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教授接受人民网采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4-12-31 阅读数:
琼瑶指责于正侵权专家:可要求“停播”但存风险
人民网北京4月15日电(赵竹青)今日14时左右,官方认证为“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的用户刊载了一封名为《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的文章,指责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侵犯其早年作品《梅花烙》的版权,感叹“无力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下午四时许,于正迅速做出回应,称其剧本来自黄梅戏“偷龙转凤”的桥段,并强调剧本此前因与琼瑶在内地的公司旗下演员合作缘故,已发送其查看并获得肯定,认为“绝对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记者就此事件的相关著作权问题采访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
“常见故事情节”不受保护
对于于正剧本是否抄袭,冯晓青表示,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经过法律的专业评判。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侵权行为统一作出界定,并没有针对“剧本”单独作出规定。具体见现行《著作权法》第47条第5项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冯晓青指出,对剧本作品是否侵权进行专业评判时,首先要排除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抽象的“思想观念”不受保护;第二,与剧本有关的惯常的故事情节、题材等,比如一些常见的剧情模式等应该属于“公有领域”,不能被个人“垄断”。除去以上的两部分外,需要将剩下的部分作一个比较。判断“在后的作品”对“在先的作品”有无实质性相似。所谓实质性相似,通俗来讲就叫做“雷同”。看“在后的作品”是否将“在先的作品”经过“乔装打扮”、“偷梁换柱”之后形成的。“当然这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后的作品’要有接触到‘在先的作品’的可能性。”
另外,在判断时还要考虑“在后的作品”作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也是需要考虑的主观因素。
可以要求“停播”但有风险
《宫锁连城》目前正在卫视热播,琼瑶是否可以要求其停播?对此,冯晓青表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原告方是有权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这也需要原告方做出相应的担保。“一般情况下,除非原告方掌握了强有力的证据,否则此举风险很大。因为万一最终判定为‘不侵权’,原告就要反赔损失。”相关规定见于现行《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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