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探索历程 拟制9000余份合同 "解密"北京奥运法律工作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9-08-10 阅读数:
8月8日,是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一周年纪念日。届时,国家体育馆鸟巢将迎来意大利超级杯中两支意甲劲旅的表演,这一天也是中国首个“全民健身日”,再度在鸟巢燃烧的体育激情或许会唤起人们去年的奥运记忆。
作为北京奥运会的组织机构,北京奥组委并未随着奥运会的闭幕而解散,1年中,紧张的善后工作一直在继续。而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作为奥组委中惟一的法律服务职能部门,必将站好最后一班岗,留在身后的是宝贵的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经验以及北京奥运会的法律记忆。
7月24日上午9点,北京奥运大厦4层,北京奥组委(以下简称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的电话准时响起,一个名叫“陈畅”的姑娘滞留在传达室,需要刘岩通知门卫为她放行。
这位被拦下的姑娘实际上是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合同监管处副处长,是刘岩的“老下属”。由于出入证件的迟迟未办,每早都被拦在奥组委门外,这时她都会例行公事般向刘岩“电话求救”。
面对奥运大厦严格的进出制度,陈畅并不恼火,甚至有些轻松,因为就在6月底,由她负责的重磅级任务——向国际奥委会转移知识产权的工作大体完成。
十分钟后,陈畅找到刘岩报到,作为法律事务部仅留的两名人员,简短寒暄后,两人开始了为奥组委善后的又一天工作。
距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一周年纪念日还有几天。虽还未正式宣布解散,正逐渐淡出人们视线的奥组委,已经由鼎盛时期29个部门数千人的宏大规模,减至只有9个业务领域的少数人留下进行善后收尾工作。
作为奥组委首批设置机构之一,法律事务部将成为奥组委最后撤出的部门之一,刘岩将其简短形容为“善始且善终”。
这五个字或许概括了法律事务部的8年探索历程,法律事务部“摸着石头过河”,完成了我国关于奥林匹克法律实务“零”的突破,并为这个庞大赛事工程浇铸法律护网。
截至目前,法律事务部累计拟制了9000余份合同(不包括人员聘用合同)、处理了7000余起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起草了数千封与执法机关交换的函件、进行了数千件法律对策研究。
数据反映出了工作的庞杂程度,在我国成功举办一起国际国内大型文化、体育运动盛会的背后,离不开法律工作者的点点铸就。
无论是防范法律风险,还是权益保障,或是处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奥组委法律工作者在国内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尚浅的情况下完成了难于完成的任务,他们8年的足迹或将成为我国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借鉴的法律样板。
最后的重头戏 知识产权移交
奥运会、残奥会结束后,奥组委开始逐步遣散人员,精简部门。
截至目前,奥组委只留下秘书行政、财务、监察审计、人事、法律事务等业务人员,站最后一班岗。
关于“降旗仪式如何举行”以及“奥组委何时解散”,刘岩表示,目前没有半点“风吹草动”的迹象。“降旗仪式或将在内部低调进行。当所有善后工作完结,奥组委就该正式解散了。”他望着北京奥运大厦院落正中高悬的奥林匹克旗帜说。
不论何时解散,作为奥组委的元老部门,肩上扛着合同履约的监管义务和知识产权移交等诸多法律善后工作,以及奥组委的注销等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部都将因身份的特殊性而坚持到最后。
法律事务部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向国际奥委会移交第29届奥运会的知识产权,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北京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自北京奥运会结束后,奥组委就开始向国际奥委会移交相关知识产权。
今年1月,国际奥委会法律部主任造访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双方就相关知识产权转移问题详细面谈。4月,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和国际奥委会不断地进行电子邮件沟通和书面协商,进度开始加速。
陈畅和时任权益保障处副处长的丁硕为移交工作的两位负责人,他们忙于向有关部门确认,在奥运会筹办的8年以来,形成了哪些知识产权。随后,又遇到了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奥林匹克标志转移作出规定的问题。经过两人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多次沟通,最终,商标局以印发文件的形式保证了奥林匹克标志顺利移交。
6月底,奥组委签署的知识产权转让文件向国际奥委会寄出,奥组委向国际奥委会移交相关知识产权的任务基本结束,还剩下移交手续。
伴随着重头工作的完成,目前,法律事务部参加善后工作的人员只剩刘岩和陈畅,一个副部长和一个副处长的二人组合似乎又回到了8年前,当年这个部门初创之时也是两个人。
当年的“开头难” 无经验可借鉴
“我人生中最重要的10多年全部献给了奥运事业。”53岁的刘岩说。
刘岩在北京工作了将近20年,其中绝大多数时间是参加奥运会申办、筹办、善后的工作。可以把他的工作历程,看成是中国申奥、办奥历史在专职工作人员身上的投影。
刘岩参加过1991年中国第一次申办奥运会和1999年中国第二次申办奥运会的工作。刘岩清晰地记得,两届奥申委都没有法律部门,也没有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这给曾在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任职、并担任过法规处处长的刘岩留下深刻印象。
2001年7月13日北京申奥成功,同年8月,奥组委筹备办公室组建,其中设立了法律事务组(法律事务部前身),是8个内设机构之一。
当时的法律事务组只有三个人,刘岩和李雁军负责法律事务工作。此外,还有以外语专家身份在法律事务组挂职的何川,其后来调到国际联络部担任副部长。
刘李二人上任后,头一件事就是为未来的奥组委明确身份定性。
按照西方国家的做法,奥组委多半是企业法人。考虑到在我国,奥组委并非营利机构,企业法人的定性并不合适。经充分研究后,筹备办公室决定为奥组委申请事业法人资格。这在之后获得了国务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首肯。2001年12月13日,奥组委成立,法律事务组过渡成为法律事务部。
此前,我国承办和组织过众多国际国内大型经济、文化、体育活动,但只有北京奥组委获得法人身份,开国内先河。奥组委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的解决,为今后处理庞杂的法律事务提供了必要前提。
同时,在奥组委之前,我国组建的国际国内经济、文化、社会、体育活动组织机构中,都没出现过法律事务部门。设立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本身再次开创了先例。
奥组委成立法律事务部后,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广州亚洲运动会组委会、哈尔滨世界大学生冬运会组委会等都借鉴了这一经验。
惟一的办法 “摸着石头过河”
刘岩介绍说,奥运会筹办工作涉及市场开发、工程建设、文化活动、电视转播、知识产权保护等众多领域,法律事务繁重。
刘岩和李雁军的压力不仅来源于巨大的工作量,更源于我国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近乎空白、实践中无从借鉴的局面。
奥组委曾经派出几十名工作人员奔赴希腊,向雅典奥组委“取经”,在诸多部门中,惟独法律事务部被雅典奥组委拒之门外。推测其原因,大概是雅典奥组委认为法律事务涉及诸多保密事项。
这种情况下,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只能在近乎空白的领域中“摸着石头过河”。
2001年至2002年,刘岩和李雁军忙于向政府业务部门汇报北京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相关内容,申办时,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国际奥委会出具了70多份保证书,依据国际惯例,在这些向国际奥委会及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中,部分需要以立法形式来保证。
申奥成功后,尽管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奥运会知识产权能够得到保护,但在实践中还是有所背离,正如刘岩所说,“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保护奥运会知识产权上还存在缝隙”。
比如“北京2008”这样的“城市+年份”组合,依据我国商标法,无法作为商标注册,同样,由于并无创新处,也无法在版权领域得到保护。这为“北京2008”字样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带来法律障碍。
于是,有两部法规分别由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始酝酿:即2001年10月11日颁布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与2002年2月4日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两部法规填补了我国“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缝隙”。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全程参与了二者的起草工作。
鲜为人知的是,我国某些法律法规条款仍与奥林匹克国际惯例间存在冲突,譬如,兴奋剂检查样品不离视线的押运要求,与我国民航规定不得随身携带超过100毫升液体相冲突;奥运著作权赛后无偿转让给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中人身权不能转让规定相冲突;艾滋病患者的奥运参赛权,与我国禁止此类外籍人员入境规定相冲突。
这些难题成为了筹办奥运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时任法律事务部部长的武树臣认为,在我国国情下,为奥运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并不明显。以兴奋剂检查样品押运难题来说,“这些情况我们无法事先掌握并进行新的立法。我个人认为,这主要是在执法中如何变通协调的问题”。
终入佳境 53人护持奥运会
2002年11月24日,当陈畅顺利通过应聘奥组委的三轮初试(外语笔试、外语口试和综合口试),等待她的还有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法律专业笔试和专业口试。
陈畅觉得奥组委的招聘制度“特没人情味”,又“特有人情味”。前者指的是,应聘要经过5轮筛选,这些测试并非总分排队制,而是淘汰制,即“一轮失败,后面免谈”。在奥组委首批公开招聘中,惨烈程度甚至超过了国家公务员招录。
陈畅最终顺利进入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彼时,法律事务部已设立了合同监管处、权益保障处和综合协调处。她当时的同事只有4人——刘岩、李雁军和首批考试录取的丁硕、周玲。
5人团队中,刘岩统筹调度,李雁军负责综合协调,周玲承办权益保障和知识产权业务,陈畅和丁硕处理合同监管事项。
众人的工作职责包括,研究与奥运会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应对方案;组织起草、整理奥运会所需的重要法律文件并进行宣传;起草、审查、管理奥组委签署的合同;管理奥组委知识产权事务;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奥组委、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的权益;代表奥组委处理法律纠纷等。
在2005年前后,周玲开始频繁出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为北京奥运会的会徽、吉祥物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事务部考虑不够周全。“大量合同在雅典奥运会之后订立,我们的智慧也有限,考虑不到未来那么多变化。”陈畅说。
在奥运会举办时,法律事务部达到了人员数53人的顶峰期,其中80%的人学历是硕士,平均年龄甚至不到30岁。
本阶段法律事务部的工作重心不再是合同拟定和知识产权确权,而转为合同履约监管和知识产权侵权事宜的防范和处理。当时,忙碌的北京奥运大厦彻夜灯火通明,法律事务部则24小时值班。
李雁军的手机屏幕上显示有三个时间:北京时间、华盛顿时间和洛桑时间。他在与奥组委国际法律顾问机构沟通时,用华盛顿时间,在和国际奥委会联系时,看洛桑时间。每天要等到“洛桑时间下班了”,李雁军才能踏实。
刘岩的办公室有一套办公桌椅,外加一张床,无沙发,不待客,只工作和休息。
巧请外援 律师成奥运法律外脑
在巨大繁复的国际赛事面前,聘用法律“外脑”同样势在必行。2002年,北京奥组委在报刊上刊登了选聘信息,开创性地通过类似招投标的方式“海选”律师事务所顾问团队。
国内外100余家律师事务所表达了参与意愿,50多家律师事务所投递了书面文件。经多轮筛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脱颖而出。
选中一中一外两家律师事务所的理由是,“金杜所是国内顶尖的律师事务所,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雄厚的经济实力、丰富的国内外业务经验,而美富所曾为盐湖城冬奥会提供过法律服务。”刘岩说。
经过八九个月的考察期,又陆续得到国家相关部门及国际奥委会的认可。金杜所最终在同年8月同奥组委正式确立合作关系,这让金杜所负责奥运项目的合伙人之一黄滔很激动。
同年10月,黄滔同另一位合伙人,带领八九个律师成立金杜奥运工作小组,之后阵容逐渐壮大。这支兼具活力和耐力的团队平均年龄为28岁,多为硕士学历,作为带头人之一的黄滔当时也只有31岁。
据刘岩介绍,“起到沟通桥梁作用”的奥组委同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是:奥组委业务部门产生法律服务需求后,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查,依规定需要由“外脑”提供服务的,转递给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在法律服务机构提交服务成果后,法律事务部初审把关,经讨论、调整和修正后,最后再传递给业务部门。
国际奥委会发来大量文件,历届奥运赞助企业的合同样本需要作中英文翻译。金杜所的律师们被要求快速理解,准确反应。
金杜奥运工作小组曾在翻译文件中对北京奥组委英文称谓出现疏漏,法律事务部在两小时内发现了错误。随后,黄滔带着律师们去法律事务部自我检讨,批评并不严厉,但“几个女律师现场就哭了。”
此后,黄滔要求所有文稿都由两个人一起校对,偶尔也有标点符号错误,但是关键性词汇的错误再也没出过。
据悉,从2002年8月到2009年4月,金杜所共计为奥组委提供了3万多个工作小时的法律服务。在奥组委善后工作的尾声,金杜奥运工作小组于去年底今年初接到奥林匹克电视转播公司清算工作的任务,至今仍在处理相应事宜。
奥运会结束后,法律事务部的工作人员逐渐遣散,“大多去了大型国有企业。”陈畅说,“至于我,现在还未确定新的工作单位”。
在丁硕向《法制日报周末》记者提供的新名片上,印有“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机构筹备组”,日前他也由奥组委去了新单位。(法制日报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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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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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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