评审费                  100元

  延期申请费                100元

  变更费(分指变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址费、变更其他注册事项费) 100元

  补发注册证费               300元

  证明费                   50元

 

相关文章
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