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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及其重要意义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8  阅读数:

殷红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7级民商法专业)



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时有略修改)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由此可见,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效”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就自动享有著作权。然而,在实践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件屡屡发生,各种盗版书、光碟和软件到处都是,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随着数字作品在网络、手机等电子产品的商业应用,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对文学艺术的需求量增大,版权产业迅速发展起来。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发生纠纷时能提供证据初步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即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针对计算机软件这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作品,还出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本文拟在介绍和分析中外作品著作权登记基本情况的基础之上,探讨作品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意义,旨在提高我国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认识,推动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发展状况

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07年上半年统计数据:上半年全国计算机软件登记数量11414件,同比增长了8.21%,为历年登记数量之最。在各种软件登记中,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为10842件,占登记总量的94.99%。上海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呈快速增长之势,同比增长率超过北京和广东。

根据上海市版权局发布的2007年上半年统计数据:2007上半年,上海市版权局共登记除软件外的作品929件,较去年同期增长61.8%,已完成去年全年登记总数的75.3%,创下历史新高。从登记作品的类别来看,美术、文字、音乐作品登记量位列前三位,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了88.4%、27%、61.3%;摄影作品的登记量是去年同期的11.5倍,影视作品是去年同期的2倍。

北京市版权局的登记作品数量也逐年上升,2003年著作权自愿登记作品只有两三百件,2004年办理的作品自愿登记数量已经突破1万件大关,达到了10800余件。2006年已经增长到大约12万件,2007年的作品登记数量大约11万件。北京市版权局所办理的作品自愿登记总量占全国总量的较大比例。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九类作品在北京市版权局都有登记。除计算机软件外,以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居多。

福建省2007年全省著作权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近5000件,厦门、龙岩、漳州等市都实现了零的突破,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

据广西版权局统计,2005年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是146件,到2006年上升到206件。2007年8月31日止,已有166件作品登记。

2007年,辽宁省作品自愿登记810件,登记数量再创新高,比上年增长了8%。其中文字作品73件、音乐作品82件、美术作品331件、剧本16件、类似摄制电影作品305件、舞蹈作品1件、其他作品2件。

近些年来,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数量的迅速增加,其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其一,说明人们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有所增强,对作品积极申请著作权登记的宣传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其二,说明我国作品的商业应用率增大,许多富有巨大商业价值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在商业领域流通频繁,进行作品登记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其三,著作权纠纷的频繁发生,盗版的大量出现也迫使权利人积极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最后,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对外交流,很多著名作品,特别是著名大师的美术作品大量流向国际市场,为了减少日后的纠纷,为了以后司法中举证的方便,及早申请著作权登记也具有积极作用。

二、美国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

美国在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后取消了著作权取得必须登记制度,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效”原则。美国著作权法第408条规定“登记的许可期限是在任何已出版或未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权有效期间的任何时候,作品著作权或任何专有权利的所有者可把本款规定的交存品,连同第409条和第7O8条规定的申请书和登记兼交给版权局,从而获得著作权要求的登记。除第4O5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著作权是否受到保护不以此项登记为条件。”虽然美国实行了著作权获得“自动生效“原则,但还是采取一系列鼓励著作权登记的措施。现在著作权登记不再是拥有著作权的条件,而是为了让著作权获得更好的保护:

1、著作权登记后便成为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公共资料,可以起到推定公知及预先制止侵权的作用。

2、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它可在法庭作为著作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减轻登记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为权利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3、如果作品在侵权行为发生前登记了著作权,著作权所有人可获得较高的法定赔偿及律师费;否则仅能获得著作权实际损失外加侵权人获利数额;并且后者在法庭中难以确定。

4、著作权登记后,著作权人可在美国海关登记其著作权,从而阻止外国侵权产品的输入。

著作权登记制度会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会减少著作权交易纠纷,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美国经济中的著作权产业——2006年报告》即指出:核心版权产业在美国GDP中所占的比例从2002年的6.39%上升到了2005年的6.56%。而在同一时期,全部版权产业在美国GDP中所占的比例从2002年的11.6%上升到了2005年11.12%。如此相对照,2002年至2004年、2002年至2005年美国全部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分别只有3.46%和3.48%。从2002年起,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和全部版权产业的增长率是美国同期全部国民经济增长率的2倍。美国的版权产业对美国的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中国也应该加速版权产业的发展,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版权产业的发展与版权登记密切相关。

三、我国的版权登记程序

我国现在实行作品自愿登记,作品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目前著作权登记机关是版权局,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各地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在实施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如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对作品的登记申请及受理做出了相关规定。北京市版权局也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程序”,对申请作品登记的主体、条件、材料、期限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广东省版权局作品登记业务已由省版权局移交给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的网站里也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的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虽然对作品自愿登记的程序、对所需提交的材料等规定大体上差不多,但在受理期限、主体资格、是否缴费、审查形式等方面的规定还是有所不同。随着版权产业的发展,随着版权登记数量的增加,为了统一和增强版权的行政管理,为了让版权登记证书发挥效力作用,有必要对版权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统一规定。

四、积极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1、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他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往往不得不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但事实上有时作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作品交易后将版权交易合同进行登记,有助于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对涉外版权贸易合同进行登记更有必要。

2、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第二,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第三,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科技和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如盗版)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因为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北京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平台的建设就加强了确认版权权利归属能力,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提高了执法部门对著作权的管理。

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如北京市版权局在作品申请登记时进行类似于实质审查的审查,要求作者必须亲自到版权局讲述自己的创作经历,版权局对作者的创作能力进行审查。还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经过这样比较严格审查后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力是比较强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如:曲建方创作的“阿凡提”美术形象,他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这一行为为法院在权属认定时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最后赢得了官司。

4、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

以版权为主要经营内容发展起来的版权产业对国家经济有着巨大的贡献。据统计,2005年我国的核心版权产业(出版业、广播电视业、电影业、演出业、广告业、软件业)的生产总值为6942.41亿元,占GDP的3.78%。据2006《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2005年我国在核心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为171.5万人,占就业总数的0.23%。版权产业的发展与版权登记有什么关系呢?作品、软件积极申请版权登记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版权保护行政机关对已经登记的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作品如工艺品、软件产品、动画、动漫和网络游戏等进行重点保护。如福建省德化陶瓷工业通过版权保护使其产值从1991年的9431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47.1亿元人民币。各地版权局一手抓打击盗版,一手抓发展版权产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著作权登记的未来发展

作品可以不断被复制和使用,还可以不断被改编成其它形式的作品,因此它可以带来源源不断的财产性收入。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为了安全起见,一些人积极去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为自己的作品再加上一道“保险”。近年来,许多企业积极申请著作权登记,自从“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词著作权纠纷后,申请广告词著作权登记的企业越来越多。如青岛海尔将“不用洗衣粉的洗衣机”广告词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福建省德化县一家陶瓷公司将“千窑一宝富贵红”也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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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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