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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化探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高荣林  时间:2010-05-11  阅读数:

 

摘要:我国刑法把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在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这一大类型的犯罪之下,从而引起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纷争。并且在规定知识产权犯罪时,没有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从而进一步引起司法实务界对知识产权犯罪理解的混乱。为了澄清混乱,我国刑法应该把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化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专门用一节规定了知识产权。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前序部分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可见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权利并列的一种新型的私的财产类型,这点已经为学界公认的。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它可以像物权和人身权那样成为侵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使它很容易被复制而被侵犯,而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又使侵权者趋之若鹜。所以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科学文化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动用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手段,给知识产权人全方位的立体保护。各国采取的民事、行政手段没有太多差异,然而刑事手段却相去甚远。但是,无论如何,我相信大多数人和我一样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该像侵犯财产权犯罪和侵犯人身权犯罪那样, 以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为前提和基础, 即知识产权犯罪是对后果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 这样才名符其实。而不应该把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设立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果这样的话会名不符实,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误解。然而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到底如何呢? 下面我们考察一下世界各国和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

一、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犯罪中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立法考察

(一)商标立法。英国1994 年商标法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薄的犯罪,即任何人伪造或指使他人伪造注册薄登记项目或其副本,或明知登记项目或其副本属于伪造,仍然提出或指使提出作为证据,应以犯轻罪论。[1]德国商标法第30 条规定的对商品虚假说明罪,相当于虚假广告的犯罪。法国刑法第422-2条(4)规定的在标记上画有为法律所禁用的记号的犯罪[2]35 日本商标法规定的欺诈行为之罪,即以欺诈行为进行商标注册……

(二)著作权立法。美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伪造说明罪,即任何人在申请著作权登记时或在与这项申请有关的任何文字说明中, 故意对具体事实伪造说明的行为。美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欺骗性的版权标记罪欺骗性地取消版权标记罪[2]13 我国台湾地区2001“著作权法的罚则中规定了假冒登记罪,即未经登记之制版物,刊有业经登记或其他同意的字样。

(三)专利立法。英国专利法规定的伪造专利记录罪,即在专利登记册内做各种虚假登记的犯罪行为, 英国专利法还规定了假冒已申请专利罪,或滥用专利局名义罪。美国专利法规定的假冒专利的犯罪,即为欺骗公众在为取得专利的物品上标注专利字样。

美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伪造专利特许证的犯罪。法国专利法规定的冒充专利人罪,即冒充专利人或专利申请人的犯罪。法国专利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非专利侵权的犯罪,即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泄密违反优先权的犯罪行为[1]71 日本专利法规定的欺诈行为罪,即以欺诈行为获得专利、专利权存续期间延长注册或审决的行为。日本专利法还规定了与专利有关的伪证罪泄密罪。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法规定了两类非专利侵权的犯罪,即虚伪标示罪和泄露秘密罪

总之, 我们不厌其烦地列举各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其目的只有一个,即以上这些犯罪都没有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但是还是被世界各国规定为知识产权犯罪,缘由何在呢?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立法考察

(一)商标犯罪的立法

我国刑法第215 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实,该罪并不是以商标侵权行为为前提的犯罪。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我们都知道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并非仅仅是商标,单纯的商标如果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应该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因为商标也是一种表达方式。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也不是保护商品, 商品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因为其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那么商标法保护什么呢?其实,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应该是商标与其注册商品之间在思想上的关联性,也即保护商标和其注册的商品之间的正态联系不被破坏,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各种混淆、假冒行为之所以被认为侵犯商标权,就是因为该行为破坏了商标与其注册商品之间在思想上的关联性。既然如此,仅仅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并未破坏这种正态联系,因此并未侵犯商标权。如果该商标符合作品的要求, 该则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作品)的复制权,情节严重的构成著作权犯罪。

2.学界熟知,商标立法的目的有三: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商标权人利益; 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种混淆、假冒行为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它们都同时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仅仅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没有混淆就没有利益的损失,没有利益的损失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

3.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享有专用权、禁用权、标示权、续展权、许可权、转让权,并未规定商标权人享有像专利权人那样的制造权和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所以仅仅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并未侵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享有的任何一项权利。总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不是以商标侵权为基础的商标犯罪。

(二)专利犯罪的立法

我国刑法第216 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即: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总之,一句话,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意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伪造、变造其专利文书的行为。

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郑成思教授则认为:它确实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某种权利, 但绝不属于专利侵权范围。”[3]在这里,教授没有详细解释假冒专利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什么权利,而是用了某种权利。其实,从以上列举的各种假冒专利的行为中可以推论出该罪侵犯的是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即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然而, 该罪并不是以侵犯专利权为前提的专利犯罪,原因如下:

1.各国专利法大都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书或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权利证书, 权利证书就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而我们知道权利证书的内容都是一些技术措施,与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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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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