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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座第3次记录: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基于历史视角和现状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9-22  阅读数: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基于历史视角和现状分析

主讲人:Susan Cell教授,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政治系

一、知识产权:基础研究

通说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目前,知识产权领域普遍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赋予权利人利用知识成果的专有权利,通过赋予权利人专有权利来鼓励革新、突破陈旧和激励创新。另外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关乎到公共利益,所以国家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这种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

1)知识产权人法定的收益

①权利人利用自己的专有权利获得收益,通过出租给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成果来收取租金。

②损害赔偿请求权。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请求侵权人赔偿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③收取许可费用。例如,专利权利人将自己的专利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权利人即可以从中牟取利益。

④独占权,不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2)知识产权产生的社会收益

第一、知识产权为知识成果提供法律保护,有力地促进发明创造的产生,为社会的进步奠定坚实的法律体制保障的后盾。知识产权的出现,有利于新技术、新发明的产生。

第二、知识产权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尤其在著作权和专利权领域。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产生之日起即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赋予作品以著作权保护,鼓励作者产生更多优秀的作品,从而社会公众可以分享到丰富的文学作品。另外一个方面是专利权。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人专有权利的同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专利的技术方案,避免第三人重复的劳动和资源浪费。技术的公开,促进了专利知识的快速传播。

三、问题的提出:知识产权是否与有形财产权相同。

第一、知识产权是社会和法律所创造的产物,从根源上讲,它是由国家基于一定的利益考量创制出来的一种权利。第二、知识成果具有稀缺性,所谓物以稀为贵,因此赋予稀有的知识成果以知识产权保护,使得权利人能够通过知识成果获取利益,符合社会利益的需要。但是,这种稀缺性只是暂时的稀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应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那么这种稀缺性就随之消失,此时权利人就不再对这项技术成果享有专有权。第三、从知识和信息中产生的稀缺资源并不是真正的稀缺,这种稀缺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垄断所造成的。第四、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的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年限做出了规定。

四、知识产权是一种公共政策

1.知识产权是从有形物的所有权到无形物所有权的历史性转变,无形物所有权像对作品和发明所享有的权利,与有形物所有权毕竟存在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有极大的促进作用。2.为了服务公共利益,国家只赋予权利人暂时性的垄断特权。权利人的垄断权的非永久性,正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利益的考量,保护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就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一种公共财富。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存在历史发展过程,早期的专利法并不是用来奖励创造者,而是奖励那些引进国外发明的输入者,例如玻璃、盐。早期的历史正体现了统治者把知识产权作为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的一种工具。3.从知识产权的发展阶段的角度提出问题:伪造应被视为盗窃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政策的工具?也许,为了公共利益的福利,在某一发展阶段,国家政府会允许一定的伪造现象的存在。4.早期的技术引进者从宽松的保护标准中获益。

五、把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的目的

1.吸引为国的发明家,吸引本国的外国技术娴熟的受益人留在本国,即吸引外国的发明家为本国服务。2.有利于发展农业。美国是农作物产出大国,这与美国农业实行机械化、规模化密切相关。农业的机械化、高科技化,需要更多的发明家、科学家投入到农业科技的研究中。此时,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农业领域有所倾斜,那么就能极大地调动创造者的积极性。3.增加就业。知识产权自创制之初,就逐渐促使与知识产权相关联的产业产生。例如,知识产权律师行业、发明家、文学创作者。4.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通过保护创造者的专有权利激发创造者研发的激情,从而进一步提过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

六、美国把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的实践运用

高昂的专利费曾经一度挫伤了发明家申请专利的热情,是专利申请的极大障碍。美国政府从公众的利益出发,从促进科技进步的角度考虑,降低专利申请费。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美国的一个农民都有足够的财历来申请一项专利保护。即使是一个农民,如果他创造出来一项发明,他就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而不会为过高的专利申请费忧虑。这就激发了国民积极创新的热情。另外一个体现是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历程。1886年《伯尔尼公约》订立,然而美国并没有在当时就加入该条约,因为当时美国拒绝保护外国人的著作权。直到1891年,美国的著作权保护还局限于美国公民,而对外国著作权的各种限制仍然有效(例如必须在美国排版印刷),这导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时间推迟到1989年,晚于英国100多年。

七、知识产权中国际政策的运用

国际社会中19世纪的知识产权法是多个国家国内法的拼凑物,并且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法国在早期即借鉴其他国家的专利法,十八世纪末法国引进专利法,但是只保护法国本土的专利权。荷兰的发展脚步比较缓慢,在1860年至1865年之间,在140个专利案件中,有125个案件是由外国人提出的。专利法的发展路程出现不少波折,曾经中小型企业抗议专利保护,它们认为专利保护的结果是阻碍了工业的增长,对国家繁荣昌盛不利,要求废除专利法。瑞士在1850年至1907年之间国内没有专利法,在美国和德国的强大压力下,被迫于1907年接受了国际上的专利条约。

八、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世界各国最初是采取国际间缔结双边协议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但很快就开始采取缔结国际间保护知识产权公约的形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如《巴黎公约》(全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3320日正式签署,于1884年生效,是世界上缔结最早的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随后,18869月由英、法、意、德等国发起并缔结了《伯尔尼公约》(全名《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于1887年生效。这两个国际公约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最初的两个国际公约。此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许多国际公约相继签署,其中特别重要的如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根据该条约,1970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门机构,管理并主持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公约。

九、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TRIPs协议规定,除《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罗马公约》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已规定的例外,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这是在尊重《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之国民以国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第4条对优先权作出了规定。优先权的基本含义是,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3.对于基本原则的要求,各成员国可以提出保留。巴黎联盟成员各国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可能有所要求的,均可明确地予以保留。虽然各国可以使用自己的国内法,而对国际条约提出保留,但必须延伸本国法律的效率保护本国的外国人的知识产权。

十、影响美国知识产权政策形成的因素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法案的提出和实施为其国内的文化产业培育了良好的竞争性市场环境。美国政府在1984年放松了对文化产业所有权的限制,20世纪九十年代,克林顿政府颁布的《1996年联邦电信法》极大地放宽了对广播电视、电视所有权的限制,鼓励互联网等进入传统的文化产业,促使一大批像迪斯尼、华纳等大型文化巨头的产生。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相关的利益群体也影响知识产权政策的倾斜。当权利人(尤其是个人、公司等小型群体)的知识产权利益受到侵害时,它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之不同的是,大型群体如消费者群体很少会动员集体行动来维权。因为维权行动代价高昂,并且最后的利益分散。因此,拥有大量资源和相关利益的小型团体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促使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形成。

十一、TRIPs协议之后的知识产权的发展--TRIPS-plus协定

“TRIPS—plus”协定是在TRIPS协定实施后,欧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协定,这是发达国家实现其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新工具。该协定确定了超TRIPS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而且还削减了发展中国家占优势的传统资源利益。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坚决反对,抵制发达国家在双边或区域协定中提出的高于TRIPs协议标准的不正当要求。

十二、结论

发展中国家应当抓住受限制的机会,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协定的保留条款,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工具,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保护知识产权本身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工具来运用。

讲座结束后,冯晓青老师和郑璇玉老师进行了精彩评议。Susan sell教授的讲座为我们认识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不容小觑,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间经济往来的政策工具,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工具为我国服务,是我国当局应当关注的问题。

接下来自由讨论和交流时间,在场的嘉宾进行了积极地提问。Susan sell教授针对嘉宾的问题对答如流,显示出Susan sell教授深厚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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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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