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二五”普法教育中学习宣传著作权法的通知
(1991年5月14日 (91)权字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版权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于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实施。著作权法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定和实施著作权法,落实宪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用法律手段维护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落实党和国家知识分子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施著作权法,将大大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和创作与传播,有利于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和对外科学文化交流。著作权涉及文艺创作、教育科研、新闻出版、音乐戏剧、美术摄影、艺术表演、工程和产品设计、计算机软件等众多领域。文化、艺术、教育、科技以及卫生等部门在开展“二五”普法中,应将著作权法列入普法内容,通过学习和宣传,做到有更多的人熟悉著作权法,并自觉地依法办事。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学习著作权法,重点要掌握立法宗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归属的主要原则、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形式、传播者的权益及侵权责任等。要注意联系实际,联系具体案例。
二、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层次,分期分批地举办脱产或半脱产的专业培训班,有针对性地举办短训班、讲座或报告会,培训宣传骨干和执法工作人员。各高等院校、党校、团校以及各类干部学校的法制教育课中,可根据学员情况开设著作权知识讲座或选修课。
三、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在电视、广播、报刊上开展广泛的宣传。要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在著作权法生效前,可以举办宣传周活动,形成一个宣传高潮。在著作权法实施周年时或结合其他活动,再进行相对集中的宣传。
四、组织咨询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
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和协助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搞好监督检查和总结经验等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
六、有关学习和宣传著作权法的问题,可以直接同国家版权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