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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朱雪忠 常俊丽 何光源  时间:2009-03-01  阅读数:

PROT已开始向商业用户每年收取数千至数万美元不等的费用。因此,该类数据库是否应该一直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有待进一步探讨。此外,对于由政府出资的利技成果如何获得 一定的回报,从而进一步推动研究的发展也一直是各国政府积极探索的问题。对于政府出资资助的生物信息研究,也有可能遇到因为国家利技政策导向的改变而面临资金投入减少甚至停止投入资金的问题。如果对政府资助的生物信息资源不予以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可能在将来运行时由于资金的匮乏而导致生物信息资源的流失和研究工作的中断;或者导致生物信息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下降,使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维持和数据的可靠性产生问题;还会造成资金大量投入而无法得到有效回收。因此,对政府资助的生物信息技术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
)由生物信息数据库制作过程中原始文献和数据的引用而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由于生物信息数据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许多数据库具有相同的内容和信息,数据库之间又可以相互引用,并且在制作数据库时经常会大量引用本身具有版权的文献和数据,而这此数据库中的一部分又具有 一定的盈利性。因此,原始数据人的权利如何得到应有的保护是当前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研究的话题。


(
)进入公共领域的数据库与企收或个人资助的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许多生物信息一级数据库由于有政府资金资助,在使用过程中一直是对公众免费开放的,从而进入到公共领域。而有些企业或个人资助的生物信息学数据库(许多为二级数据库)为盈利性质,需要法律提供必要的保护。因此,_二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上一直有较大的冲突。部分学者认为,生物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对生物信息数据库的使用应该免费,而不应该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有此学者则认为,如果不对生物信息数据库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企业或个人资助的生物信息学数据库不进行保护,将会制约生物信息数据库的长远发展。目前有学者建议,对于为公众免费开放的数据库采取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对具有一定盈利性质的由企业或个人资助的生物信息数据库采取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议两类数据库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采取联合的形式。对具有盈利性质的数据库(主要为_二级数据库),由于其在数据库制作过程中 一般都需要用一级生物信息数据库作为基础,因此可以将其获得的知识产权利益部分转让给免费为公众开放的一级数据库的制作者,这样_二者均可得到发展。对于二者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模式尚需进 一步研究。


(
)蛋白质组学的知识产权保护


   
人类基因组研究在各国利学家的努力下已经取得巨大成就。基因组学虽然在基因结构和疾病的相关性方面为人类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实际上大部分疾病并不是因为基因改变所造成的,并且基因的表达方式错综复杂,同样的基因在不同条件、不同时期可能会起到完个不同的作用。关于这此方面的问题,基因组学是无法回答的。而蛋白质组学的研究才能真正为人类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将成为生物信息技术今后研究的重点。在蛋白质组研究过程中,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较多,如蛋白质份维结构的专利保护、测定蛋白质结构的检测设备的专利保护、蛋白质结构分析和预测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等。由于蛋白质份维结构的重要性,目前开展较多的是蛋白质三维结构的专利保护研究,这不仅是蛋白质组学,也是整个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今后面临的重要课题。


(
)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问题


   
生物信息技术作为21世纪生命科学乃至整个自然利学的重大前沿领域之一,对其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该领域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但保护的程度应该如何掌握,保护的力度是否合适,需要进行探讨。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高,则会造成生物信息技术产业在快速增长后由于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而停滞不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过大,则会导致生物技术的传播受到限制,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探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使其达到符合生物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同时又不会制约该行业的发展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
)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性


   
生物信息技术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全球性,各个国家拥有不同的生物信息资源,这其中包括基因与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生物信息数据库、生物信息技术软件和硬件。目前,许多生物信息都可以彼此互换和交流,许多数据库都具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数据库的数据,并且有此数据库在制作相应的数据链接时也会通过互联网联结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库上,而这些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又可能存在着显著的不同。因此,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成了国际上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关心的话题。


(
)我国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研究目前尚未全面展开。如何根据我国生物信息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生物信息技术保护策略及生物信息技术自身特点制定适合我国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是当前我国在该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极大地关系到我国生物信息技术产业乃至生物产业的发展。


五、结束语


   
生物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在给世界各国带来一系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且这个问题必将变得日益重要。因此,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努力探索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国际上许多重要的知识产权组织曾为该议题召开过大型的国际研讨会。目前,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由于生物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有全球性,因此需要各国生物信息技术的利学家与知识产权学者合作,共同探讨解决实际出现的问题。随着我国与WTO各成员的进一步交流,在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会日益尖锐,因此,应该在问题尚不突出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国情探索相应的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促进我国生物信息技术的发展。

 

.(本文原载于《知识产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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