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4 阅读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规定(试行)
(2012年3月13日 京高法发[2012]71号)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和质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2000年6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进行了修改,新的规定如下:
一、建立知识产权庭三年以上的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具有三年以上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三、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下列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侵害作品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件;
2.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出版合同纠纷、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及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3.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4.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5.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四、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知识产权庭庭长决定;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判决书一般由主管副院长或庭长签发。
五、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改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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