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5 阅读数:
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0年4月1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品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成都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商标权利人正在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经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培育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2、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
3、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注册商标许可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二)商标核准注册满一年且已连续实际使用三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领先;
(六)申请人近三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后向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下列证明材料:
1、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的财务报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中介机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4、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5、商品销售区域(含出口)的证明材料。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其他材料;
(七)近三年未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书面承诺。
第八条 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四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著名商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审核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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