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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三)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梁志文  时间:2010-03-17  阅读数:

()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我国国民知识产权观念还不够普及,社会文化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保护的力度不足。一直以来,我国国民知识产权观念淡漠,对于很多本应该明晰产权和加以保护的物品都愿意免费共享而不愿为其使用付费。一个完善的社会文化环境为一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富饶的土壤,只有培育我国全民的知识产权观念,才能真正发展和保护好我国的知识产权,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接轨。

()积极参与国际立法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一体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这种趋势改变了人们的习惯做法和思维方式,而且直接影响到了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文化政策、产业政策、对外政策、贸易政策,甚至包括财政金融政策等诸多方面。在这种形势下缔结的《知识产权协定》,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明显不同,它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关联,并且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从实体到程序一体化,同时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自愿接受时代推进到了强制接受时代。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当针对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规定不同的战略措施;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规则,更要重视发挥我国的优势和特色。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制订、修改和研讨活动,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以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拓展我国企业的生存空间,弘扬我国的传统知识,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自1978年至今走过的30年发展道路,虽充满了艰难险阻,但是步履坚定。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30年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始于邯郸学步,立于中国特色,行于崎岖小路,成于脚踏实地.现在,正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绝佳良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必将促进知识产权制度更快更好的发展。

附录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概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最高的立法权,其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它们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国务院及各部委制订的规章、地方性立法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并不得与之相冲突。当前,我国已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这三大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97,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61日起生效。该法由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五章组成。该法的颁布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我国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到了20世纪90年代,考虑到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为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做准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1027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作了修订,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次修订,对于著作权保护对象、保护内容、保护方式、外国人在中国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均作了全面的修改。可以说,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有关国际公约相衔接,提高了我国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水平。

2.《商标法》

《商标法》1982823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31日起实施。这不仅在我国商标保护的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在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该部法律包括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及附则八个部分。该法的颁布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1993222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1982年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和对不当注册商标撤销的规定,加强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后的商标法更好地贯彻了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20011027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修改的内容涉及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地理标志、救济措施等部分。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了相关概念,符合国际惯例,促进了商标权保护的国际化。

3.《专利法》

1984312,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诞生。该法包括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及附则部分。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国际交流的加强,迫切需要修订专利法中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部分,也需要通过修订来保证我国能够履行已加人的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义务。为此,19929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并于199311起施行。2000年前后,为了适应科技、经济新形势的需要,为了加人WTO,我国又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0082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于200171生效。

()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及规章,它们与知识产权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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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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