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将修改《版权法》以实现版权费的规范化管理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1-2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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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2007年12月中旬起草一份修正案,决定对现行《版权法》进行修改,以实现国内音乐市场版权费的规范化管理。
该修正案建议政府部门设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并要求有权收取版权费的各个单位组建自己的“收费公司”(collecting company),这些公司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专门打理版权费业务,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自己拥有哪些音乐作品的版权、收费标准以及如何向版权持有人分配收益。不按新法规定程序收取版权费的,最高可处以两年监禁或罚款80万泰国铢(约合23,680美元),情节严重者可两项并罚。
泰国现行《版权法》自1995年3月开始实施,其内容涉及艺术、音乐、电影和广播等各类版权作品以及版权持有人所享受的许可权和复制权等多种权益,但并未对如何收取版权费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给一些不法之徒和滥用职权的腐败官员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人经常以收版权费为由向卡拉OK厅及其他娱乐场所诈取钱财,致使版权费问题成为困扰泰国音乐市场的一个顽疾。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曾因不满必须向多个管理部门缴纳版权费而聚堵在政府办公楼前,要求政府协助解决这一问题。
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副厅长班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尽管在某些国家,版权费的收取工作由私营企业负责。但是泰国的情况不一样,政府部门必须介入,因为各利益集团尚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也未能自行组建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收取版权费和分配收益。如果《版权法》修正案能够获得国民立法大会(National Legislative Assembly)批准并得以实施,长期困扰泰国音乐市场的版权费问题将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班荣表示,修改后的《版权法》将确保版权持有人提前获悉自己能得到多少版权费,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对于用户而言,只要按规定支付版权费,也将受到新法的合理保护。修正案一经生效,依照相关规定组建的“收费公司”至少5年之内可就拥有向公众传播音乐作品的权利而收取版权费,5年之后则将由商务部决定这些公司能否就版权作品的其他权利收取相关费用。
但是,在起草《版权法》修正案过程中,泰国最大的两家唱片公司GMM Grammy和RS Promotion一致反对由“收费公司”掌控因复制版权作品而产生的版权费。这一主张得到泰国境内国外音乐作品版权持有人的支持,因为这些人不希望把作品复制权转让给“收费公司”。(卢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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