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2-29 阅读数:
(38)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对维权存在经济困难的权利人予以法律援助。鼓励企业、行业和地区建立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的维权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切实维护我省企业在境内外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知识产权市场服务体系。
(39)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窗口、以兰州及全省主要城市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为平台,以网上交易和专利技术交易市场为基础,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在内的全省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兰州代办处的综合服务功能,扩大交易规模,维护交易秩序,为全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市场服务。
(40)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国家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库,加速构建全省统一、高效的地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和鼓励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库,实现知识产权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鼓励全省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培育和发展我省市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信息需求。
(41)发展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和加强全省知识产权申请代理、无形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以及转化运用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发展知识产权咨询、评估、交易、诉讼等中介服务业。建立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制度,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加强市场规范和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执业培训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资质管理。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向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42)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改进知识产权教育模式,按照已有师资和实际条件,在教育系统中逐步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学位授予点。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业培训措施,积极开展针对政府管理、司法实践、学校教育、中介服务等领域的专门培训,大力提高我省公务员、法官、海关官员、律师、教师、技术贸易经营人员的知识产权素养,努力培养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相适应的专兼职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43)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相关制度,支持引进或聘用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与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的协作,积极开展互访互训、学术交流、信息沟通、业务磋商,加深对国际经贸合作知识产权规则的了解,掌握竞争主动权。
(五)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44)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文化普及宣传。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新闻媒体为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文化宣传工作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文化大学习、大宣传,倡导创新诚信光荣、假冒欺骗可耻的知识产权文化道德观念。完善协调机制,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家知识产权文化宣传,为全省知识产权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思想保证和理念支持。
(45)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把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列入普法宣传规划,与年度科普宣传、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相结合,推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科普设施,深入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46)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在完善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组织决策职能的基础上,市州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协调和管理机构,尽快形成全省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战略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日常协调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
(47)落实知识产权行政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直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市州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48)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省市职能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审议重大改革发展决策和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引领和促进作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状况评估和跟踪分析。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投入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并购事项、重大引进项目、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点装备进出口、核心技术转让等相关经济活动,责任主体要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方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予以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宏观指导。
(49)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切实把知识产权立法摆上全省立法规划的突出位置,优化立法程序,加快立法进程,及时修订相关法规,加速制定和完善具有我省特点的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和政府规章。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需要,加速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引导科研、扶持生产、鼓励采购、激励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知识产权政策与产业、区域、科技、商贸等相关政策的配套和衔接,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中的合法权益。
(50)大力推进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导,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相统一,建立健全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统筹协调、分工合作,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权责一致、监督到位的双重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协作,支持权利人由主要寻找行政保护向更多依靠司法保护转变。支持司法机关充实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鉴定机构和专家顾问制度。在优化审判资源、简化救济程序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及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51)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导企事业单位全面加强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管理。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抵押、质押交易实行公开挂牌制度,对国企并购、重组、破产过程中知识产权处置依法进行监督。严格规范国有出资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切实加强保护。加强服务外包企业在业务流程、网络传输以及人员变动等环节中知识产权和信息的安全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与协调体系,促进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逐步增加知识密集型产品出口比例。加强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努力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确保知识产权制度有序运行。
(三)加大投入扶持力度。
(5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知识产权投入体系。鼓励和支持金融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实施和产业化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项目融资、资本市场融资、发行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53)分级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省市两级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扶持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合作交流与人才培养。支持专利人开展专利申请、专著申报和商标注册,支持市场主体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权利人的维权活动给予扶持。专项扶持资金要根据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相应增长,加速推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建立健全职务发明人利益分配激励机制,对职务发明人专利申请和成果应用给予扶持和奖励。
(54)政府项目资金优先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项目或产品倾斜。对技术先进、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项目的转化与产业化,优先给予政策鼓励与资金支持。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甘肃著名商标的产品和服务。凡获得政府资助的重点、重大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必须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四)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55)切实加强行政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新型工业化等相关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制度,对知识产权战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予以通报。
(56)切实加强社会监督检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公开,完善重大案件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投诉及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档案,将故意侵权、反复侵权者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知识产权正版正货服务承诺活动,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承诺销售正版正货,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与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社团监督、舆论监督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
(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前瞻性研究。
(57)积极整合我省各类知识产权研究力量,认真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政策和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重点领域和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对我省产业技术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及时警示,制定预案,为政府部门制定科技、经济和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要在实践的基础上,适时对本《纲要》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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