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联盟针对苹果维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4-04 阅读数:
被采访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内容:
1. 虽然法院已经开始受理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侵权案件,但尚未审理。
问题:您能否对联盟诉苹果侵权的审判结果进行预测?法院是否判苹果侵权?这其中,都是涉及哪些法律规定,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答:联盟诉苹果著作权侵权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联盟提供足够的对方侵权的证据。为此需要进行周密的取证,必要时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从该案的事实看,苹果被判侵权的风险很大。这是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除非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者法律有特别限制性规定(如合理使用),否则将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
2. 苹果作为软件平台运营商,但很多软件是由第三方制作、上传,分为付费和免费下载两种方式。但在这些软件中,相当一部分未经权利人授权。
问题:如果苹果被判侵权,法院将依据哪些法律规定?
如果被判侵权,苹果应用软件商店和软件开发者都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果权利人要求苹果赔偿,软件开发者是否也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具体依据哪些法律条款?
答:如果苹果被判侵权,法院将依据《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规定予以判决。如果权利人要求苹果赔偿,软件开发者是否承担赔偿的责任,取决于开发者和苹果公司的约定以及开发者是否对软件开发和使用目的主观性,如果明知专用于侵权目的,则法院可能会考虑共同侵权责任问题。
3. 记者了解到,苹果公司对第三方材料和知识产权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如果发生侵权事件,苹果是否可以凭借这些条款作为免责理由?苹果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于避风港原则?能否具体解释或者具体依据哪些法律条款?
答:如果发生侵权事件,苹果是难以凭借这些条款作为免责理由,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其对第三方材料和知识产权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不能对抗著作权人著作权这一独占权。适用避风港原则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4. 如果苹果公司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将涉嫌侵权的软件进行下架处理,那么,苹果是否还要继续向权利人赔偿?具体依据哪些法律条款?
答:苹果继续向权利人主张赔偿的前提当然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有误,对其造成了损失,当然需要提出充分的证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4条即规定: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据了解,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有类似案件发生。比如,2010年7月,澳大利亚一家名电视制作公司,由于苹果app store里销售的一款应用软件未经许可使用了公司电视节目的音频,在交涉未果后,将苹果告上法庭,但至今没有结果。
请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都有哪些困难?作家维权会是一场持久战?
答:法院面临的困难还是证据认定和确认的问题。此外,由于涉及错综复杂的主体,例如软件开发商是否需要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及案件的涉外性和维权主体的广泛性,这些都会增加诉讼的困难。作家维权是不是一场持久战,要看对上述问题的处理、被诉侵权人对侵权的态度和维权主体的诉求目的。总体看来,只要作家维权主体齐心协力,在法院公正审判下,应当能够避免持久战。
6. 据了解,在美国,苹果应用软件侵权也会存在,但像国内这样存在如此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却不多见。
问题:在美国相关法律中,是否对软件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有权利人起诉苹果侵权,苹果和软件开发商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美国涉及软件开发商著作权侵权及相关问题一般是通过判例加以确立和发展。如果有权利人起诉苹果侵权,在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成立的前提下,苹果将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而软件开发商在明知的情况下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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