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三)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梁志文 时间:2010-03-17 阅读数:
(三)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我国国民知识产权观念还不够普及,社会文化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保护的力度不足。一直以来,我国国民知识产权观念淡漠,对于很多本应该明晰产权和加以保护的物品都愿意免费“共享”而不愿为其使用付费。一个完善的社会文化环境为一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富饶的“土壤”,只有培育我国全民的知识产权观念,才能真正发展和保护好我国的知识产权,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接轨。
(四)积极参与国际立法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一体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这种趋势改变了人们的习惯做法和思维方式,而且直接影响到了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文化政策、产业政策、对外政策、贸易政策,甚至包括财政金融政策等诸多方面。在这种形势下缔结的《知识产权协定》,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明显不同,它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关联,并且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从实体到程序一体化,同时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自愿接受时代推进到了强制接受时代。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当针对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规定不同的战略措施;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规则,更要重视发挥我国的优势和特色。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制订、修改和研讨活动,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以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拓展我国企业的生存空间,弘扬我国的传统知识,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自1978年至今走过的30年发展道路,虽充满了艰难险阻,但是步履坚定。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30年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始于邯郸学步,立于中国特色,行于崎岖小路,成于脚踏实地.现在,正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绝佳良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必将促进知识产权制度更快更好的发展。
附录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概况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最高的立法权,其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它们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国务院及各部委制订的规章、地方性立法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并不得与之相冲突。当前,我国已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这三大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于
2.《商标法》
《商标法》
3.《专利法》
(二)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及规章,它们与知识产权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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