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利益平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0-30 阅读数:
殷少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10月12版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利,但大量知识产品却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利益平衡原则也一直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有许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虽然表面上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但法院的判断和裁判结果却可能涉及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裁决要获得普遍认可的正当性相当困难,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利益和价值平衡中通常因为具有正当性而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利益平衡理论、理念有着重要的价值。
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由于法律规定的精确性相对较差,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断又相对困难,因此法官经常需要运用利益平衡原则,注意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关注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利益平衡原则既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法理依据,同时又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条件和适用标准。正确认识利益平衡理论,不仅有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而且可以帮助法官作出符合正义与公平要求、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秩序导向作用的裁判,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规则或者法律规则相对抽象的情形下。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案件判例中,运用利益平衡理论解决疑难问题的精辟见解屡见不鲜,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已有判例中都有体现利益平衡的理念的表述。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需要运用利益平衡理论时,“平衡点”的把握通常比在立法上把握利益平衡点更为困难,因此,法官有必要从有关理论研究成果中获得参考、借鉴和指导的帮助。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2006年8月出版的专著《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作了系统的、有益的探讨,拓展了知识产权法研究的视野。该书将利益平衡的一般原理运用到知识产权法中,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制度设计,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个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为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和认知提供了新的方法、新的视角。该书也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作者在研究分析中运用了大量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判例、法律和立法报告资料,很多国外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素材,在国内还是第一次引进。作者在该书中对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领域中的很多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了有见地的观点,使得该成果不仅对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对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参考与指导意义。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