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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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