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德良 时间:2010-01-18 阅读数:
对于使用具有自我复制、自动传播、破坏性等特征的蠕虫病毒等计算机程序或代码,针对某一特定主体所发起的网络攻击行为,尽管其主观上的攻击对象或目标是特定的,但是,由于该程序或代码所具有的自我复制、自动传播和破坏性特征,使得某一特定主体的网络信息存储空间遭受攻击后,其网络信息空间上存在的这种程序或代码可以自动攻击或传播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因此,可以认为,使用这种程序或代码针对特定主体所实施的网络攻击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不特定的,其本质上与刑法第114条的其他犯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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