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律环境中垄断的反对与救济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近年来随着3G技术的如火如荼的发展, 电信行业又一次被卷入反垄断的风口浪尖, 电信业已经成为现代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行业, 同时又关系到国家安全问题, 对于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多数国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甚至有的会高举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旗。各国在这场既关乎国家利益又关乎市场公平的战役中如何博弈的, 通过美国高通公司的一系列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中可见一斑。
2004年5月, Broadcom首先状告高通侵犯了该公司的10项专利, 7月份Broadcom向高通发起第二桩诉讼, 指控该公司在CDMA技术上进行垄断。其后高通反诉, 指称该公司侵犯了高通的7项专利。再后六个通信硬件巨头包括爱立信、 诺基亚、 德州仪器、 Broadcom、 松下移动通信公司和NEC, 他们共同指控高通排挤其他手机芯片厂商, 并阻止其他公司进入此领域。高通及其全资子公司SnapTrack提起反诉, 指控诺基亚公司侵犯高通公司的11项专利和SnapTrack的1项专利。2007年1月, 高通公司被报在韩国市场滥用了其在CDMA技术上的垄断地位。高通公司涉及的这场旷日持久, 多国利益集团介入的诉讼还在进行中, 尽管之前的垄断诉讼多以失败告终, 但是我相信在诺基亚、 爱立信等巨头的推动下, 关于高通公司的垄断诉讼不会就此停息, 反而会愈演愈烈。一个看似普通的反垄断与反侵权案例, 背后揭示了两种立场鲜明的法律力量针锋相对, 更透射出国际立法背后国与国之间利益的平衡机制。正如高通案例中表现的那样每一次反垄断诉讼都会伴随着一次反侵权诉讼, 进入2010年苹果公司与其他手机制造商之间又展开了新一轮的诉讼与反诉讼之战, 所有这些都仿佛给我们抛出一个问题,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 “矛盾” 之争还将继续。
一、 垄断的反对与救济的法律背景
首先, 反垄断法的立场比较鲜明, 从美国19世纪80年代爆发的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 导致1890年 《谢尔曼法》(Sherman Act) 的诞生开始, 反垄断法就本着反对一切垄断为目的, 包括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 众所周知垄断所带来的最大的不良后果就是限制竞争, 导致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 另一方面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 即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 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 这就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 垄断价格远高于自由竞争的价格, 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最终损害社会的总体福利。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从其产生之初, 主要的关注点是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然而, 众所周知, 知识产权的存在恰是法律允许其享有权利之人在一定时间、 一定范围、 一定领域内获得被保护的垄断状态,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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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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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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