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律环境中垄断的反对与救济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反垄断法自立法之始似乎就被贴上了保护主义的标签,不少有识之士就提醒, 反垄断是以政府公权干预市场, 是一把双刃剑, 用得不好可能会侵蚀市场自由空间、 压抑正常市场行为。国际反垄断法是随着国际经济的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而出现的, 它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国际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像国内反垄断法那样具有单一性, 即只调整私人经济垄断, 它还涉及到国家垄断, 如国有企业、 国家赋予垄断或专营的企业、 国家援助等。这部分企业与私人企业一样要参加到国际经济和国际竞争之中, 若国际反垄断法只局限在私人垄断, 则它规范竞争和维护市的有效竞争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知识产权人根据自己创造知识的行为而获得其期望的利益, 与此同时, 社会需要知识尤其是具有创造性的知识以获得发展的动力, 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 为此, 利益冲突就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情况。基于正常的权利产生与权利行使而发生的利益冲突是法律正义必须关注的。在国家层面上, 知识产权既是授予私人的 “经济特权”, 更是实现 “更大的公共利益” 这一政策目标的手段。一些国家致力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技术优势, 保持其国际核心竞争力, 在发展战略中进行了新的政策抉择。
综上所述, 反垄断法也好, 知识产权保护法也好, 从国际社会经济活动中来看, 都是各国利益之间的平衡工具, 我们不能像看待普通商法或民法那样来看待它们, 对于垄断的态度往往不会出于所谓的 “公平”、“正义”, 而是要衡量对一个国家、 民族甚至某个国际组织的利益, 对垄断的保护或是救济程度往往不仅仅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 更重要的是这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当然垄断的保护与救济之争并不是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全部, 这仅仅是对于它们之间产生矛盾的那部分内容而言的, 对于它们其他大部分内容和立法初衷而言, 仍然在维护现实经济的公平、 正义中起着重要作用。
三、 垄断平衡机制引发的思考
目前, 在我国谈起限制知识产权滥用, 经常也会直接与反垄断法联系起来, 这种认识也体现在专利法的修改讨论中。一些立法者考虑, 不希望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强制规范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 而期待反垄断法来承担这一重任。从反垄断法漫长的制定史看, 由于其较强的政策性、 技术性和复杂性, 其实施也将面临着一个长时间的不断摸索的过程。而“高通垄断案” 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的日渐深入人心, 与我国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 “冲突” 在所难免, 但正如本文所述这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 而是知识产权引起的垄断与生俱来的问题, 毕竟经济学中所构造的完全竞争市场只是假设, 我们希望通过对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不断摸索能够构造一个相对公平, 福利损失最小化的平衡机制。
参考文献
[1]费安玲:《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理念》
[2]曼昆[美] 《经济学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三版
[3]沈敏荣:《论国际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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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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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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