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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含10﹪)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以上30﹪(含3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经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条款规定,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经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条款规定,且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第四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违规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违法所得10万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款规定,且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能够立即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限期内未能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能够立即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限期内未能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已被处罚,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但未进行施工、安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已进行施工、安装,责令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还没影响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影响到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影响范围超过县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还没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到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6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到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并造成社会动荡。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责令期限内不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或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影响播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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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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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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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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