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思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 华 时间:2009-02-13 阅读数:
[摘要:]通过对法律供需的不同动态模型分析,提出法治中片面强调知识产权法律的供给,而忽视公众良好的法律素质养成,并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知识产权社会秩序。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形成长期和谐知识产权保护秩序的基础性工程,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陈旧观念与知识产权文化是相悖逆的,在我国创建知识产权文化必须有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经济分析;措施
1.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WIPO在2003年底召开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知识产权促进发展与繁荣;建立知识产权文化”的创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中进一步将促进形成知识产权文化列为WIPO的战略目标之一,自此创建知识产权文化的思路开始倍受瞩目。WIPO为什么要将建立知识产权文化列入工作日程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在《经修订的2004-2005年计划和预算草案》中,WIPO明确指出执行这一计划的目的在于“让所有利益有关者在一个相互联系的战略整体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并能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有力手段的潜力”[1]。WIPO还提出了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创立“一项有所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既在政策规划层也在基层)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2]以及“以保证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而且能兼顾各方利益为基础,并要求这一制度的使用者积极活跃、完全知情、多元化而且在开始使用时受到的阻碍较小”[3]。简而言之,WIPO希望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设施,营造一种良好的文化氛围,并以此来最大程度的实现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WIPO创建知识产权文化的思路得到一些国家积极回应的同时,中国作为与WIPO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的一员却有别于以往的积极做派而显得波澜不惊,或许柔性的知识产权文化在建设的近期目标的不可预见性与刚性的知识产权法制显著且及时的法治绩效相比,后者更具有吸引决策层热情的魅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究竟作用和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多长的期间内能产生效果?即使需要建设谁来负责投入和管理?总之,太多的认识程度、业绩考量和体制协调问题限制了我国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激情。问题是,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可以取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功能吗?仅仅依靠法治能够形成社会长期和谐的知识产权秩序吗?本文试图从知识产权法供需的经济分析角度论证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2.知识产权法供需的动态均衡与蛛网模型的启示
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各种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以使各种利益中大部或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满足。法律的经济性和经济人的理性,决定了法治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选择应当做到在恪守公平原则下协调利益冲突,以促使公众形成守法的心理预期,使个体最大利益的实现与社会秩序的和谐达到统一。一般商品供需中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行为和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行为形成了需求和供给的普遍规律,将二者结合起来就可以解释需求和供给的相互作用。参照一般商品的供需规律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供需进行线性关系的基础性分析,必须基于以下假设和前提:这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当市场化达到原则和规范也可以成为交易对象的程度,当政治化达到公众可以制约权力的时候,法律供需就与一般商品的供需接近起来。
在知识产权法律市场中,法律规则的存在为主体的不同行为种类产生不同的隐含价格,主体通过其创新或守旧、违法或守法的法律行为来反映他们对这些价格参数的回应,体现他们对法律的选择和偏好。在这里,法律规则所产生的激励是主体选择法律行为的参照物,法律行为成为一个媒介物。就法律价格与法律供需的影响进行分析,可以直观地考察法律价格对主体“消费”法律行为、进而需求法律规则的影响。在以下分析中,法律数量(Q)不应理解为仅仅是法律规范的数量,它既应包涵立法、司法量度、力度,更应包涵法律规范的质量测度。也就是说,这里的法律数量指社会有效需求的法律数量;这里的价格(P)也不仅仅是法律规范的立法成本或价格,它更包括了公众守法或违法的成本。
为研究经济现象的周期性波动,经济学家提出了蛛网理论(Cobweb theorem)。(1)蛛网模型是价格形成的动态模型,反映跨时期的产品需求、供给和价格之间的变动关系。市场经济伴随着各种形式的经济性交换和社会性交换,其中既存在市场化的契机,也存在政治化的契机,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发展过分的交换性也会渗透到法制之中。因此,作为解释商品供需与价格波动动态关系的蛛网模型对法律市场的动态均衡同样具有启发意义。
根据法律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的不同关系,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况来分析波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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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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