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1-20 阅读数:
附件1:
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
(2012年9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四)知识产权服务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表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业务调查问卷
四、填报说明
五、主要指标解释
六、附录
一、总说明
(一)为全面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总体状况,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知识产权服务的新兴模式与业态,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服务业统计与行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重要组成,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有关精神的具体要求。各有关单位应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L7250)和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知识产权服务业范围包括专利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商业秘密服务、植物新品种服务、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四)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全面调查的名录通过结合国家统计局经济普查数据与质检总局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数据,筛除组织机构代码重复项后获得。重点调查的名录通过筛取全面调查名录中机构名称与经营范围含知识产权或专利的法人单位获得。
(五)本制度实施的组织方式通过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完成。调查前将组织宣讲培训。
(六)本制度数据统计时间截至上一年度末。
(七)机构报送必须在接到统计调查表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报送方式为光盘或纸制报送。
(八)本制度中的报送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九)本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送期别 |
填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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