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明江 时间:2010-09-12 阅读数:
一、问题的提出
据
百度公司辩称,殷小姐登报声明不构成有效通知,理由是《时代报》系地方性报纸,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涉诉照片是发布并受控于第三方网站,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只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自动生成与第三方网站的链接,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检索作用,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照片。
法院认为,对不特定人主张权利的登报声明,应包括具有适格的主体,否则任何人均可匿名登报声明。殷小姐委托律师刊登公开声明,并未明确表示权利人主体,仅以 “YH小姐”代之,该登报声明不构成有效的通知。
自
法院认为此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殷小姐系年仅26岁的女子,在案发后因百度公司的过错,导致她承受精神痛苦和生活困扰,使她身心遭受重大打击。
笔者姑且将该案件称为“海运女案”。当事人委托律师登报声明的做法引起了我的思考,如此做出的声明可以构成有效的通知吗?若不可以,怎样声明才可以构成有效的通知?因此,本文仅就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情况下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通知进行研究。
二、权利人通知的作用
1、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
众所周知,在由网络用户直接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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