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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1-19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26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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