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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三)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梁志文  时间:2010-03-17  阅读数:

 

一、      从仿制到创造:知识产权运用与企业竞争力

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对于企业而言,其本质是一种经营资源,更是一种竞争优势。知识产权运用,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或者将知识产权产业化、证券化或资本化的具体利用或者进行知识产权转让,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在知识经济时代,传统的研发营利模式也正在发生变迁。传统研发模式往往体现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权利获取,生产商品,销售商品,赚取利润。但新的研发营利模式却直接透过权利许可、转让或合资等经营模式赚取收益。美国高通公司就是直接通过出售专利许可和技术标准来创造商业利润的标杆式企业,是顶尖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策略成功的代表与典范。

在发达国家,科技自主创新成果通过权利保护和许可向社会转移,是企业和研究机构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拥有全世界90%以上高新技术的跨国公司,借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营销策略,在全球攫取高额利润。例如,惠普公司表示,其知识产权特许经营部2003年使公司的技术授权费收人增长了50%IBM因其乐于向新创业公司提供支持而在业内一向有厚道之名,即使如此,IBM公司2004年的技术授权费收人也超过了10亿美元。

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运用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从静态拥有到动态运作的过程,从概念财产到现实收益的转化,从潜力资源到核心生产力的演进。换言之,知识产权运用是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环节,是从知识到产权到财富再到竞争力的价值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运用策略建立在知识产权市场运作机制之上,是权利利用、管理和再促进创新循环的重要表现。

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我国的实施历史还不长,这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首先,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善于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很多企业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要么自己不申请商标注册,结果导致在国外被他人抢注,辛苦创造和积泉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无私奉献给了外国企业,而在国内企业长期受宁可仿制求生存,也不冒风险搞创新观念的影响,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其次,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开发的技术投资和产业化程度非常低。在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不少地方和行业普遍存在着有技术无专利、有专利无应用、有应用无产业的现象。资料表明,我国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率仅为10%~15%,而技术应用的产业化率只有7%,远低于发达国家相关指标60%~80%的水平。除此之外,创新投人也非常不够。2004年研发投人占GDP的比重为1.23%2005年上升到1.3%多。这一投人量低于可统计国家平均1.6%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2.2%的投人差距更大,研发投人不足直接影响企业专利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再次,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我国企业很少在竞争中运用知识产权策略,更谈不上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这使得我国企业在同外国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申请大量专利,积极跑马圈地,然后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跨国企业利用对产品标准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中国许多企业因此频频陷入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陷阱。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逐渐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力度逐渐加大,国家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也显得非常有力,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提高。政府的积极推动、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咨询与服务都加速了这一转变过程。

第一,政府的积极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国于2004年、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表明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的文化政策、教育政策、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相互配合,强调自主创新、强调自主知识产权,从而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在中央提出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前,我国有部分省市即已经提出了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如上海市就颁布了《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领》。政府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高度重视,推动了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二,社会中介组织与研究机构的咨询或中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是就知识产权的各项问题展开相关研究和实证调研,为政府、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论和实证决策情报,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意见,解决企业等所面临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难题。鉴于知识产权的飞速发展趋势以及社会对有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需求,国家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各级政府也积极展开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工作,如2002江西省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经有关部门批准挂牌成立,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以专利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以适应科技、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也出现了一大批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我国也开始出现了一些以自主创新为基础的、具有核心竞争力优势的高新科技企业。争创名牌战略在大中型企业开始实施,出现了一些善于利用知识产权以小搏大的小型企业。这些现象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实施30年来,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付出沉重代价之后,开始掌握和利用知识产权这一有力的竞争工具。位于深圳的华为公司就是我国企业依靠知识产权走出从仿造到创造的创新道路之典型,华为公司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了国际竞争力,与思科公司等并列进人了该行业的前三强。华为公司近年来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均居中国国内专利申请量的首位,2007年华为的PCT申请量以1365件跻身世界前四。这是华为公司能够在世界同行业的激烈竞争中立足的根本所在,也是思科公司试图以专利诉讼来阻遏华为的扩张而不能得逞的原因所在。我们相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会促进我国的自主创新,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出现越来越多的像华为一样的、追求创新的企业。

二、      从今天到明天: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前景展望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30年来,我国通过自上而下的立法推进,基本建立了各项知识产权制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完美无缺的。百年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经历了从被动立法到主动立法的过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然处在不断的完善与成长之中;这也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要做到在权利人、社会公众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要做到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要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架构中争取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制度安排,尚有一些需要完善和发展的地方。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首先,应该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协定》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国经过30年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已经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条例、规章等也已到位,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正在逐渐理顺,这是举世公认的。但是,从立法角度看,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对《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修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也在讨论之中,其目的就是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以满足企业的要求。

其次,确立合理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不应盲目攀高。现阶段立法不必过于攀高,而应遵循《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最低标准,考虑我国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逐步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我国单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实际上是在自我加重负担,并且在《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下,在今后WTO其他成员起诉我国企业或单位侵权时,我国司法将会面临窘境。因此必须对这些规定作出调整,制定符合我国实际发展水平的法律规则。

此外,应通过立法保护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在国际条约对传统知识尚未提供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我国应该首先在国内积极主动推动相关立法,构建合理的保护制度,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建立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公共政策配套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应与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相互配合,因此,在有关政策的制定及相关法律的出台时应该增加知识产权条款。主要表现在:制定和完善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的法律规范,应在国际贸易政策制定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在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制定和相关立法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注重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培育,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还应将已经比较成熟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上升到法律的效力层次,成为鼓励创新、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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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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