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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朱雪忠 常俊丽 何光源  时间:2009-03-01  阅读数:677

DNA序列足可以授予专利的,而运用于人体和动物的外科手术方法、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是不可授予专利的。澳大利亚、日本、美国属积极型立法国家,这此国家认为,专利法须排除保护的仅仅足利用生物技术繁殖人类的方法,即除禁止克隆人外其他的现代生物技术领域均可被专利法保护覆盖。在可授予基因专利的国家,对于基因专利申请能否取得授权,目前主要是看其能否满足专利性条件,即基因序列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其中对实用性的要求是最主要、最关键的因素。这此国家均是通过基因专利实用性审查标准来确定本国的专利保护基因范围。


    
总的来说,关于对基因序列可否予以专利保护,至今在世界范围内还存有相当大的争议。生物技术发达的国家更倾向于对基因序列予以专利保护,而生物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则不赞成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


2
、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的专利保护


   
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利学家们又进一步提出了后基因组计划,而蛋白质组研究足其主要研究内容,也将成为生物信息技术今后研究的重点。相应的,有关蛋白质组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今后也将可能成为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热点。由于蛋白质的结构决定了它的生物功能,因此,对蛋白质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蛋白质份维结构的专利保护上。当前,欧洲专利局没有涵盖蛋白质份维结构可专利性的审查办法。欧洲专利局已经设立一个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蛋白质技术主题的可专利性问题,目前尚未有结果。在美国,从20002月开始,专利与向标局(USPTO)已经对包含指向蛋白质份维结构之权利要求的人量申请案授予专利权,但是目前尚未颁布任何有关蛋白质三维结构可专利性、蛋白质份维结构专利申请审查办法的审查指南。


(
)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近年来生物学试验方法和检测手段的不断发展与提高,积累了大量生物学实验数据。通过对这此数据按一定目标与功能分类收集整理,形成了目前数以万计的生物信息数据库,并且其数量还在不断递增,其功能也在不断细化。生物信息数据库本身是众多现有数据库中的一种类型,是典型的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生物信息技术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生物信息数据库按内容划分有基因组数据库、核酸和蛋白质一级结构序列数据库、生物大分子(主要是蛋白质)三维空间结构数据库以及以上述三类数据库和文献资料为基础构建的二次数据库。例如:美国国家生物技术信息中心(NCBI)的核酸序列数据库Genbank,欧洲生物信息学研究所(EBI)的核酸序列数据库EMBI,日本信息生物学中心(ClB)的核酸序列数据库DDBJ,由瑞士生物信息研究所和欧洲生物信息学研究所共同维护和管理的蛋白质序列数据库SW ISSPROT


   
对于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国仍主要沿用传统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些国家甚至出于科学研究的需要,对某此特殊的生物信息数据库没有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或只是部分地保护,从而使生物数据这一重要的资源为人们自由使用。目前版权法仍是包括生物信息数据库在内的大多数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主要法律依据,通常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美国是世界上数据库产业发展最早且规模最大的国家,它在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状况一直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数据库是否得到版权法保护,美国曾长期采用辛勤收集原则(或称额头出汗原则),即只要作者在收集、选择构成数据库的信息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或者实质性的投资,该数据库就能得到I'}}权法保护。因此,绝人多数数据库可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的规定受到保护。然而,美国联邦法院于1991年就FeistRural一案所作出的判决中否定了额头出泪原则在汇编作品上的适用,明确受版权法保护的条件是具有最低的创作性。这一判决宣告了大量数据库因不具最低的创作性而无法受到版权保护。欧盟目前主要是以欧盟数据库指令作为其保护数据库的主要依据,其特色在于,针对不同性质的数据库采取一种特殊的双轨保护机制。一方面,仍遵循国际上的共识,以版权法作为数据库保护的重点;另一方面,则平行创设了一项特殊权利,使一些投入大量人力、时间或资金却苦于无法满足版权保护要件的数据库也可以受到保护。特殊权利保护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对数据库的投入,这种保护是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所没有的。当然,无论是美国的法案还是欧盟数据库指令,都是从其本身利益出发,以维护自己的信息垄断地位。


   
生物信息数据库在本质上与其它的数据库相同,但又有如下特点:数据库种类多样,生物信息学各类数据库几乎覆盖了生命科学的各个领域;数据库的更新和增长快,数据库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数据的规模以指数形式增长;数据库的复杂性增加、层次加深,许多数据库具有相同的内容和信息,数据库之间可以相互引用;数据库使用高度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绝大多数的网上生物信息学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可免费检索和下载。正是生物信息数据库的上述特点,使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复杂性和难度增大。虽然现有的版权保护办法仍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随着生物信息数据库的进一步发展、数据库的复杂性进一步加深,有此数据库数据量上大,导致数据库结构难以满足版权法的最低创作性要求,使其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等。因此,需要开展适合生物信息数据库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


(
)生物信息技术软件和硬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1.
软件的版权保护


   
生物信息学中提交到数据库中的序列需要进行分析和解释,同时对已存在于数据库中的条目需要进行辨识和修补,以供研究人员进一步研究之用。因此,随着公用生物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为实现上述目的的生物信息技术软件的开发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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