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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评定

  (一)申报范围

  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

  1.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

  (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

  (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

  (4)试点工作方案;

  (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二、示范县评定

  (一)申报范围及推荐名额

  1.试点期满,通过考核验收且成绩优秀(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县(区),具备申报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2)。

  2.各省局按照具备申报资格县(区)数量50%的比例,向国家局推荐参加评定的县(区)(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3)。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内容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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