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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境下的“山寨明星”现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11-05-07  阅读数:

 

摘要: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山寨明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大体说来,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不乏娱乐价值,且关涉言论、表达自由,并不违法。其假冒行为则侵犯明星本尊的形象权,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竞争秩序,理当禁止。立足当前,我国可适用《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进行规制。着眼长远,则宜考虑制定专门的形象权法。这不仅是规制山寨明星现象的一时之需,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山寨明星 模仿性表演 假冒行为 形象权 知识产权

 

 

  2008年以来,山寨之风刮遍大江南北,山寨明星更是充斥网络荧屏。这些山寨明星模仿甚至假冒明星本尊,参与娱乐节目,投身商业推广。一时间声名鹊起,财源滚滚。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有些山寨明星出场价高达5位数,周杰伦等当红明星的山寨版则要价更高。【1】面对这一现象,宽容者以为,山寨明星凭借本人体貌特征和文艺才能从事演艺活动、获取收益,无可厚非;反对者则主张,山寨明星利用明星本尊的名声吸引公众眼球,获取不正当利益,有侵权之嫌。各种观点仁智互见,值得探讨。

  一、山寨明星及其山寨行为” 

  山寨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模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意义上的模仿是竞争的应有之义,并无不当。【2】而如果所模仿的对象受知识产权保护,则有可能构成侵权。由此说来,山寨现象山寨行为并未溢出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就本文主题而言,山寨明星现象并非始于今日。历史上出现的小叫天小香玉,无不源于模仿性学习。在这种山寨关系中,模仿者与被模仿者之间往往存在师承上的渊源,一直以来被传为梨园佳话。在当代,更不乏类似案例。被誉为歌坛一绝的青年歌手盛燕就以模仿邓丽君而成名,并得到邓丽君文教基金会的认可,成为歌迷热捧的邓丽。【3】浙江男孩周展翅由于长相酷似周杰伦而被山寨星探发现。在2004 年的明星大杂烩模仿秀演唱会上,“正版周杰伦正式认可了山寨周杰伦”, 承认周展翅和自己很像。于是山寨周杰伦迅速在圈内走红。【4】到了2008 年即所谓山寨年,山东某职业学校聘请一位山寨周杰伦”“担当广告主角,该山寨周杰伦在广告中学足了周杰伦,包括其含混不清的标志性发音。【5】在普通观众眼里,该山寨明星与周杰伦本人几无二致。无独有偶,另外一位青年也由于长相酷似周杰伦被一手机厂商相中,制作出雷人的广告,配上杰出表现,无以伦比的广告词,足以以假乱真。【6】对于以上两则广告中的山寨周杰伦正版周杰伦恐怕很难认可或接受。

  可见,对于山寨明星及其山寨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我们很难一概而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从法律视角分析山寨明星现象,自然应当从其具体行为入手。尽管一个本来默默无闻的普通人能在一夜之间成为山寨明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体貌特征,但不管其与某个大牌明星在体貌上的相像甚至酷似是出于天生,还是经过化妆、整容而成,都只是私人的事情,并不必然牵涉到法律甚至侵权问题。而一旦山寨明星利用这种相像参与公开活动,借助他人名声、形象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有可能侵犯明星本尊的权利。大体说来,山寨明星山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标明本人身份的模仿行为,如电视娱乐节目中的模仿秀。在这种情况下,山寨明星只是利用本人特征和艺术才能进行模仿性表演,观众能够分辨出山寨明星明星本尊。第二,模糊自身特征甚至假冒明星的行为。在这种场合,山寨明星利用与明星酷似的体貌特征,刻意模仿明星特有的动作举止,并以明星本尊的形象或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对于第一种行为,如果山寨明星只是出于游戏心理,以模仿取乐,且没有侮辱明星,损害明星的名誉,就不一定牵涉到法律问题。作为自然人,山寨明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活动,包括出现在商业场合和娱乐节目中。只要不致欺骗观众和消费者,对于这类模仿行为,明星应予容忍,法律也无干预的必要。同时,由于模仿秀本身具有独特的娱乐价值,并关涉公民言论、表达自由,即便山寨明星通过滑稽模仿对特定明星有所批评,甚至进行一定程度的恶搞,只要不是太过火,也难说违法。在文化开放和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喜好爱憎,并可通过一定方式表达,观众和消费者都有各自的判断标准,不致被山寨明星牵着鼻子走。作为公众人物,明星本尊大肚能容

  当然,这种模仿性表演也并非全然不涉及法律问题。首先,如果所表演的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山寨明星必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这一点上,山寨表演与一般的表演并无区别。其次,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可能侵犯明星本尊表演者权。由于明星都有其独到的表演风格,对其表演当然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如果山寨明星在演艺活动中对明星本尊表演从风格到细节都采取彻底的拿来主义,则极有可能侵犯表演者权。至于单纯表演风格上的模仿,则可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原因就在于,在著作权语境下,表演风格应界定为思想,不在表演者专有权的保护之列。与此同时,在当今时代,受制于赢家通吃、胜者全得的网络效应,一首歌曲一旦经由某位明星唱红,其他歌手即便属于当红明星,一般来说,也难有再行染指的机会。这就意味着,山寨明星明星本尊的表演即使模仿得惟妙惟肖,其表演也只能在小范围内传播,对明星本尊表演的市场价值难以造成明显冲击。换言之,明星本尊的权益不会由于山寨表演而受到实质性侵害。可见,就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文化和娱乐需求而言,山寨表演不乏积极意义。当然,如果山寨明星在表演过程中有招摇撞骗之嫌,则又另当别论。有位山寨那英到某地演出,在造势宣传时有意进行误导,致使观众误以为真的那英来了,这就显然侵犯了那英的名誉权(形象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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