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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政文〔2014〕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专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日

安阳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鼓励和调动我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技术在我市的实施应用,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加快建设创新型安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安阳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安阳市专利优秀奖。

(二)安阳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安阳市专利优秀奖和优秀专利发明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实行限额,安阳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超过10项,安阳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不超过5名,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我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者在我市实施的无专利权属纠纷、无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

第七条 安阳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有重大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或者具有潜在的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有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安阳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评奖标准:

(一)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发明人,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刻苦创新,具备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在发明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有重大技术创新。

(二)发明技术水平高,其发明专利在我市实施后产生较好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发明的主要专利是已授权的有效专利,不包括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专利、不包括撤销专利权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第九条 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专利实施单位、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或推荐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政府主管专利的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政府主管专利的部门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安阳市专利优秀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阳市专利优秀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

(三)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或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安阳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阳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任职证明。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专利优秀奖和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专利优秀奖每项奖金不超过两万元;优秀专利发明人奖每项奖金不超过一万元。

第十四条 专利奖的奖金以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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