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23场(总第41期)成功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6-01 阅读数: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23场(总第41期)成功举行
2015年5月24日19:00—21:00,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1013会议室,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沙龙专家讲座第23场(总第41期)隆重举行。本次专家讲座邀请到了台湾智慧财产法院蔡惠如庭长作为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主持了本次沙龙。
本次专家讲座的主题是:“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运作与发展”。冯晓青教授首先给参加此次讲座的同学们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和讲座的主题背景。冯教授介绍,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设立于2008年,管辖涉及智慧财产权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机制、技术调查官选人、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机关处理程序关系等问题上进行了制度创新。我国大陆于2014年相继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新型审判体制的建立。本次讲座将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运行与发展状况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接下来,蔡惠如女士开始了此次讲座的介绍。蔡女士将整场讲座划分为了“智慧财产法院之设立”、“台湾知识产权之特色”、“省思与变革”三个板块,分别展开、层层深入。讲座过程中,同学们适时发问,蔡女士同时做出有针对性的解答。蔡女士首先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进行了介绍,方便同学们了解制度背景。接下来蔡女士对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所在地、设立依据、运行特色、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讲解,生动形象地将智慧财产法院呈现在了各位同学的眼前。
在讲座过程中,两位老师和同学们针对智慧财产法院设置的“技术审查官”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探讨。蔡惠如女士提到,技术审查官在案件审理中,是法官的辅助人,是受咨询意见人员,他并非鉴定人,也不是证人;他只能在自己的本技术专业领域范围内,辅助法官从事相关技术问题做出判断;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技术审查官只限于“技术问题”做出咨询意见,并不能针对“法律问题”做出判断。在座的同学还针对“技术审查官”是否会跟“专家咨询”制度在功能上有所重叠,造成资源的浪费问题进行了研讨。
主题发言结束后进入了交流阶段,同学们踊跃参与,就台湾和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的有关问题像两位教授请教,现场气氛非常活跃。两位教授也对提问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到场的同学都表示从此次讲座中受益颇多。本次专家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附:专家讲座记录稿
主题: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运作与发展
主讲人:蔡惠如,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庭长
主持人: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时间:2015年5月24日19:00—21: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1013
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冯老师:
欢迎大家来到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举办的第23场专家讲座,本期讲座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的审判庭庭长蔡惠如女士。蔡女士是一位非常有实务经验的法官,同时在学术上也有很高的造诣,我还有一本蔡女士的学术专著,也是博士论文,叫做《著作权合理使用之价值创新与未来展望》,在我们学校图书馆的港澳台图书区域应该也有,同学们有兴趣可以去借来看一下。蔡法官关于知识产权这方面的主要研究领域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因特网法和智慧财产诉讼实务。
蔡庭长今天讲座的主题是《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运作与发展》,在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被称为“智慧财产”,台湾的知识产权法院被称为“智慧财产法院”,2007年筹备,2008年正式开始收案运行,至今也有七八年的历史了。我国大陆地区在2014年的十一月份开始,北京、广州、上海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这是在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力的事件。我们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刚刚投入运营,在很多方面都有问题有待解决。我们与台湾同根同源,在制度和理论上都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我们今天请到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法官来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在台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怎么样运行的,运行过程中有哪些经验,又存在哪些问题,我想这对于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有极高的借鉴意义,同时对于我们同学了解、研究知识产权审判活动也大有裨益。下面有请蔡女士开始本次讲座。
蔡庭长:
各位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冯教授的邀请,也非常荣幸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来介绍我们台湾的智慧财产法院。
今天的演讲我会分三个方面来进行,首先大家看一下我的演讲大纲:第一部分,智慧财产法院之设立,主要谈一下台湾智慧财产法院设立的过程和经过;第二部分,台湾知识产权之特色,详细介绍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运作的方式等;第三部分,省思与变革,介绍目前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需要改进和变革的地方。
首先我们来看下在台湾,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怎样的。从保护技术创新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有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发明专利和新型专利,这两项专利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创新性要求不同,发明专利的要求要更高一些,要经过实质审查才可以授予,而新型专利不需要实质审查,只需要形式审查通过即可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也被称为大发明。从保护文化创新这个角度,最重要的当属《著作权法》来保护著作权,除此之外,还有通过“专利法”来保护设计专利。从保护正当竞争秩序这个层面来看,台湾有“商标法”、“公平交易法”(大陆被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营业秘密法”。从促进产业发展这个角度,有“植物品种及种苗法”、“光碟管理条例”、“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
下面这张图片就是我们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所在地,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个大楼好雄伟啊,但事实上,我们法院只占其中的五层,而且是租来的。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于2008年7月1日。智慧财产法院设立的依据主要有:其一,台湾在2002年1月1日加入了WTO,所以在遵循TRIPS协议的前提和要求下,进行专门法院的组建。其二,在组织法方面,台湾于2007年3月28日制定公布了《智能财产法院组织法》,这部法律规范了各级行政机构的结构、管辖、分支单位、职能分工、人员配置以及内部纪律等事项。其三,在作用发方面,台湾于2007年3月28日制定公布了“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这部法律规范了行政组织的运行及其与人民间所发生之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所以我们能看到在2007年筹备开始,2008年智慧财产法院就正式成立了,所以一个法院的筹备大概也就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但是事实上,之前的论证和调研都进行了相当长的时间。
可以将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特色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是高度专业性,智慧财产法院的人员无论是法官还是技术调查官,还是从审理的案件角度来看,都具有极高的专业性。第二个特点就体现在案件管辖方面了,智慧财产法院无论是在案件管辖还是级别管辖方面都区别于普通的案件,这一点我也会在后面详细介绍。第三个特点就是“有效性判断”,就是说智慧财产法院会在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案件中对知识产权的有限性进行判断。第四个特点就是未来所面临的挑战,我也会在接下来作介绍。
首先,我们可以从智慧财产法院的组织层级上来窥探专业化这一特点。如图所示,最下面一层是法院的行政部门,有大量的法官助理和行政人员,对于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作用。上面一层就是法院的审判部门了,我们法院有14位法官和13位技术审查官。再上面一层就是院长了。然后我们具体看一下法院的科室安排,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预算人数是118人,目前现有人数111人,缺额7人。在院长之下,可以分为审判和行政两个方面,审判部门,我们有14位法官加一位院长,共15人。审判部门划分为四个庭室,第一庭有1名庭长加2位法官,第二庭有1名庭长加3位法官,第三庭室就是我所在的庭室,有1位庭长和6名法官,第四庭有4位法官,职能类似于大陆这边的立案庭。而行政部门就包括书记处、人事室、政风室、会计室、统计室、资讯室和技术审查官、司法事务官。在书记处下,有法官助理室、记录科、文书科、研考科、总务科、诉讼辅导科、法警室。法院现有法官助理10人,记录科有34人,13名技术审查官。大概的组织架构就是这样的。
智慧财产法院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民事诉讼案件,所以我们重点来看一下民事诉讼的特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性质属于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兼备的,所以判决的做出需要“法律判断”加“技术判断”才可以完成。案件往往涉及到技术争点、技术判断,有些案件甚至是技术争议解决了案件裁判也就完成了。第三个特色就是审判工作需要团队合作,主要是主审法官和技术审查官的协作。第四个特色就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涉及到企业营业秘密的保护。
要成为智慧财产法院的法官要经历严格的遴选与任命,我们具体来看下:首先要在法官学院进行210小时的职前训练,在我们全院15名法官中有3位兼具科技背景,涉及的领域包括植物、机械、工业设计等方面。另外考虑到知识产权涉及到的技术问题日新月异,为了保证法官能适应这种变化,智慧财产法院的法官还要每年接受在职训练。
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到技术判断,我们建立了技术判断的辅助机制,形成了包含技术调查官、专家咨询、鉴定在内的技术辅助机制。关于技术审查官的资格规定在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16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案件所属的专业领域,或者案情繁简程度指定一位或者数位技术审查官。我院共计13位技术审查官,具体大家可以看这张表:其中,电子电机6人,化工1人,医药1人,机械4人,设计1人。这种人员分布上的不均匀就客观反映出了司法实践当中案件量的不同,涉及电子电机领域的案件要多一些,相应的所需的技术审查官也会多一些。技术审查官在案件审理中,是法官的辅助人,是受咨询意见人员,他并非鉴定人,也不是证人;在自己的本技术专业领域范围内,辅助法官从事相关技术问题做出判断;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技术审查官只限于“技术问题”做出咨询意见,并不能针对“法律问题”做出判断。技术审查官会针对技术问题制作报告书,且这份报告书是不对当事人公开的。但是他所作出的报告书仅供法官参考,法官并不得将其意见采纳为判决的基础。那么实践中也会遇到问题,遭到当事人的挑战,当事人会认为我输了案子,是不是就是因为你技术审查官做出了不利于我的技术意见,左右了案件的判决。因为报告书是不公开的。所以考虑到当事人权益的调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8条第一项中,规定法院已知之特殊专业知识,应于当事人有辩论之机会,始得采为判决之基础。赋予了当事人就技术争点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为了避免突袭性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听审权。
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下“专业化”的第二个层面,就是专业化审理。
在法律上,一个知识产权的权利历程,要先经历“取得权利”再到“行使权利”,我们以一个专利案例为例。甲经智慧财产局核准了A专利,之后甲发现乙销售的物落入了他的权利范围,所以甲主张乙侵害了他的专利权,乙以未侵权提出抗辩,并且抗辩A专利并不符合专利要件。甲对乙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及侵权之刑事告诉(民、刑事诉讼),乙对甲之A商标向智慧财产局提出异议或申请评定(行政争讼程序)。
基于以上这个案例,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取得专利权的程序,即专利有效性诉讼。甲首先向智慧财产局申请专利,在专利符合专利的三要件,即“产品利用性”、“新颖性”、“进步性”的情况下,智慧财产局做出一个准予专利的审定,这是一个行政处分。说明这一专利权有效。如果乙对这项行政处分有所争执,就应当依据专利法提起举发,开启一个行政争讼程序。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专利权行使的程序,就是侵权诉讼的介绍。甲主张乙所制造、贩卖之产品侵害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甲请求乙赔偿损害,并不得制造、贩卖,这就是侵权诉讼。
在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以前,传统的智慧财产诉讼是这样审理的: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侵权诉讼,原告,也即商标权人或者专利权人仅仅需要提出商标证书或者专利证书用以证明他的专利权、商标权是有效存在的即可。法院仅仅审理侵权争点,而不审理商标或者商标的有效性争点,也就是说,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会因为不具备商标专利要件而无效是不审理的。权利的有效性诉讼是在行政法院中审理的。当智慧财产局或者第三人认为商标或者专利权不符合商标法或者专利法的规定的时候,由行政法院来审理商标或者专利的有效性争点。那么当权利有效性诉讼和侵权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于行政法院裁判确定以前,普通法院裁定停止民、刑事诉讼程序。
就如同下面这张图所展示的,在设立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之前,有关智慧财产侵权的案件,是在普通法院审理的,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我们那边的法院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但是,和大陆不同的是,我们设立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负责审理智慧财产案件的有效性问题。所以,大家看,有关智慧财产案件的侵权问题,也就是私法问题,由普通法院负责,这里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关公法的问题,由行政法院负责。
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之后,如下图,对于涉及智慧财产侵权类的一审民事案件,地方法院和智慧财产法院共同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由智慧财产法院负责;涉及智慧财产的一审刑事诉讼,统一由地方法院审理,二审刑事诉讼由智慧财产法院审理;我们那边实行的是三审制,涉及智慧财产案件的三审,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均由最高法院负责审理。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性的诉讼,首先由智慧财产局作出行政处分,对于不服该处分的,可以向经济部诉愿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该委员会作出溯源决定。之后,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一审行政诉讼,由专门的智慧财产法院审理,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二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如图所示,智慧财产法院设立之后,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一审民事诉讼、、所有的二审民事案件和二审刑事案件、以及一审行政案件,由智慧财产法院负责审理。我们这里也属于三合一制,但是三合一并非是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在一个程序内,有一个法官或者审判庭审理,而是统一在一个专门的智慧财产法院审理。
在智慧财产侵权案件中,被告方一般会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抗辩。这时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法官在审理民事或者刑事诉讼中,会作出判断,不需要中止诉讼陈旭,然后等待行政诉讼的判断结果。这和大陆这边的有所不同。一旦法院宣告智慧财产无效,权利人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就不能在主张权利。大家注意一下,法官作出的有效性判断,只在个案中有效,而且只有相对的效力。所以法官在个案中对专利的有效性作出的判断,只对于个案的当事人有效,在其他的诉讼案件中没有效力。只有当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作出专利是否有效的判断,效力才是绝对的,终局的。
我们看这两个例子,比较容易理解。甲主张乙侵害了她的专利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乙抗辩专利不符合专利要件,也就是不满足专利的创造性。法官需要针对这个专利的有效性,即是否具有进步性自为判断。如果认为这个专利不具有进步性,那么这个专利无效,甲对于这个民事诉讼,就不能行使其专利权,不能主张损害赔偿。法官作出的有效性判断,在民事诉讼,只具有个案效力,相对效力。在其他的民事侵权案件中,甲仍然可以针对其他的侵权人,如丙丁等人主张专利权。
再如在专利行政诉讼中,如果乙以专利不具有进步性为由,向智慧财产局举发,当智慧财产法院作出审定后,可以提出诉愿,之后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中,法官作出的专利有效性的决定的效力时绝对的。在其他案件中,甲不能再针对其他的,如丙丁等人主张专利的效力。
在涉及商业秘密案件中,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泄露。2007年,我们颁布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该法规定:智慧财产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书,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营业秘密部分,不得揭露。有时,在原告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时候,被告主张,要求查看相关的诉讼资料,主张如果拒绝查看,怎么有针对性的提出抗辩呢?因此,需要平衡处理接触诉讼资料的权利和商业秘密的权利。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不公开审判,不予准许或者限制诉讼资料的阅览。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中规定了秘密保持命令,并规定了刑事责任。即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就该营业秘密,不得为实施该诉讼之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对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开示。否则,将会受到刑事处分。大家看,这是截取的一个商业秘密案件裁判文书的内容,我们是这样呈现的。智慧财产法院的各审裁判书不上传数据表。对于特定种类裁判书保密,同时坚持便民和资讯不公开原则。在2014年修正了相关规定有关裁判书将在交付送达60日后上传公开,但是,对于商业秘密部分,需要服务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
下面我们看一下智慧财产法院新受理的案件数量统计。民事一审案件3552件,占所有案件的35.85%,其次是行政诉讼案件,共计2517件,占25.41%,之后是刑事诉讼,2228件,占22.49%,最后是民事二审案件,共计1610件,占16.25%。这个图是按照诉讼种类划分的,涉及民事诉讼案件终结的数量。其中,涉及专利权的,占据55%,数量最多,其次是著作权,达到22%,再次是商标权,17%,其他的占5%。智慧财产主要的保护客体就是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这个圆饼图,展示的是刑事二审终结件数,按照刑事罪名统计的。其中违法著作权法的,达到820件,达到53.01%,其次是违反商标法的案件380件,占据24.56%,然后是违法公平交易法和妨害商业秘密罪等案件。这张图是涉及行政诉讼审判终结件数,按照事件类型划分的。其中商标1313件,达到57.61%,专利900件,占39.49%,著作权及其他相对较少。
之后,我们看一下技术审查官。大家看,对于指定技术审查官协助本院各类涉及专利案件的技术类别案件统计,最多的是机械类俺家,有1182件,达到48.24%,我本人也是机械类专利案件的法官。虽然我是文科生,但大家都知道,在对于有关的资料文件看的比较多的时候,就比较容易理解,而且写东西和看东西比较是不同的,做法官17年,对于有关机械类专利案件,通过查看卷宗,很容易看出其中的法律问题,不过,有时候,也需要咨询专家委员,技术审查官,因此,文科生审理机械类专利案件,也是没有问题的。其中电子、电机类案件642件,达到26.20%,然后就是比例相对较少的生物技术、医药、土木、资讯类等。
大家看,这是我们的法庭,这个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我们是3位法官审理,其次是书记员,法官助理在法官的位置前面,在中间,再中间位置是证人的位置。左边是被告,右边是与原告的位置。还要大家都很好奇,技术审查官的位置,在哪里呢?这里,在三位法官的旁边有一个独立的位置,是技术审查官。我们的技术审查官,是不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质询的,他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主要是辅助法官,就事实上及法律上之事项,基于专业知识对当事人为说明或发问,本案向法官为意见之陈述。技术审查官的专业意见,法官可以选择是否作为案件认定的基础。下面是刑事法庭,中央位置仍然先后是三位大法官,书记官和法官助理,证人。我们的律师的服装都是白色的,检查官的服装是粉丝的,法官的服装是蓝色的。刑事法庭,大家看一下,和民事法庭有没有什么不同呢?
智慧财产法院的未来将会是裁判更加精致化,根据智慧财产的进步性和贡献性;知识产权更加合理的保障,复数法律将交错适用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强化。
最后一张,非常欢迎大家到我们的智慧财产法院来。这是我们的照片,15为法官和一位院长,中间是我们的院长,旁边就是本人。谢谢大家。
冯老师:
好,非常感谢蔡法官给我们做的精彩讲座!大家有问题吗?在讲座的过程中,大家也已经讨论了不少问题。
问题:
1、台湾技术审查官,也有回避制度吗?
有。
2、台湾智慧财产案件的审理是三审合一吗?
目前,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也包括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也属于三审合一。
冯老师:
今天非常感谢蔡惠如庭长给我们带来的精彩演讲。蔡庭长不仅和我们向我们讲述了台湾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特色、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等,而且还和我们分享了她做法官的专业经验。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蔡惠如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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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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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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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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