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朱雪忠 常俊丽 何光源 时间:2009-03-01 阅读数:
[摘要:]生物信急学是伴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HGP)的开展而得以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交叉学科。由于其所带来的巨大社会经济效益,对生物信急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木文据此对生物信急技术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即基因和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生物信急数据库、生物信急技术软件和硬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外现状及目前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生物信息技术 知识产权 基因蛋白质 数据库 计算机软件
一、引言
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是21世纪的两大经济发展支柱,生物信息学Bioinfo}natics是生物利学与计算机科学以及应用数学等学利相互交叉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通过对生物学实验数据的获取、加工、存储、检索与分析,进而揭示数据所蕴含的生物学意义。生物信息学已经成为当今生命科学乃至整个自然科学的重大前沿领域之一,其研究成果将对分子生物学、农学、医药、食品,和环境等领域产生巨大影响。
生物信息学的研究,促进了人类在医药、疾病治疗等领域的发展,并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据估计,生物信息技术产业每年将在全球范围内产生超过100亿美元的收益,而且伴随着该产业的发展,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将会逐年增加。由于其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可预见的发展前景,现今世界绝大多数大型生物技术医药公司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研究均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而这此投入如何获得相应的回报已渐渐成为这此大公司能否进一步投资该领域研究的关键问题,由此而引发的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如今,能否有效地保打护生物信息技术研究成果,从而使国家和企业的资金投入得到应有的回报,已成为制约生物信息技术进 一步快速发展的瓶颈。
目前,我国生物信息技术的研究随着人类基因组研究的展开已显露出蓬勃发展的势头,许多科研单位已经开始或准备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北京大学于1997年3月成立了生物信息学中心,中科院上海生命利学研究院也于2000年3月成立了生物信息学中心,分别维护着国内两个专业水平相对较高的生物信息学网站;清华大学目前正围绕后基因组信息学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复旦大学遗传学研究所为克隆新基因而建立的一整套生物信息系统也已初具规模;中科院上海生化所、生物物理所等单位在结构生物学和基因预测研究方面也有相当的基础。同时我国许多生物技术医药公司也已展开了这方面的研究上作。国家近儿年对该领域的研究投入呈快速上升趋势:国家863"计划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领域专门设有生物信息技术主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该主题列为重要发展方向,国家973"计划也已开始对该主题立项。随着该领域研究成果所带来的科技、经济效益日益显现,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必将日渐突出。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是我国生物信息技术产业乃至生物产业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生物信息学是伴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HGP)的开展而于近几年得以快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交叉学科(人类基因组计划开始于1990年,完成于2001年),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系统性研究近几年方见相关报道。由于研究时间较短,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较为有限。目前对该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生物信息技术一个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护:基因与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生物信息数据库;生物信息技术软件和硬件。
国际上对组成上述一种保护客体基础的基因、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结合生物信息技术自身特点探讨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研究相对较少。
二、国外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基因与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的专利保护
基因是指真核生物、原核生物和病毒中具有遗传效应的DNA或RNA分了的核酸序列,是遗传的基本单位。蛋白质由二十余种氨基酸组成,它是各种生命活动的物质基础,蛋白质的结构决定了它的生物功能。对基因和蛋白质的生物功能的研究是生物信息技术中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同样,对二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研究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
1.基因序列和结构的专利保护
基因序列和结构足生物信息技术的基础,对其应采取何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近年来生物信息技术领域,同时也是整个生物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焦点问题。对此,国际上有许多探讨,目前主要集中在专利保护和版权保护的研究上。而对基因序列实行版权保护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这里主要探讨专利保护。
对基因采取专利保护是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了的做法。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专利立法中,化学物质都被正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遗传物质如基因、DNA,RNA、和染色体等都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因而也可以像其他化学物质一样被授予专利。但对基因能否被授予专利保护的争论一直都在进行,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对是否应授予基因序列以专利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奥地利、捷克、芬平、法国等属于相对保守型,这此国家认为,对人体、人体器官以及从人体分离得到的产.品,如细胞系、基因, DNA、序列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加拿大、意大利、英国、瑞士、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属于中间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他们一般认为,除人体和人体器官外,从人体分离得到的产品,如细胞系、基因和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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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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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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