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19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关于普及宣传《商标法》的通知
(1986年7月2日 [86]工商142号)
我国《商标法》实施三年多来,对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开始重视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的日益增多。仅1985年,商标注册申请就有49,243件,是1982年的2.6倍。另一方面,商标使用中的违法案件也大幅度增加。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为15,757件,是1982年的5.5倍。这不仅给商标注册人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失,也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阻碍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贯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全国工商企业和全体公民中普及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就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为此,各地在普法教育中应结合本地实际,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商标法》的宣传。使企业和广大群众真正知晓。
普及宣传《商标法》的要点是:
1.《商标法》立法宗旨及其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关系;
2.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
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受法律保护的范围;
4.正确使用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5.对使用商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为作好《商标法》普及宣传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首先要学懂弄通《商标法》,以便在严肃执法的过程中,担负起向企业和公民宣传教育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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