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2日 〔88〕权字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各地分公司;香港中华版权代理公司:
目前大陆与台、港、澳的版权贸易日益增多,由于我国尚未颁布版权法,版权知识又不普及,作者对自己的权利不十分明确,所以签定的合同漏洞不少。为了促进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保障作者权益和促使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今后版权贸易合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进行审核,并编发审核登记号,及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中央一级出版社,其他法人及非法人团体的版权贸易合同仍由国家版权局审核。审核的办法按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通知》(〔87〕权字第51号)和《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88〕权字第8号)执行。合同审核的程序是:1、审报者送上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审核后原件退回);2、版权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3、符合规定者发给审核登记号;4、每份合同收审核登记费50元;5、复印件1份及所发的审核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在合同审核前,应确认转让作品的版权归属,避免重复授权,对使用者要了解其资信情况及其代理人是否拥有合法身份。对于版权贸易项目较多的省、市,可考虑建立中华版权代理分公司或办事处,在代理版权贸易的同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版权贸易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