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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乔丹案件的采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4-04  阅读数:



   采访者:《环球时报》(英文版)

   被采访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1. 著名外国名牌引进中国,只在中国注册了英文的商标,但没有注册中文商标,被其它企业抢注,这种情况下,外国品牌所有人能不能基于其外文商标主张其对对应中文商标的权利,并以之对抗他人申请或注册的相关中文商标?

 

答:从外国品牌拥有者主张权利的角度来说,当然可以主张权利。不过,该权利主张能否获得认可,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中文商标和英文毕竟不是一回事,关键是要看在先注册者申请注册行为是否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其他影响,以及损害该外国品牌拥有者在中国的利益。

 

2. 中国的乔丹体育用品公司使用“乔丹”作为商号和核心商标,发展壮大之后,谋求上市,您对这样的经营行为或模式有何评价?尤其,风险如何?

 

答:中国的乔丹体育用品公司使用“乔丹”作为商号和核心商标,有其历史原因。与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取的商号和申请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独特性相比(特别是那些臆造性质的商标,如IBM),该类经营行行为和模式自然有不同特点,最初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乔丹”与体育用品之间的联系,以此促销产品。由于“乔丹”在中国知名度较高,国外品牌所有者主张权利的风险从一开始就应存在,当初成立这一公司时,公司应当是能够知晓的。

 

 

3. 中国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在中国经营多年,已有相当的规模,且即将上市,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姓名权的时候会不会考虑他们现有的经营成果而“从轻发落”?

 

答:中国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在中国经营多年,已经积累了较高的商誉,即将上市说明其规模和实力已积累到一定程度。“乔丹”商誉的积累在实践中主要还是考企业自身经营的努力,而不是靠体育明星“乔丹”的影响力。这一点是应注意的。显然,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姓名权的时候会要考虑他们现有的经营成果。而且,法律讲究稳定性和公平性,权利也有相对性,不能因为享有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以致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例如,我国现行商标法就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时间必须为在后争议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长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行为坐视不管,他人在投入了巨额资金和努力后创造的不菲出的经营业绩后再主张权利,是否存在权利怠于行使的滥用权利行为,法院需要考虑。在法理上,存在默示同意之说,是否在这类纠纷中适用,也可以进行评估。

 

4.关于“飞人”乔丹为何在“乔丹”商标注册多年之后才开始维权,众说纷纭,您觉得他是出于什么考虑现在才行动呢?您觉得乔丹胜诉的可能性大吗?另外我也了解到也有消费者此前就委托咱们律所起诉乔丹体育,现在的进展如何?消费者的胜诉大吗?

 

 答:乔丹为何在“乔丹”商标注册多年之后才开始维权,当然有多种原因。但值得注意和警惕的一个现象是,国外跨国公司对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个常见策略是,在企业侵权之初和发展阶段,不予主张权利,甚至还放纵侵权,待企业“成气候”(发展壮大)后,即开始大规模“维权”,学者称之为“放水养鱼”策略。这显然是为了攫取更大的商业利益。该行为在法理上缺乏正当性和公平性,系对权利的滥用。因此,不能仅因为乔丹享有姓名权而认为一定会胜诉。如果说企业早期成立和发展阶段,企业可能利用了其在中国的影响,但企业长期的发展则是以自己的努力树立商标信誉的,再则乔丹毕竟是姓,不是名字,而姓则对应的人很多,和体育明星“乔丹”不是唯一对应关系。至于消费者委托律师起诉乔丹体育,可能有多种诉讼目的。能否诉讼关键看是否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这种评估应当谨慎,也就是不能轻易断定会有这种混淆和损害。

  

5. 名人的商标被抢注的情况比较常见,比如我们了解到姚明被注册了48个,科比也有几十个,林书豪的名字和域名也被注册了,这种情况名人本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这些商标?

 

答:上述情况,作为名人当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国家商标局等予以撤销。因为姓名权作为人格权优先受到保护,该类纠纷与“乔丹”纠纷还不一样。

 

6.关于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关于“Ipad”商标权的纠纷,我们注意到,在多个地方,苹果电脑被下架,您认为唯冠胜诉并获得巨额赔偿的可能性大吗?本案对包括国内公司在内的品牌经营者有什么启示?

 

答:唯冠胜诉的可能性应比较大。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或者程序没有走完,就不能在法律上受让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能否获得巨额赔偿,则取决于在确认侵权的前提下,原告能否主张巨额的侵权利润或者实际损失。另外,还需要注意,由于不同法域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不同,深圳唯冠在不同法域诉讼的结果也不一定相同,甚至完全相反,如在深圳和香港起诉,法院的判决就可能截然不同。对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企业而言,品牌经营上有品牌风险管理意识,防患于未然,为此需要强化品牌战略意识,建立企业品牌风险预警机制,力图避免经营的品牌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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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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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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