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29 阅读数:
牡丹江市名牌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争创名牌商标,加快实施"品牌大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追赶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拥有企业及注册地理标志的各类组织。
第四条 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对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次认定的企业,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一次奖励。
第六条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被认定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政府申报奖励资金。
申报驰(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奖励资金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资金数额的申请书;
(二)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在媒介发布的公告;
(三)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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