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飞科艾普”奖助金颁发仪式成功举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6-08-04 阅读数:
同学2:
两位专家,专利律师的就业前景很好也很自由,但是毕竟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没有专业背景的人在跟当事人交流中应该采取什么原则并且如何规避风险呢?
赵律师:
我认为首当其冲的就是不要给当事人过多的承诺,尤其是自己做不到的,要事先讲清楚案件的风险,从而减少风险投诉,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过大的心理落差。也就是要掌握好案源和风险之间的协调。
同学3:
两位专家,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赔偿的额度较低且原告方搜集证据较难。那么您认为在接下来的法律完善中,赔偿额度是否应增加,原告举证门槛是否应降低呢?
赵律师:
其实这方面正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之一,我个人一直认为应该降低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据规则75条中的相关规定,都有在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另一方面当然也要加大赔偿力度。其实在以往的案件中,当事人都认为最终获得的赔偿额与其期望相比偏低,尤其是如果专利权人就是以索赔为目的的话,大多数人都会失望。而且由于赔偿数额确实太低,导致专利权人甚至只期待对方能够停止侵权就可以了。
冯老师:
其实在新商标法的修改中,对原告还是很有利的,新法提高了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额。我个人认为既然商标法已经开了先河,那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改也应做出适当的调整,毕竟三大法应该平行。对权利人来讲,即使提供不了充分的证据也应该保证其损失的利益的填补。但凡事都要一分为二,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给法官增加了自由裁量权,有时难免有失公允,如何掌握这个度,是一个问题。而且这其中惩罚性赔偿怎么适用,和其他赔偿怎么理顺,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被告人的恶意怎么认定都是需要考虑的。
同学4:
两位老师好,我最近看了三中全会的决定,其中有提到中国将来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您觉得这个制度怎么设计才最适合?比如说德国慕尼黑的专门专利法庭,只针对专利有效性做判断,而中国是幅员广大的国家,在这方面未来的走向是什么呢?
冯老师:
其实在五年半以前,国务院的一个下发文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提出要设立知产上诉法院,现在改叫知产法院了,这慢慢肯定会落实的。我国台湾地区已有智慧财产法院,菲律宾也有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德国有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等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都很值得借鉴。我国面存在一个大问题,就是专利侵权案件和无效案件一直是互相独立的两条线,可是这两点之间又有诸多关联,譬如是否侵权要以专利权有效为前提。而一直存在的两线办案情形会很多时候导致案子拖得过长,所以如果要设立一个知识产权法院,那么处理专利无效和侵权案件最好是一揽子解决。因此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总而言之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还是很大的。
同学5:
我知道在中国早期有商标代理人的制度,而在欧洲,商标代理人不仅要代理商标的案子,同时也会代理外观设计。那么未来如果要建立商标代理人的制度,应该怎么重新建立,怎样分工呢?
冯老师:
其实我国以前有商标代理人的相关条例,后来废除了,因为有个律师打了个官司,告了商标局,认为商标代理没有技术性,不该设立门槛,而商标局这样的做法会有垄断行业资质的嫌疑。不过最近的新动态是以后律师也可以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了。
同学6:
那么外观设计未来的归属是归商标代理人还是专利代理人呢?非律师和无商标代理资格的人就不能有权代理商标案件了吗?
赵律师:专利权人可以自己申请,而商标权利则是放开的,交给市场进行选择。
冯老师:
我们今天的讲座就到此结束。赵律师结合典型案例为我们讲述了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无效程序,并且分别站在原告和被告代理人的角度为大家提供了实战中的诉讼策略,为我们以后接触实务和对一些案例的思考提供了新的角度。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办案经验和诉讼策略非常关键,以后从事实务工作最要培养的本领是对个案的一种悟性,也即如何把握案件的焦点。在我个人这些年的诉讼代理、学术研究和仲裁实践中,深有体会。如何驾驭不同的案件,培养对专业的悟性和直觉,为未来形成良好的专业储备,扩充知识面,丰富完善专业结构都是我们今后学习和实践中应该注意的。而在实务方面,我们还应该培养高效率的工作作风。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大家的参与!(热烈的掌声)
(记录整理:高璎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2013级硕士生)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