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知识共享和权利保护共同的绿洲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 平 时间:2009-03-05 阅读数:
伴随网络上的信息爆炸,也带来了著作权的“权利荒漠”,一方面,人们在网络上使用作品毫无权利顾忌,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严重、著作权法的威信受到挑战、诉讼纠纷此起彼伏;另一方面,如果在网络上人们的每一行为都需严格按照现行著作权规则行事,合法获得信息和使用作品的成本增加、授权渠道不畅通、付费没有标准、社会公益和教育有更大的侵权风险等等。网络环境面临的挑战是,著作权制度是否还能否实现他的社会功能:在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和合理的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的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从而使网络在引导人们进入信息时代的时候不偏离她本来的宗旨——带给人们是更多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烦恼。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为众多的作品使用者(或潜在使用者),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处于文化财富极度贫乏的状态,“知识绿洲”与“知识荒漠”并存于我们广袤的土地上。在中国,让更多的人受益于网络快捷、高效、便利的学习资源,逐步消除“知识荒漠”,无疑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目标。
今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充分的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个人目的、公共馆藏、教育科研、助残、公务等方面均保留了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内容,而在教育、扶贫方面也开拓了有条件法定许可的使用范围。可以认为这一条例既让公益性知识传播机构享有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限制和例外,又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既符合国际公约的最低保护水平,尊重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又兼顾了社会公众合理获得信息的需求。
著作权法在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一个永久的话题。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平衡原则,不同的社会时代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利益平衡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背景密切相联,所以我国在面对网络著作权保护上既有国际上面临的公共问题,也还有基于本国的考量。我国作为一个经济文化落后但发展迅速、人口众多但国民文化素质不均衡的发展中国家,既需要强化版权保护从而丰富文化知识资源,又需要通过非盈利性知识传播手段来提高整个社会的知识文化水平,数字版权利益天平两端的砝码均比其他国家沉重得多,因而任何一端的倾斜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害也就严重得多。因此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国采取的是温和谨慎的立场和稳重的步调,给著作权法的实施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权利穷竭等都是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数字环境著作权的有效保护一方面体现在划清权利限制的范围,让人们更加清楚合法行为的界限,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著作权的授权问题上。合法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基于权利的合法授权。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更应当经过事先授权。数字环境下的版权授权仍然是基于权利人的自愿许可,不论是“一对一许可”还是“集体许可”,或者是“公共许可”(放弃财产权的开放许可)。目前版权授权方式的多样化使得“条条大路通罗马”,尽管哪一种单一的授权方式都不可能解决全部授权问题,但是多种组合还是能够找到通往绿洲之路的。根据不同性质的作品可以选择不同的基于自愿授权的许可方式。以下是获得版权许可的几种可能的方式:
1. 数字作品的传播经营者自行与著作权人签约;
2.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
3.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代理数字作品的版权授权;
4.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
5.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的代理模式;
6.开放式授权许可;(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7.默示许可及将侵权风险降到最低的版权声明(不完全自愿许可)。
在获取版权授权困难这个现实问题上,我们只能在立法的指引下,努力通过各种方式来简化授权程序和降低授权成本,在这点上版权人和业界的利益是一致的,应该也可以共同探索并发展成本低而效率高且权利保护均衡的有益模式,从而实现双方的和谐共进。
寻求知识共享和权利保护共同绿洲的道路是崎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尽管竭力给出一条明确的方向,但是,在有些条款的执行上还有模糊之处,比如,第九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在这一条中,使用他人作品的网络服务商“提前公告”在何处?何谓提前?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让权利人得知公告内容?作品使用费的标准是否合理?有否参照标准?
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判断更是模糊的,因为所有行为都可以判断有间接经济利益,因为服务商本身就是营利机构,扶贫项目也可能产生广告作用,要解释出有间接经济利益是非常容易的。如此来看,网络服务商要使用这一条款几乎是不可能的。
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如何能保证“源头活水”流畅通达,又实现“如许清渠”绿荫成州,还有待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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