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教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关于微信转载采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4-03-14 阅读数:
采访时间:2014年2月26日
采访者:窦新颖,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被采访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 微信公共账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以及报刊等媒体发表的作品使用,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著作权,您有何观点?
答: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要看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判别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人的意愿以及对著作权人利益之影响。原则上,符合著作权人之意愿(或者说著作权人一般不会反对或者说禁止),对其没有什么损害,但对于在微信空间及时、有效地传播信息、思想有利,那么就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2, 在微信公号转载的文章中,有的文章清楚标明了作者和出处,有的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甚至改头换面冒称原创。微信转载是否侵权?
答:一般来讲微信公号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原作者没有声称禁止转载,那么从微信这个小范围的公共平台的性质和转载作品的目的来看,不应当视为著作权侵权。不过,如果“改头换面冒称原创”问题就大了,应构成著作权侵权。
3,如果侵权,侵犯了哪些权利?原创者该如何维权?
答:上述侵权,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还侵害了其享有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因而性质会要严重一些。原创作者维权,可以在作品中适当位置加上一个“著作权声明”。同时,对发现这种侵权的,及时加以处理,以防止侵权蔓延。
3,微信平台是否应为转载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应如何对公共账号进行管理?
答:不能简单地认定其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规定,适用通知-删除=反通知等程序及其相应的责任形式加以处理。例如,如果权利人已经向平台发出了侵权警告的通知,要求立即屏蔽或者删除,微信平台在收到后如果置之不理,那么主观上即存在过错,构成了侵权。
在公共账号管理方面,建议再创建账号(注册)时,完善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条款,一旦注册成功,即等于接受这些条款。当然,这些条款不能违反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
- 个人简介:(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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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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