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识和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研发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目的
提高示范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调动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性;以示范企业带动一批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通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的开展,使企业充分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高其在国内、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1、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信息利用、利益分配与奖励以及工作机构、人员的工作规范等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示范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及基层联络员,建立或完善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示范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利益分配与奖励的办法,加大利益分配与奖励力度,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2、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计划
示范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特别是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知识掌握和运用水平。要制定专项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培训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要介入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督促和帮助研发人员对具备条件适宜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尽快提出专利申请,促使本单位在创新过程中及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4、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示范企业要建立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与开发机制。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进出口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技术、设备引进和中外合资、合作中,要对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进行检索。通过检索和分析,了解本行业本技术领域国内外的最新动态和国内外竞争对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动态,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竞争策略和知识产权战略。
5、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
示范企业要着力抓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附加值高的技术项目的实施及产业化。
6、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要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充分加以利用和保护。对已取得的知识产权,要做好维护工作,防止权力丧失及制止侵权。
第四条 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和考核内容
申报条件:
1、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本单位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
2、累计授权专利总数达10件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
3、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4、单位内部设有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5、在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
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2、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3、配备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4、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与开发;
5、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6、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的实施状况;
7、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的设立;
8、知识产权培训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9、专利申请的数量与质量;
10、专利产业化的实施和效果。
第五条 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1、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请表;
2、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概况,包括单位情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措施等。
3、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示范企业申报程序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申报,申报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各产业集团、高新区(一区多园)、南京化工园统一申报,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各产业集团、高新区(一区多园)、南京化工园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七条 示范企业培育和支持
市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组织对拟培育的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进入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期。
对示范企业提供如下支持:
1、对示范企业在专利权的维持、建立专利数据库及其分析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于重点支持。
2、优先支持示范企业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列入市专利实施专项计划。
3、优先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
第八条 示范企业考评和验收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组织、评价。指导示范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推广交流示范企业工作经验。
示范企业培育周期一般为两年。培育期结束,由市知识产权局对示范企业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及时验收。对培育验收合格的示范企业由市知识产权局授予“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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