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的了断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2006年9月2日19:2:49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原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11期
法律制度出自人的手笔,所以与人的认知能力密不可分。例如,法典化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法典崇拜折射出可知论的乐观;诉讼理论从追求“客观真实”转向“法律真实”,则表明人类开始承认自身认识能力的局限。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中认为:法律起源于复仇。在专门的司法机构产生之前,复仇是私人与家族的事务,由于私人复仇导致社会成本过大,逐渐出现了专业复仇机构——司法机关。这种观点给予了一种启示:法律的任务是了断。诸多法律制度验证了这一点:诉讼时效;两审终审;举证责任……这些制度设计都宛如歌曲《当爱已成往事》所唱,“真的该断了过去,让明天好好继续”。生活需要继续,冲突必须消解,所以陈年往事不再追究;终审过后盖棺定论;无据之事权当幻影。但是,陈年往事也是事实,终审决定未必公正,无据之事可能存在。若将法律的目的定位为“追求真理”,这些制度难以成立。可见,法律的目标不是追求真理,而是做出了断。波斯纳指出:“法律的目的是调停,经常是减弱冲突,即使有加重冲突的话也很少。大多数制定法都代表了妥协,而且多数法律冲突都是在法庭外和解的,法官在他们的判决里努力减少而不是增加社会的压力。” [1]
“法律不求真理,只求了断”,是一个重要的认知角度,对司法界的意义尤其重大,因为纠纷了断的最终环节在于司法。好的裁决,就是最漂亮的了断,如波斯纳所言,是“减少而不是增加社会压力”的了断。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持续进行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行为始于何时,只要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停止侵害请求权不罹于时效,自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两年以内的损害,亦可请求赔偿。这个制度导致我国出现了很多陈年旧案,有些被告的使用行为距离起诉之时有二、三十年之久,社会关系一时天翻地覆。这种造成巨大震荡的了断是否值得称许,值得思考。虽然司法解释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特殊的个案中,法官仍应权衡各方利益、结合民法的基本原理,对原告的请求权做出适当的限制。如德国判例确认,迟延行使请求权属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
中国立法上有一个很好的了断方式——赔礼道歉,可惜被滥用了。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是“以情入法”,很有中国特色。若原告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愿意修好,或被告的损害无法以金钱补救的场合,以赔礼道歉替代或减轻其他责任,减少社会冲突,自然是妙判。但不可忽视的是,赔礼道歉是“认错”,是对人格增设的一种负担。既然判决无力求得真理,只能还原“法律真实”,被判败诉的一方未必就是错的,例如败诉的原因在于举证不力,败诉者可以认输,但何必认错?对这样一种人格强制的责任形式,若过度滥用,会增加当事人的不平之感,加重社会矛盾。有些纯粹侵害财产权、不涉及人格损害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不是一种妥帖的了断。
明了“法律不求真理,只求了断”,不仅促使我们关注了断的妥当性,还有助于激发司法者的创造力。中国司法界一直没有摆脱“真理情结”,一旦遇到困难,总认为有一个先定的真理,真理的掌握者或是立法者,或是学者,司法者只有找到这个真理依据才能安心。其实,司法活动是一种创作,司法者洞悉世情、合理权衡,他自己求得的最佳决断就是最好的法律上的“真理”。苏东坡在杭州为官时,受理了一起债务纠纷,债务人是扇子店老板,因生意清淡无力还债,苏东坡为其扇面题画,扇子被抢购一空,债务自然清结。这真是中国文人式的美丽的了断。现代法官又何尝不可留下这样的手笔,尤其在变动不居的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与理论的落后恰恰是司法创造的契机。
我们听惯了“无法可依”的抱怨,孰不知,卡多佐说过,“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 [2]
注释:
[1]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第2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第105页,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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