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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1-18  阅读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1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号),设立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是负责本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加挂北京市版权局(简称市版权局)的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广电局、原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组织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3.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动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

6.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和行政审批事项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把握正确的舆论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制定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活动,扶助农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制定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统筹规划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监管;负责新闻记者证的管理。

5.负责对本市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6.负责推进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三网融合及应急广播建设。

7.负责本市印刷复制业和出版发行业的监督管理。

8.负责本市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9.负责本市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协同查处重大著作权侵权案件。

 

10.依法对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审批事项。

1.出版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核、备案;

 

2.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重大选题和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审核;

3.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4.音像制作单位设立与变更审批;

5.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批;

6.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审核;

7.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等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审核;

8.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9.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10.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批准;

11.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12.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

1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备案;

15.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准;

16.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批准和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备案;

17.复制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

18.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的许可;

19.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发行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核;

 

20.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

21.出版、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登记;

22.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核;

23.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许可;

24.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25.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审核;

26.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27.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广播电视站审批;

28.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

29.《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30.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31.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核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32.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33.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

3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35.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36.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

37.核发新闻记者证审核;

38.引进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核;

39.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核;

40.国内地方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出版物审核;

41.国产电影片审查;

42.国产影片聘用境外演职人员审批;

4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44.设立本市电影院线公司审批;

45.设立跨省电影院线公司审核;

46.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47.有线电视工程验收;

48.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49.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50.北京地区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51.境外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核;

52.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审核;

53.本市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审核;

54.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核;

55.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核;

56.除中央机构外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审核;

 

57.《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58.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59.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新闻发布、信访、应急、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外事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解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问题;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产业促进处)。

拟订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协调推进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协调、指导;依法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四)公共服务处(安全监管办公室)。

拟订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和保障标准,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大公益工程和活动,指导监督相关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综合审批服务处。

拟订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审批标准、质量标准及规范,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六)新闻报刊管理处。

承担本市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国内报刊社驻京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督管理;负责报纸、期刊重大选题审核,组织对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承担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七)出版管理处(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承担本市图书出版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单位及出版制作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组织指导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工作;承担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书号、版号管理工作。

(八)数字出版处。

承担本市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网络游戏、动漫的内容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九)印刷发行处。

承担本市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及进口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中小学教科书的印刷发行工作;负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的管理;推动印刷复制发行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复制发行业发展。

(十)出版物市场管理处。

拟订本市出版物市场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出版物市场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工作;负责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十一)宣传管理处。

承担本市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审核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创作;承担电视剧(含动画片)制作、引进、对外合拍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引进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的监督管理。

(十二)电影管理处。

承担本市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审核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创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档案管理和技术研发,承担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电影公益放映工作。

(十三)传媒机构管理处。

承担本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广播电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承担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

 

(十五)版权管理处。

拟订本市著作权发展规划和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组织开展著作权保护专项行动,协同查处重大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负责著作权鉴定工作;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六)科技处(三网融合协调处)。

拟订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三网融合;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广播影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和有关检测工作;推进广播电视覆盖工作。

(十七)财务处。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十八)人事处。

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及人员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1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另设市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20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28副。

五、其他事项

(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市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关于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与市文化局的职责分工维持不变。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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