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9-22 阅读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第五场专家讲座
讲座题目: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演讲专家:李顺德教授
中国科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原副主任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
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持人: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举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
时间:2012年3月25日晚7:00-9: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楼107
讲座记录:
主持人: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李顺德教授来给大家做一场题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讲座,大家热烈欢迎!
李教授是我们知识产权界的专家,也是元老之一,有中国科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原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等诸多头衔。李教授今天的讲座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护,另一方面是管理。大家可在自由交流阶段与李教授进行交流。下面,让我们有请李教授开始今天的讲座。大家欢迎!
嘉宾:
感谢冯教授的介绍,非常高兴来到政法大学,更是非常高兴能跟大家交流。今天所讲的题目的由来,主要是因为这几年各行各业对这一方面的要求比较多。这一题目比较实际,科技成果在知识产权中往往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运作。今天,我所讲的侧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涉及经济学等方面的问题。
我的讲座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权及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第三部分是这次讲座的重点。
一、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权及科技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关系密切,此次讲座我们以科技成果为线索展开。下面首先对科技成果进行界定。
(一)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以其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技术方案(新产品 新工艺)
2.新设计
3.技术秘密
4.工艺图纸
工艺图纸不仅是技术方案的表达,它还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5.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现代社会,许多科技成果以软件形式表现。计算机软件除了用版权保护外,还可用专利和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6.论文
7.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可用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两种方式保护。
8.生物品种
其中的微生物用专利来保护,国际上有相关的布达佩斯条约。
其中的植物新品种,除采用单行法来保护外,他国还有用专利予以保护的。我国不给予专利保护,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其中的动物新品种,有少数国家用专利保护,但大多数国家没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我国也不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是将其放在濒危动物中予以保护。
9.科学发现
大家往往会因专利不保护科学发现而有这样的理解:知识产权不保护科学发现。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专利不保护科学发现不等于知识产权不保护科学发现。
此处,大家要思考下,科学发现与发明创造有什么关系?两者有何区别?为什么专利法不保护科学发现?科学发现强调的是原本在人类和自然界存在的客观事物,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才被发现。我们所学的数理化就是比较常见的科学发现。发明创造是人类用已有的知识和手段创造出人类和自然界原本不存在的事物。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科学发现的精神权利,而专利所保护的是经济权利
谈到这,我要说一下,有人将专利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认为在专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是一种类似署名权的人身权,这种说法对不对?大家可以思考下。
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所谓的专利中的人身权并不是专利权中的人身权,而是一般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这在民法中已给予承认和保护,其可以与专利权毫无关系。专利法写入此条是给予发明人的人身权予承认和尊重。这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同的。
(二)科技成果权
我们今天讨论的科技成果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的以下条款:
第97条第2款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88条第4款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118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大家可以看到,第118条中明确提到了“其他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权和知识产权的性质是基本一样的,两者是有交叉的,科技成果权的面可能更广一些。
(三)科技成果转化
从科技成果的角度来讲,我们称为科技成果转化;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我们将其称之为知识产权的运用。
我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八字方针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我国目前最重要最薄弱的环节就是“运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2条对科技成果转化做了界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我们今天就从上述几个概念出发进行讨论。
二、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一)与科技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
这个问题我刚才实际上已经讲过了。刚才讲的是以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现在是以知识产权的类型,所以不再赘述。
(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确立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确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如发明、实用新型、商标等;二是依照法律自动生效,典型的是著作权,还有商业秘密。
(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科技成果转化中必然会涉及权利归属问题。下面主要讲一下以下几种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
1.国家资助开发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科技进步法》第20条对其做了相关规定,认为权利归属于受委托开发的一方,国家可以有条件或者无偿使用。这里学习的是美国专利法里的拜杜法案。这其实也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后没有相关条款是因为科技进步法先出来了,专利法就没有必要再行规定了。
2.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这在《专利法》第6条和《合同法》中有规定。
3.非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4.委托开发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在《专利法》中有所规定。
5.合作开发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在《专利法》中也有规定。
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模式)
这是我们今天讲座的重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移也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实现其经济价值有两种途径:一是自己使用;二是转让许可给他人。在第二种中,又主要有转让和许可两类。两者的主要不同是从财产权角度来说,前者涉及所有权,后者涉及用益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条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9条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5种方式: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2条又谈到了质押等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12)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文化创新。促进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我总结了以下几方面:
(一)产业化(知识产权实施)
产业化即知识产权的实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实施
2.共同实施
3.转让他人实施
4.许可他人实施
(二)商品化(知识产权贸易)
商品化即知识产权的贸易,主要有以下方面:
1.转让:从有形商品角度来说,可以看做赠与或出售
2.许可:相当于出借或出租
3.质押:相当于典当
4.信托
5.并购
(三)资本化(知识产权投资)
资本化即知识产权投资。
从财务角度理解,“资本化”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或费用支出分期摊销,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而不直接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摊入成本的财务处理方式。这与我们所理解的有所出入。我们所理解的知识产权资本化,是指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一种资本,投入经济活动运作。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形式有出资、合作、特许经营、定制加工等十种方式。以下分别讲述。
1.出资:投资入股
(1)《公司法》第27条、第31条、第94条对公司中的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做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64条对合伙企业中的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做了规定。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做了规定。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2.合作
这主要体现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8条中。
第八条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此处,要注意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的本质区别有哪些。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方式不同;二是盈亏分担方法不同;三是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四是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至于其中各方面具体的不同,大家自己看一下,由于时间原因,我不多讲了。
3.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其实就是知识产权许可的特殊方式之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对此做了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4.定制加工
定制加工在我国的表现有:“三来一补”、定牌加工、OEM、ODM和OBM等。这些从外国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外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投资经营模式。
5.质押
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广知识产权的质押。《科技进步法》第18条对此做过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1)《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是从《担保法》第75条开始的。同时,《担保法》第79条对质押合同的生效做了规定,“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物权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而将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成立分成了两个问题。这是对《担保法》第79条的修改,所以现在的知识产权质押所依据的是《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应收账款出质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关于应收账款的出质本和知识产权无关,但自2007年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之后,两者有了关联。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可见,现在的知识产权质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物权法第227条的权利质押,此种质押只限于法中所规定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三种。另一种是基于许可合同的预期可收入的知识产权收益。此时知识产权并没有被质押,权利仍归权利人。并且此种质押不限于上述三种知识产权。
此处,大家还要注意质押和抵押的区别,质押的话权利人会发生转变,而抵押则不会。
6.信托
(1)概念
《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言之,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我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实际上是一种信托关系。
(2)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14条对信托财产做了规定。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3)当事人
信托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7.代理
《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对代理做了专门规定。我们现在比较典型的就是知识产权托管。现在国家所实施的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就是为帮助中小企业,帮其找某一服务机构替其管理知识产权。这即是一种代理关系。
此处,大家要注意一下信托和代理的区别:一是当事人不同。信托有三方当事人,而代理只有两方当事人。二是财产关系上,是否转移了财产权。信托要转移财产权,而代理不转移。三是在权限上,信托要大些,代理小些。
8.证券化
简言之,证券化即将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转化为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我们国内的案例大都不是直接的证券化,而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知识产权。现在,好多公司因其知识产权存在问题不能上市。
9.风险投资
现在好多企业经常利用知识产权来吸引相关机构进行投资。
10.并购
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总称。现今,企业的并购往往只是表面形式,其实质上更多的是对其知识产权的并购。下面举几个案例:1)如联想收购IBM,其主要收购的是包括IBM品牌及五千多项的专利技术。2)2011年7月,柯达濒临破产,所以出售其专利。3)2011年7月,北电网络以45亿美元被收购,收购的主要是其专利。4)2011年8月,谷歌以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收购的主要是其专利。5)2012年3月,脸谱要上市,为在与雅虎的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从IBM购买750项专利。
总结:
至于第四部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讲了。我今天所讲的是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进行的,对如何把我们的知识产权用好用活进行了梳理。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运用还比较薄弱,我们应积极借鉴外国的成熟做法,结合本国实际,推动知识产权运用的进步。
主持人:
下面是自由交流时间,大家可向李老师请教今天所讲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1.问:我国在知识产权运用方式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我国的法律能做些什么?
答:知识产权的各种运用方式,我国现在并不是全部都有的。我国仍处在在探索学习的过程中,如知识产权质押现在仍很不成熟。这是一个逐渐学习和本土化的过程。现在的问题是有了这么多知识产权,我们要怎么用,要学习外国是如何使用知识产权的。今天是要大家理解:知识产权运用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与经济等方面也息息相关。至于其中具体的问题,非常多、难度也相当大,现在还没有很好的解决。今天主要是想开阔一下大家的眼界。在这方面,还要与经济充分地结合。
2.问:我想问一个微观层面的问题,就是一个普通人如何将手中的知识产权变成现实的经济利益?
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是针对企业的,对于个人主要是创造宽松的环境。前几年在非职务发明转让方面给予了鼓励,但这部分比重仍然是非常小的。从文化产业的角度来讲,这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环境。个人要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和环境。现在在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方面的问题比较多。不仅存在将职务发明变为非职务使得国家资产流失的问题,还存在有些企业不适当剥夺非职务发明人的权利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解决。
3.问:您如何看待杨延超博士的“精神权利出资”的观点?
答:英美法系不严格区分精神和经济权利,更看重经济权利。而大陆法系更看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对于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者的关系,国际上争议仍然很大。杨博士的观点是对这种争议的一种认识,仅是一家之言。我决定他的观点更倾向于英美法系的说法。对于这个,可以有不同的学术观点,可以进行争议,对待学术要有一个宽容的态度。
4.问: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加入了遗传资源披露制度,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这是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来说的,是在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方面的优势遭到发达国家的损害的背景下提出的。我国采取了发展中国家的统一立场。实际上,宣言性的效果大于实际的效果,毕竟惩罚是有限的。这其实是一种表态。
5.问:动漫领域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事情有哪些?
答:动漫是属于创意产业的。美国称创意产业为版权产业,认为其是依赖版权生存的。动漫是比较典型的创意产业,它的各方面都会涉及到版权。如从其产生到运用都离不开版权,也就是说,动漫产业离开了版权就不能生存不能发展。
主持人:
李教授今天的讲座在就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相关重要概念进行了辨析的基础上,从宏观方面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且结合立法和案例,使得大家有了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使得大家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受益匪浅。讲座中提到和引发的许多问题,大家可进一步探讨。
让我们再次向李教授表示感谢!
(记录人:邵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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