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境下的“山寨明星”现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11-05-07 阅读数:
摘要: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山寨明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大体说来,“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不乏娱乐价值,且关涉言论、表达自由,并不违法。其假冒行为则侵犯“明星本尊”的形象权,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竞争秩序,理当禁止。立足当前,我国可适用《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进行规制。着眼长远,则宜考虑制定专门的形象权法。这不仅是规制“山寨明星”现象的一时之需,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山寨明星 模仿性表演 假冒行为 形象权 知识产权
2008年以来,“山寨”之风刮遍大江南北,“山寨明星”更是充斥网络荧屏。这些“山寨明星”模仿甚至假冒“明星本尊”,参与娱乐节目,投身商业推广。一时间声名鹊起,财源滚滚。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有些“山寨明星”出场价高达5位数,周杰伦等当红明星的“山寨版”则要价更高。【1】面对这一现象,宽容者以为,“山寨明星”凭借本人体貌特征和文艺才能从事演艺活动、获取收益,无可厚非;反对者则主张,“山寨明星”利用“明星本尊”的名声吸引公众眼球,获取不正当利益,有侵权之嫌。各种观点仁智互见,值得探讨。
一、“山寨明星”及其“山寨行为”
“山寨”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模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意义上的模仿是竞争的应有之义,并无不当。【2】而如果所模仿的对象受知识产权保护,则有可能构成侵权。由此说来,“山寨现象”与“山寨行为”并未溢出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就本文主题而言,“山寨明星”现象并非始于今日。历史上出现的“小叫天”和“小香玉”,无不源于模仿性学习。在这种“山寨关系”中,模仿者与被模仿者之间往往存在师承上的渊源,一直以来被传为梨园佳话。在当代,更不乏类似案例。被誉为“歌坛一绝”的青年歌手盛燕就以模仿
可见,对于“山寨明星”及其“山寨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我们很难一概而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从法律视角分析“山寨明星”现象,自然应当从其具体行为入手。尽管一个本来默默无闻的普通人能在一夜之间成为“山寨明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体貌特征,但不管其与某个大牌明星在体貌上的“相像”甚至“酷似”是出于天生,还是经过化妆、整容而成,都只是私人的事情,并不必然牵涉到法律甚至侵权问题。而一旦“山寨明星”利用这种 “相像”或 “似”参与公开活动,借助他人名声、形象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有可能侵犯“明星本尊”的权利。大体说来,“山寨明星”的“山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标明本人身份的模仿行为,如电视娱乐节目中的模仿秀。在这种情况下,“山寨明星”只是利用本人特征和艺术才能进行模仿性表演,观众能够分辨出“山寨明星”与“明星本尊”。第二,模糊自身特征甚至假冒明星的行为。在这种场合,“山寨明星”利用与明星酷似的体貌特征,刻意模仿明星特有的动作举止,并以“明星本尊”的形象或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对于第一种行为,如果“山寨明星”只是出于游戏心理,以模仿取乐,且没有侮辱明星,损害明星的名誉,就不一定牵涉到法律问题。作为自然人,“山寨明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活动,包括出现在商业场合和娱乐节目中。只要不致欺骗观众和消费者,对于这类模仿行为,明星应予容忍,法律也无干预的必要。同时,由于“模仿秀”本身具有独特的娱乐价值,并关涉公民言论、表达自由,即便“山寨明星”通过滑稽模仿对特定明星有所批评,甚至进行一定程度的“恶搞”,只要不是太过火,也难说违法。在文化开放和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喜好爱憎,并可通过一定方式表达,观众和消费者都有各自的判断标准,不致被“山寨明星”牵着鼻子走。作为公众人物,“明星本尊”应“大肚能容”。
当然,这种“模仿性”表演也并非全然不涉及法律问题。首先,如果所表演的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山寨明星”必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这一点上,“山寨表演”与一般的表演并无区别。其次,“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可能侵犯“明星本尊”的“表演者权”。由于明星都有其独到的表演风格,对其表演当然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如果“山寨明星”在演艺活动中对“明星本尊”的“表演”从风格到细节都采取彻底的“拿来主义”,则极有可能侵犯表演者权。至于单纯表演风格上的模仿,则可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原因就在于,在著作权语境下,表演风格应界定为“思想”,不在表演者专有权的保护之列。与此同时,在当今时代,受制于“赢家通吃、胜者全得”的网络效应,一首歌曲一旦经由某位明星唱红,其他歌手即便属于当红明星,一般来说,也难有再行“染指”的机会。这就意味着,“山寨明星”对“明星本尊”的表演即使模仿得惟妙惟肖,其表演也只能在小范围内传播,对 “明星本尊”表演的市场价值难以造成明显冲击。换言之,“明星本尊”的权益不会由于“山寨表演”而受到实质性侵害。可见,就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文化和娱乐需求而言,“山寨表演”不乏积极意义。当然,如果“山寨明星”在表演过程中有招摇撞骗之嫌,则又另当别论。有位“山寨那英”到某地演出,在造势宣传时有意进行误导,致使观众误以为“真的”那英来了,这就显然侵犯了那英的名誉权(形象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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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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