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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激励机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4-17  阅读数: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8

原载《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2期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种激励机制。企业技术创新也存在利益激励机制,它既属于创新机制范畴,也属于一般的激励机制范畴。基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利益激励机制的内在特征,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激励措施应以利益激励为导向,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激励功能。基于激励机制的重要作用,企业在促进知识创造方面也应建立一整套以利益为核心的机制。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战略;激励机制

 

   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本身均存在内在的激励机制。如何建立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激励机制,以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提高我国技术创新能力,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推进技术创新工程建设的重大课题。本文拟对此进行粗浅探讨。

 

一、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的建立

 

激励机制与相应的激励理论是经济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乃至法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在管理学中,提出社会系统理论的巴纳德在1938年的《经理人员的职能》一书中指出,激励个人协作的动机有自我保存与自我满足的利己动机,而主观诱因与客观诱因则是产生这些动机的要素。管理学中的综合激励理论、期望效价理论等则提出了过程激励理论,研究人的行为动机与行为目标选择的关系,认为人们预期其行为有助于达到某种目标时才会被充分地激发,从而采取行动以实现这一目标。后来在20世纪60年代以波特和劳勒为代表的期望理论则指出,激励力量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包括特定事项的成功、取得的报酬以及相关影响的认识和评价。在经济学上,激励机制和激励理论以理性经济人为出发点,以获得最大化利润或最佳效应为目标。[①]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种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实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创新成果转化和价值实现机制。从制度激励的层面来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科技奖励政策。科技奖励政策固然有其历史渊源,但在当前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之下,其存在的空间受到限制,应更多地向知识产权制度倾斜,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企业知识创造和创新成果的转化。这是因为,科技奖励与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是本质上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前者不是根据市场而是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从事科研活动,获得科技成果后不具有产业化和商业化导向与激励因素。知识产权制度则隐含着激励创新成果产业化、商业化的导向和机制,而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正是其进行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从理论上看,科技奖励制度属于由政府主导型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则属于以确认私权的方式避免使知识产品成为公共物品的制度。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需要更多地与知识产权制度嫁接、融合,将科技奖励制度中突出知识产权导向,实现科技奖励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融合。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科技奖励评价体系中已经体现了在科技成果奖励中对自主知识产权激励的重视。例如,强调“国家技术发明奖突出原始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强调实施后取得的效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推动高新技术研究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为导向,促进产业化”。

事实上,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促进企业知识创造以及创新成果转化的制度激励机制,本质上是一种以产权激励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激励模式和机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产权激励已被认为是激发市场经济主体从事创造性活动的基础性制度。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为各利益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确立形成明确的预期,避免创造性活动中负外部性的产生,为利益主体从事研究开发等相关活动提供了保障。因此,为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建立将知识产权要素参与分配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改革现行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促进技术创新的评价指标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激励机制

   

(一)企业技术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

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关系及其利益机制需要从技术的变化、法律的界定与经济收益的分配角度确定。因此, 在分析技术创新过程中产权的形成、分类、界定与产权的利益分配机制时需要采用技术、经济与法律综合分析的方法[②] 利益关系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背后的利益平衡,利益激励机制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机制。根据上述综合方法的观点,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利益机制的研究,也可以从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进行研究。

企业技术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既属于创新机制范畴,也属于一般的激励机制范畴。为明确企业技术创新利益机制的内涵,有必要先对激励机制和创新激励机制的基本精神予以把握。激励机制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调动激励活动的各要素在相关活动中充分发挥其积极性、潜力和创造力,以实现特定目的的有机联系的模式。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激励是发挥人的潜能和聪明才智,促使人们的行为朝着预定目标前进的根本动力。研究表明,激励措施能够大幅度提高人的潜能。如哈佛大学詹姆斯教授研究证实,在受到激励时,人的潜能可以发挥到80%-90%,而在没有受到激励时则只有20%-30%。就创新激励机制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激励手段提高创新主体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创新活动的机制。创新激励机制是以利益激励为核心的,通常包括建立科学合理的创新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采取合理的激励措施和策略。当然,除了直接的利益激励以外,企业为创新主体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学习、研究氛围,树立激励创新的创新文化和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

企业技术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决定了有必要建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激励机制则是建立这一激励机制的内在制度安排,因为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新者以一定其限期专有权利,并可以产品边际成本以上的价格销售产品,以补偿研究开发投资并获得必要的利益,这样就能激励研究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创新,从而促进技术创新的开展。事实上,企业技术创新本身存在的内在动力机制是构建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激励机制的内在基础,明确这一点有利于理解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激励政策。

关于创新活动的动力,西方产业组织理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决定创新活动速率和方向的主要动力是市场需求,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创新活动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科学知识和技术能力。这两种观点可以分别称之为“需求拉动说”、“技术推动假说”。[] 其中需求拉动说主张用户的市场需求是创新活动的动力源,技术推动假说主张以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储备、技术能力为基础产生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能够较快地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市场开拓三位一体。实际上,以创新活动中的研究开发为例,就企业而言,创新活动的动力在很大程度还来自于获取利润的可能性。由于研究开发面临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并需要付出巨大投资,如果研究开发的社会收益率预期很高,技术对经济很重要,而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小于社会平均收益率、投资于研究开发还不如一般的行业时,投资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动力就会极低。[] 也就是说,像研究开发一类的创新活动,只有当预期的投资收益率高于社会平均收益率时才会产生强大的对研究开发投资的动机。

企业技术创新之所以可以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是因为它受到企业内部动力机制牵引和外部环境影响,这两方面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构成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企业技术创新是以技术发明为基础,以技术产品化、市场化为手段实现经济利益的过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一方面满足了社会需要,另一方面也实现了自身的利润并因此而获得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以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研究开发为例,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直接动力一般来自于基于获取创新成果可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获取更多利润的信念。这种对利益的追求和实现成了技术创新的利益驱动机制,与企业作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定位相吻合。换言之,企业技术创新内在推动力来自于企业利用创新资源和创新能力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创新者的创新动机来源于创新产品对其带来的利润的驱动。其实,熊彼特很早就发现了这一点,他认为企业追求超额利润与企业家精神是企业从事创新的基本动力。

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主要来自于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垄断性利益。这种动力驱动,在本质上则来自于市场竞争。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企业提高专利技术创新水平的首要因素应当是企业内在的动力,是市场竞争的动力,否则就永远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技术创新能力”。[] 还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制度下对企业知识产权开发活动的作用机制包括技术创新竞争机制、技术创新合作机制、技术创新扩散机制和技术标准化机制等四个方面。[] 就外部环境而言,企业技术创新也可以基于市场需求拉动、技术机会、市场竞争力以及政府引导和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和制度而进行。例如,市场需求的旺盛为企业进行某方面的技术创新提供了外部动力,拥有先进技术而获得市场竞争力的理念和经验也为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动力。政府有关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以及奖励制度也有利于营造技术创新的社会环境,而且有利于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从而对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和战略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市场竞争力的存在也是企业投身于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动机,因为竞争会造成一种压力,使企业产生一种生存危机感和危机意识,迫使企业开发出超过竞争对手的技术和产品,以赢得竞争优势。例如,美国思科公司并不明确承认专利激励创新的功能,而是认为专利赢得了创新并保护了创新,促使其从事创新的动机则是竞争的存在。不过,正如哲学上的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部环境影响最终需要转化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部动力机制。内部动力机制实则为利益激励机制,亦即创新者的创新投入大小与其获取的利益直接挂钩并且成正相关时,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才会较高。当然,企业技术创新尽管属于企业个体的行为,却仍然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利益。为了维护技术创新的社会效果,需要实现技术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平衡。

以上探讨的企业技术创新内在动力机制和外部环境影响,最终效果被整合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这种机制具有两方面含义,一则它是一种激励机制,属于制度安排的范畴;二则它是一种以利益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即企业技术创新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对创新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为企业愿意冒着创新失败的风险从事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动力源泉。技术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运行方面,需要注意奖励的幅度、范围和强度与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性及其实现的利益挂钩,避免付出很多、收益却得不到足够回报的现象,同时还应建立保障机制,即保障奖励措施能够得到落实。在现实中,有些企业尽管建立了基于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但没有真正落实,结果反而挫伤了员工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此外,技术创新利益激励机制发挥作用是在一个开放的创新环境中、受到多方面制度因素、体制因素、创新观念和社会环境制约的,是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应注意调动各方面的因素,才能落到实处。不过,总的看来,技术创新利益激励机制的构建包含了科技成果管理模式中的奖励方式以及产权制度中的产权激励机制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并且在产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方面,主要是引入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随着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融合,应建立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导向,因为只有在产权激励机制和模式下,才会更关注技术创新成果与市场运营的契合,引导企业创新活动与市场紧密结合。

事实上,关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根据企业行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理论加以理解。企业诱致性变迁是指企业受到巨大利益诱导的情况下产生的自发性行为的变化;强制性变迁则是基于政府制定的强制性规范而发生的变化。诱致性变迁对于企业来说有一个学习、接受和适应的过程,技术创新的驱动来自于企业从技术创新中获取的独特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巨大的,成为促使企业投入技术创新的巨大动力。不过,对我国企业来说,技术创新方面的诱致性变迁具有缓慢性,很多企业尚未实现技术创新诱致性变迁行为,这与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认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等有直接关系。

另外,企业技术创新利益激励机制还可以从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原理加以理解。人本管理原则要求“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和聪明才智。从人本管理的角度理解“管理”的概念,则不是简单的通过一定的组织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活动,而是如何通过发挥每个人的优势更好地完成组织的使命和赋予自身的职责。这与《资治通鉴》中所说的“为治之要,莫先于人”有异曲同工之妙。人本管理将激发人的创造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维护员工的利益放在首位,以人力资源有效管理为核心,以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为基础和保障。在技术创新方面,人本管理注重发挥员工从事知识创造和创新成果转化的潜能和积极性,通过设计合理的薪酬和业绩考核制度,激励员工为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目的而努力奋斗。国外跨国公司对运用人本管理激发员工从事创新工作非常重视。如英国马狮集团、日本松下公司等的做法即值得关注。以松下公司为例,其高度重视员工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甚至将企业称为“集合智慧的全员经营”。公司将员工视为企业的主人翁,重视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如在物质奖励与报酬方面采取按照工作能力确定报酬的新工资制度,并不断提高收入水平,在精神奖励方面通过充分肯定成绩和适当的职位提升等措施激发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总体上,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有效运行,需要在落实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前提之下,保障企业能够通过技术创新获得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包括企业内部对创新者个人的分配激励制度以及外部制度、体制和政策环境的改善。具体地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就完善企业内部机制而言,应建立合理的创新收益分配制度,并予以落实。创新收益分配制度是调动企业科技人员、创新管理人员等员工积极投身于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激励机制和保障,企业对此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予以落实。

就建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外部激励机制来说,则主要应重视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政策和制度供给,建立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制度和文化观念。政府激励技术创新政策和制度内容丰富,涉及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政策、鼓励创新政策和引导性政策等。例如,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基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就涉及创新资源投入和保障政策、创新成果的保护和奖励政策、引导技术创新主体积极投身于创新活动的政策等内容。应当说,在外部激励机制方面,政府出台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意义非常重要。这些政策和制度尤其反映在政府颁行的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例如,2011516日山东省济宁市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的意见》在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措施中,“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强化对企业的激励支持”与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一起构成了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20116月,河北省廊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台《关于鼓励科技自主创新的意见》,强调对知识产权创造方面的资金扶持、奖励和政策支持。20114月,湖北省颁发了《湖北省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办法(试行)》。该办法确立的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指标有总量指标、质量指标和速度指标等三类17项指标。在这些指标中,专利授权数量和万人授权专利数量分别被列为第一项总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之一。20117月,青岛市发布了《青岛市“十二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了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紧密结合的思路。上述政策性规定建立了有利于激励专利创造的政策导向,为提高地区科技创新中专利创造的作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是完善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保护的产权激励制度。这方面的重点自然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表明,企业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对相应的创新成果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确实蕴含了激励创新的机制,它使技术创新者能够独占创新收益,为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创造了条件。当然,产权激励制度还不限于单纯的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而且包括了创新者投入的人力资本能够与物质资本嫁接,转化为股权、期权等,获取股权、期权收益。这就需要通过企业内部对创新者的创新收益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三是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资本市场,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结构本质上是市场中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问题。[]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市场结构包括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等类型,其中完全竞争市场是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假设,在现实中因为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存在而难以出现;完全垄断市场也因为现代企业竞争激烈而难以产生;至于寡头垄断市场则因为现代反垄断法的建立与完善而同样难以产生。因此,垄断与竞争并存的所谓垄断竞争市场则是现代市场结构中的基本形式。从技术创新的角度研究市场结构,就是要建立适应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市场结构直接影响市场竞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应当是保障创新者能够基于创新成果获得垄断利益,为此需要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消除计划经济残余,改变技术创新的行政命令式现象,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创造主体、组织主体和收益分配主体。以收益分配主体为例,过去由于产权归属不明,企业技术创新收益没有得到必要的保障。当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该体制的建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适应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从促进技术创新的角度看,资本市场的完善也十分重要。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5条也规定,“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能够为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提供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够健全,资本市场层次单一,迫切需要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为此,国务院颁发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下称《配套政策》)根据上述规定做了如下补充: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适时推出创业板,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激励措施:法律制度与政府政策层面

基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利益激励机制的内在特征,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激励措施应以利益激励为导向,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激励功能。原则上,一方面要通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推进技术创新工作,保障技术创新者能够收回技术创新成本并获取必要的利润;另一方面,保障参与技术创新者基于对技术创新的贡献而获得必要的报酬、奖励与荣誉,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人员知识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收益分配机制。

总体而言,我国企业促进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仍然没有充分地发挥作用。这其中既有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和技术创新主体的原因,也有企业外部创新环境不够完善的原因,特别是政府的技术创新政策和制度、企业创新资源配置的财政税收制度和风险投资制度不健全、产学研体系不完善、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以及尚未完全形成企业家成长的制度环境等原因。以国有企业为例,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9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但是,我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缺乏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机制,因为是否进行技术创新、如何进行技术创新以及技术创新能否成功与企业领导者关系不大。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对企业领导人的业绩考核对上述规定的落实很不够。企业领导不愿意投入较多的资金和力量用于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技术创新活动,国有企业采取任命的领导体制和技术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不明等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当然,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善。为加强对中央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国资委加强了对企业领导人任期考核中科技创新投入的考核。例如,科技投入增长率和技术投入比率分别被纳入科技型企业、设计类企业以及部分工商企业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指标。《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也优化了中央企业领导人的业绩考核指标,以促进其加强对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视。

除了企业自身从微观层面建立激励机制以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台和实施激励技术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融合的政策非常重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指出:政府有必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组织建设,积极融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 2009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则指出,要“建立健全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探索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制度, 在知识产权转让转化获得收益时, 对职务发明人与团队及其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依法予以适当奖励和报酬”。事实上,考察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近些年来我国很多省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的鼓励技术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性文件,可以发现有不少共同的值得总结的经验。本文认为,以下是值得重视的一些方面。

  1)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促进知识产权创造,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高校建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具有较高原创性和产业化应用前景的技术开发和改造项目。专利资助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采取的一项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政策。一些企业在发展的困难时期通过享受这一政策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例如,湖北圣佳电器有限公司2010年提交120件国内专利申请,并开始向国外申请专利,随着专利费用的增多,企业面临资金压力增大。该公司被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纳入重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双十计划”,先后获得了专利资助经费近40万元,化解了企业燃眉之急,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提供了帮助。从2007-2010年,湖北省对每件职务发明创造授权的专利均给予奖励,其中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对个人授权的发明专利也每件补贴1000元。这些措施激发了企业和个人从事发明创造并积极申请专利。再以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中关村为例,从2007年开始北京市设立了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相应地制定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该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的企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支持。如给予每件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50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从2006-2009年,共支持中关村企业593家,资助经费9560万元。以2010年为例,有185家企业的2063件专利获得了2170万元的资助。该年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管理的专利战略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贷款贴息资金就资助了近百家企业的100多个项目。实践证明,中关村专利资助政策为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明专利数量的积累产生了重要的激励作用。该园区近几年来申请与授予专利的企业数均存在较大的同比增长,如“十一五”期间中关村企业提交专利申请58558件,为“十五”时期的4.36倍;同一时期专利授权量为24569件,为“十五”时期的4.32倍。

   2)建立激励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机制,为企业研究开发提供财政税收优惠支持,并对企业知识产权确权给予资助机会。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该规定明确了企业研究开发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旨在激发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等创新活动,属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的法律化。事实上,税收激励政策是很多国家为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加强技术创新工作所采取的技术创新政策之一。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述规定对确立鼓励企业加强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配套政策》则进一步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科学技术进步法》36条则进一步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与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该规定明确了享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和创业投资、与科技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这一规定,很明显地是为了促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进步活动。这些原则性规定当然需要其他相关法律和主管行政机关制定更加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予以落实。例如,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对企业知识产权确权给予资助机会、对取得的知识产权实行一定奖励政策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例如,兑现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对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奖励措施,改进对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奖励模式,探索股权期权激励等方式。又如,对企业当年实际产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对企业技术进出口涉及知识产权购买的支出,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政府采购机制,加大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的投入,如通过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设备、装备和产品的政府收购政策,鼓励企业加强对核心技术开发的投入。还如,政府通过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20106月,河北省廊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台《关于鼓励科技自主创新的意见》。该意见就规定了鼓励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即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额6%以上的,可以一次性获得10万元补贴。

至于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给予企业授权专利资助也是近几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开展的一项工作。通过专利申请资助和给予授权专利资助,企业可以减轻一定的经济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研究开发和申请专利的热情。政府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制度本身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作用,也就是通过重奖发明创造者达到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对专利技术研究开发投资。例如,四川省在2001年设立了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后来又修订了专利申请资助制度,将资助的重点面向企业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和国外专利申请,旨在引导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又如,杭州市颁行了《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则专门规定了对授权专利的奖励制度:“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5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际或地区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

专利评奖也是激励企业从事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实施专利的一种手段。这方面除了国家层面的专利金奖评选活动外,一些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的此类活动也取得了较好的激励效果。例如,2010年,武汉市启动了发明专利奖的评选工作,当年共评选出金奖1项、银奖2项、铜奖3项、优秀奖12项,并相应地颁发了奖金,标准分别为15万元、9万元、5万元和2万元。宁波市实施了对企业专利的奖励政策,如年度发明专利量超过10件的企业奖励10万元。成都市则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将专利奖纳入政府奖励范畴。专利评奖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精神上的荣誉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从而能够激发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和申请专利的热情。

 3)拓宽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手段和方式,政府制定鼓励和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基金、社会闲散资金等投入具有市场价值和技术发展前景的研究开发项目。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4条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35条规定: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性金融的支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为贯彻上述规定,《配套政策》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当然,这些规定关键在于落实。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国家开发银行、银监会、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相关部门已制定了相关的细则性规定。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也制定了规范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形式进行创业投资的实施细则,旨在促进创业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

4)政府在安排科技经费中,对于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技术应重点支持,包括对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乃至专利技术产品出口等,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扶持。对于企业重大技术改造、产品转型升级项目,政府应重点支持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政府在支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重点项目资金支持时,应对那些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促进尽快实现商品化和产业化。

5)从政府奖励政策层面强化对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规定,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实施中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同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可适当提高奖酬标准。为激励企业落实对科技人员的奖酬规定,政策上应允许将该奖励和报酬纳入企业的成本中。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这些规定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以及实施该专利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获得的报酬,有利于激励发明人或设计人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并有利于推进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转化。

我国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也规定了职务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实施中对相关人员的奖励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3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上述规定虽然是从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来说的,但对于鼓励从事职务科技成果的创造同样具有激励作用,因为它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创造的“预期效益”,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进行创新活动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当然,上述只是法定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加大奖励力度。为了强化企业等职务发明创造单位贯彻这些规定,政府在涉及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中予以确认依然存在必要性。

6)政府在涉及高科技成果转化、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国家和省市级新产品和技术创新项目,以及建立专利技术孵化基地、示范园区和遴选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时,将产品和技术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政策、获得立项等方面的重要决定因素。通过一系列融入知识产权指标和考量因素的促进技术创新的政策,可以从政策导向上促使企业重视将技术创新活动中融入专利等知识产权目标,实现企业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法律机制的良性运作。

7)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在政府制定的企业科技成果奖励体系中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方面的贡献。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中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任一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如对专利技术实施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研究开发团队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重奖。为了鼓励企业及其科技开发人员通过从事技术创新活动获得知识产权,政府可通过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一体化的机制,在企业进行试验开发和应用研究开发等创新活动时,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产业竞争中的地位作为重要的参照因素考虑;在当前的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制度中引入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例如针对企业和个人提出的新技术、新产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等申请,将被评项目的知识产权确权状况特别是专利申请和实施状况作为重要参数。最根本的则需要考虑对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创新体制进行改革,合理调整和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完善关于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的现有政策和制度,充分保障企业科技人员在从事知识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

8)建立鼓励企业将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员工从事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上所述,对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而言,企业和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均享有相应的权利。除了可以获得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外,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技术成果,企业还需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合同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界定职务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基础之上,既保障企业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受益权,也要保障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使用人的利益。此外,企业为落实将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政策。例如,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均规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措施,需要企业予以贯彻执行。

9)将企业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系统,改革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也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知识产权确权的重要方式。我国一些地方已进行此种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激励知识产权确权的效果。以专利为例,将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收入与职称评定的重要考核指标,强化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在企业相关人员中的份量,有利于激发企业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像杭州市在职称评定方面甚至走得更超前,该市专门颁发了《杭州市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对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6年获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者,可以通过考试取得专利工程师资格。建立职称制度,能更好地激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利等相关专业性工作的积极性。

10)政府制定科技创新激励计划和创新激励工程,落实专项经费,实现对重大产业技术的突破。从政府政策和制度层面以及由政府提供科技创新经费的角度来说,有必要通过制定科技创新激励计划,启动创新激励工程,落实专项经费等形式激励和推进创新活动。我国实行的“863”计划等即有类似特点。从国外来看,20117月欧盟发布的欧盟史上规模最庞大的科技创新激励计划就具有实施重点产业技术突破,强化重大技术产业化应用的目的。事实上,欧盟在一些本不占优势的技术领域和产业竞争领域,通过政府政策倾斜和经费保障,最终取得了竞争优势。例如,手机通信技术本由美国开发,无论是技术还是产业竞争方面美国都占优势,但欧盟国家通过政府大规模介入支持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最终确立了手机通信相关技术和产业竞争优势,像诺基亚、西门子、爱立信、飞利浦、阿尔卡特等移动技术公司的兴起就是典型例子。

 

三、企业知识创造激励机制之构建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种保护和激励知识创造的激励机制。企业实施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机结合,应当在促进知识创造源头上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例如,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个根据古典经济学家分析的“回报预期”,这一预期能够激发研究开发人员投身于创新活动、企业投入研究开发资源支撑创新行为,如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激励功能就成为技术创新、促进知识创造的重要问题。

企业知识创造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是进行科技创新、实现技术跨越、获得核心技术的关键。具体地说,它包括知识获取与知识创新两种方式,其中知识获取是“确定组织外部环境的知识并将其转移到组织内部使之成为组织所用的知识过程;知识创新是指组织在已有知识资源基础上开发、产生新知识的过程”。[11] 基于激励机制的重要作用,企业在促进知识创造方面也应建立一整套以利益为核心的机制。本文认为,主要应重视以下策略。

其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知识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企业激励创新型人才的机制。

从人力资源理论来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激励措施之所以具有重要性,就在于企业的人力资本是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它既是企业实施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活动的主体,也是其整合资源和管理其他生产要素,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的基础。正如日本松下公司前总裁松下幸之助所指出的,“事业的成败取决于人”;“没有人就没有企业”。提高人力资本在企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无疑需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激发其献身于企业工作的活力。以保障员工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为核心内容的激励措施自然是激发人力资本活力,推进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和措施。特别是联系到现在的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本在人力资本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知识资本与传统资本的重要区别在于它与人本身融为一体,主要体现为人的经验、技能、智慧和掌握特定的专长、知识及能力。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激发和发挥人力资本的效能,能够更好地在人文本理念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知识资本推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当然,知识本身并不能实现企业生产要素功能,而必须将其产权化和资本化,成为知识资本,进而作为生产要素功能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事实上,借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知识产权创造战略除了包括大学与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创造,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取得与管理以外,还包括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培养创造性人才是促进企业知识创造的前提,因为创造性人才是从事知识创造的主体。

其二,建立与健全企业创新制度并予以兑现,充分激发创新型人才从事知识创造的活力和潜力。

企业内部建立激励创新的奖励机制十分重要。从国外企业的经验看,发达国家企业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激励企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制度。如美国IBM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激励员工创新的机制。公司设立了累计积分奖励制: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积分,其中发明专利积分为3;当累积积分达到12点时,发明人可以获得3600美元的业绩奖。其企业技术与制造部副总裁杜诺佛指出:公司在专利技术上连续多年保持领先优势,公司掌握先进技术是稳居市场领导地位的关键。这也证明了公司在10年前决定维持在业界最充分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建立真正重视与激励创新的文化是正确的策略。[12] 日本企业针对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也规定了详细的奖励制度。从我国企业的情况看,一些企业设立了类似的激励知识创造的奖励制度,其中不乏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激励创新的制度而促进了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技术能力的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例如,河南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公司确立了“生产一代、试制一代、开发一代、预研一代”的研究开发格局。公司在2008年被郑州市评为首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建立激励创新的机制方面,公司的基本经验是:一是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纳入部门业务考核之中,将完成部门与公司的创新计划的情况与部门领导的绩效工资挂钩;二是设立了创新奖励基金,强化对专利申请和个人创新的鼓励,这方面主要体现为公司设立了技术中心创新奖、部门创新奖、公司级创新奖等,奖金幅度从300元至8万元不等,而对于有专利的项目技术人员的奖励则另外加分,以体现创新的专利导向政策。[13] 又如,华为公司重视制度激励措施,颁布了《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专利创新鼓励办法》等制度,以此奖励和鼓励员工投身于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活动。公司还重视对员工从事发明活动进行精神奖励,将发明人的专利证书纳入基地数据中心大厅的“专利墙”,激发了研究开发人员投入研究开发的热情。再如,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知识产权不同类别、专利授权的不同阶段、专利实施效益为基础建立了多层次的激励机制,效果明显。公司截至2009年专利申请698项,其中2009年专利申请量比2007年增长335%

不过,总体上我国企业在建立激励创新的机制方面仍然存在较大问题。根据2011年通过评审的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和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开展的“国家高新区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研究”课题提供的数据,只有22.1%的被调查企业建立了创新成果的利益分享和激励机制;高达76.2%的企业认为,企业投入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来自于技术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这一方面固然说明国家和地方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的相关财政税收政策确实发挥了激励作用,但也同时说明很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并没有成为其内在的需求,反映了企业内部激励创新的动力机制不够的现实。

其三,在确立知识创造的产权归属时,应本着最大限度地调动创造者积极性,充分保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实施,并认真兑现职务发明创造的“一奖两酬”制度。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规定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实施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述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上述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因实施前述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简言之,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进行科技创新,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科技创新成果及其知识产权,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应由企业享有。企业对其取得的知识产权除自身实施外,还可以以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形式利用并取得收益。企业在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合作创新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上述规定无疑有利于调动企业从事创新的积极性,对激励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进行科技创新提供了制度激励。关键则在于企业在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后,如何以适当的方式加以实施,使其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技术创新水平的保障。

前述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的规定和“一奖两酬”制度的确认,也体现了法律激励职务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实施的用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实践中对上述法定的“一奖两酬”落实很不到位。例如,企业缺乏对酬金标准的细化确认,以致在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职务发明创造者不能获得足够的酬金,一些企业领导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连法定的基本奖金也不予兑现。加之现行有关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制度没有规定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企业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职务发明创造激励制度的作用和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甘肃省一项针对60多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调查显示,被调查企业中有60%没有履行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在对企业职务发明创造进行奖励方面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难以激励普通员工参与研究开发;二是没有给研究开发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资源与条件;三是缺乏鼓励员工从事发明创造的规章制度;四是提供的奖励过少,仅具有象征性。[14] 与此相对应,发达国家企业对员工取得的职务专利成果通常都有一套完整的激励政策和措施,不仅包括物质奖励,还包括精神奖励,如美国IBM公司的“专利墙”、日本三菱公司“优秀发明表彰”等,对激励企业员工投身于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我国不仅应在法律制度层面完善职务发明专利奖酬制度,而且还应在企业层面建立激励职务发明创造的制度和机制,注重对职务发明创造中职务发明人的利益的保护和调整,以调动职务发明人从事职务发明的积极性。特别是应严格履行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地方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奖励政策规定,兑现企业科技创新人员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果中发明人、设计人、育种人等应获得的奖励和报酬。

其四,营造企业创新的氛围和文化。

企业技术创新是一个具有风险性和探索性的经济技术过程,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知识创新的机制,这是没有疑义的。除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机制以外,还需要营造一个有利于创新的外部环境,其中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的氛围也很重要。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法律运行机制研究”(编号:08BFX071)阶段性成果;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阶段性成果(编号:NCET-10-0772);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交叉学科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冯晓青(1966-),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参见王淑芳著:《企业的研究开发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37-349页。



[] 杨武:《基于开放式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理论研究》,《科学学研究》2006年第2期。



[] 参见文豪:《市场需求对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效应的影响》,《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4期。



[] []乔治泰奇著:《研究与开发政策的经济学》,苏俊、柏杰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 徐红菊著:《专利权战略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



[] 参见尹作亮、袁涌波:《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年第5期。



[] 参见包晓闻、刘昆山编著:《企业核心竞争力经典案例(日韩篇)》,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2页。



[] 纪玉山、曹志强等著:《现代技术创新经济学》,长春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 参见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为上海“科教兴市”做出更大贡献》,2004113-15日全国专利工作会议。



[] 参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78条规定。



[11] 李伟陈青蓝:《基于知识产权能力的企业专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科技管理研究》2011年第12期。



[12] 跨国企业的专利谋略[ EB/ OL] . http: ibdaily.mofcom. gov. cn/ show. asp? id= 33347,最后访问时间:20111212



[13] 参见李培林著:《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理论与实践探索》,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61页。



[14] 刘华:《甘肃省企业专利管理的问题及对策》,《兰州学刊》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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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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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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