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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2-03-08  阅读数:

<P>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P>
<P>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国际准则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给予了明确的界定。[1]根据《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特征:</P>
<P>  1. 无形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占有任何具体的物理空间,看不见,摸不着,只能被人们的感觉所感知,从而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例如,“端午节” [2]是一项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任何有形物质载体,以一种节庆形式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08年开始将“端午节”定为国家法定节日,就是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无形性特征而采取的一种有效保护方式,使其内容的丰富和文化的传承有了可能。</P>
<P>  2. 传承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个群体或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传承积淀下来的。具而言之,一种具体的文化形式,只有经过历史的演进,承载了人们厚重的精神寄托和文化品格,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此种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要为其传承创造良好的氛围,保持其原生态环境,使之能够延续、传承。</P>
<P>  3. 实践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表达其喜庆、欢乐、悲哀、痛苦等情感的形式,其中凝结着各个群体或者团体的文化旨趣。此项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相联系,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应以实践为基础。</P>
<P>  4. 活态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创造的文化成果,它依附于特定的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者个人而存在和发展,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延续首先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环境,其次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赖以传承的文化生态土壤,使之在这样的土壤上、这样的环境里延续下去。</P>
<P>  5.开放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不断丰富发展的。以“春节”[3]为例,按照传统习俗,在春节期间,人们通常要进行丰富多彩的活动,如除灰尘、送灶神、贴春联、吃饺子、放鞭炮、祭祖宗、走亲戚、串朋友、舞龙灯、踩高跷等。现在,春节期间放鞭炮就受到了限制或禁止,增加了收看央视春节联欢晚会、集体团拜的新内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P>
<P>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上述各项基本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将面临诸多困难。因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文化主权,也有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批准加入《公约》。为了履行《公约》义务,我国立法机关已于2006年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程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护、保存、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4]笔者在此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提供参考。</P>
<P>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P>
<P>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早始于1793年,以法国的《共和二年法令》为标志,至今已有210多年。在此演进过程中,许多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相应的文化理念以及法律传统等,创造了行政的和法律的诸多保护模式,但以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为主。</P>
<P>  (一)行政保护模式</P>
<P>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模式,是《公约》第2条要求成员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5]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多种措施进行“保护”[6]在各个成员国的具体体现。</P>
<P>  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基础。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就某个国家、民族、族群或者地区而言,只有通过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才能弄清楚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传下来的文化结晶,但是历史遗传下来的文化结晶并非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需要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以确定之。例如,中国古代妇女裹足的做法,虽然具有非常独特的个性,但是因为它与国际人权标准、男女平等理念相抵触,故不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保护。(2)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可以弄清楚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流。例如,关于“董永传说”,现在已经被收入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此名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它与山西省万荣县、江苏省东台市、河南省武陟县和湖北省孝感市相关联。准确了解“董永传说”的源流,不仅可以提高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和广度,而且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3)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可以准确了解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现状,为保护其传承人提供条件。以民间美术泥塑[7]为例,天津“泥人张”的彩塑是一种深得百姓喜爱的民间工艺品,创始于清代道光年间,流传、发展至今已有180多年的历史。张明山是“泥人张”的创始人,18岁即得艺名“泥人张”,技艺高深、触手成像。毫无疑问,要保护此项技艺,就必须对其传承人给予大力扶持。除此之外,还有江苏惠山泥人、陕西凤翔泥塑和河南浚县泥咕咕,也是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同样需要扶持它们的传承人。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以人为载体,所以,对传承人的培养和扶持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所在。</P>
<P>  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进行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于1962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正是因为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工作做得早、做得好,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韩国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到现在为止,韩国已经拥有7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2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是韩国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结果。</P>
<P>  2.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手段。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方式有所不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就需要使之有形化,使之附载于某种有形物质载体上。然而,对这种有形载体的保存,并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存。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广泛性,因此,为了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操作性,就必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现在各国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是成功的。</P>
<P>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方面,韩国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专门成立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在韩国,一项文化遗产能否被收入国家文化遗产目录,须由省长、市长或者国家文化管理部门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请,请求委员会论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成立专家组就申请项目进行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提交该委员会,通过审议后,最终确立国家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被确立的名录项目须公示1年,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听取意见。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被收入国家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种做法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的效果和公信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P>
<P>  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措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要保障其得到传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绵不断地传递下去。传承的实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性传承,另一种是社会干预性传承。《公约》将传承、弘扬和振兴明确规定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方式。</P>
<P>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性传承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据其固有基因和成长属性自然传承与延续。每一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固有基因和成长属性,这也是其活态性的根基所在。以“春节”为例,它之所以能够传承延续至今,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团圆、除旧、迎新、祝福等基本元素。这些元素是整个人类共同的,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因此,“春节”就是以其自然性传承方式延续至今,而且还将世代传承下去。当然,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性传承可能就是通过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来完成的。例如,许多祖传的秘方、技艺、技能等。但是,这种传承方式往往会因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变迁而受到制约。如果没有传承人的口传身授,它就会消亡。</P>
<P>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干预性传承是指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脆弱性或者后天的生态环境恶化等,导致其自然性传承功能障碍,因此需要借助某些社会力量的干预而进行的传承。社会干预性传承包括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等进行的干预和支持。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个性特征所决定,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虽然可以通过自然性传承方式完成,但随时都有消亡的危险。尤其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直接经济价值或者经济价值势微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采取社会干预性传承方式来确保其传承,随时都有可能消亡。例如,“女书”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发现的唯一女性文字,它起源于湖南省江永县,曾经在湖南省江永县及其毗邻的道县等地的妇女之间流行、传承。现在,由于女性文化水平的提高,女性之间不需要使用“女书”亦可交流,所以很少有妇女学习“女书”,以至其濒临灭亡。对于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让其自然性传承,恐怕就会随着它的最后一位“化石级”传承人的去世而消亡。</P>
<P>  社会干预性传承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提供技术服务或指导、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财政资助等,建立传承人培养制度,保障传承活动的实现,促进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韩国的做法证明社会干预性传承是非常有效的,是成功的。[8]</P>
<P>  (二)法律保护模式</P>
<P>  除了上述行政保护模式之外,以法律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会产生更好的效果。[9]综合考察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大体有四种模式。</P>
<P>  1. 法国模式。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间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法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家。1793年,法国制定《共和二年法令》,明确规定法国领土内的任何一类艺术品都应受到保护。1830年,法国政府设置“文化古迹处”,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1840年以来,法国先后颁布过保护文化遗产的一系列法律,如1887年的《纪念物保护法》、1906年的《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1913年的《历史古迹法》、1930年的《景观保护法》、1941年的《考古发掘法》、1973年的《城市规划法》等。[10]法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做法,不仅直接保护了有形文化遗产,也间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了无形文化遗产。但是,法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无形文化遗产的法律。</P>
<P>  2. 日本模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制度。日本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先后制定了三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对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提供了蓝本。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等5类。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以法律形式为无形文化财(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1954年修订《文化财保护法》时,明确规定了无形文化财保持人的认定制度,新增了无形民俗资料记录保存制度。1996年第4次修订《文化财保护法》时,制订了文化财登录制度。为了实施这项制度,日本政府拨专款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工作,使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法律保障。</P>
<P>  3. 韩国模式。重点扶持传承人制度。在韩国,除了其政府之外,组织团体、社会公众都非常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此,国家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奖励办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建立了最具特色和效用的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该项制度把握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绵传承有了保障。根据这项制度,最顶层的传承人被授予“保有者”称号。能够获得这种称号的是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到目前为止,被授予“保有者”称号的不到200人。[11]&nbsp;&nbsp;&nbsp; 凡是被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者”称号的传承人,不仅能够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财政资助,而且还能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另一方面,为了宣传和弘扬韩国传统文化,法律规定被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者”称号的传承人,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每年须举行两场以上的国内外公演活动;须将其技能或艺能传授给金字塔尖下两层的传承人。处于金字塔尖下两层的传承人,在“保有者”带领下进行传统技能和艺能研究,并在“保有者”不能承担其职能或去世后继任。[12]这种制度不仅保证了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延续性,而且还提供了不断丰富、完善民俗文化技能或艺能的条件。实践证明,韩国的这种金字塔式的传承人制度产生了特别显著的文化效果和经济效果。在文化效果方面,这种制度使得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延绵不断地传承下去,得到了韩国民众的普遍认可;在经济效果方面,由于“保有者”的技能或艺能得到了社会公众和政府的普遍认可,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大幅度提升,给地方政府和社会带来了巨额的经济回报,促进了经济发展。</P>
<P>  4. 版权模式。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版权保护的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中的一种。到目前为止,除《公约》之外,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这种现象表明,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P>
<P>  当下,有些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做过一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索。例如,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它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作品授予著作权,并特别规定其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任何人以营利目的使用民间文学作品,既需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第三世界国家在此方面也做过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坦桑尼亚1996年的《版权及邻接权法》规定了保护传统文化的内容,要求向大众传播文艺作品、民间文化及其他文化产品,并积极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又如埃及的法律规定民间传统文化不应该属于个人,而是群体的集体财富,国家是民间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国家缴纳使用费,传统文化的保护期应当不受限制。[13]</P>
<P>  除了上述几种保护模式之外,还有采用专利、商标、合同、隐私、商业秘密、不当得益等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14]</P>
<P>  (三)行政保护模式与法律保护模式之比较</P>
<P>  由上可知,以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可行的,但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鲜明的个性特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能完全脱离物质文化遗产,也不能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缠裹在一起,因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就应当有更多的维度。行政保护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显然都不是独行者,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进行的。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还没有单独采用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的,而是两者合用。《公约》要求成员国同时采取多种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行政模式与法律模式的结合。事实上,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的确难以采用单独的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足够有效的保护。这是因为,行政保护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各有其利弊:</P>
<P>  1. 行政保护模式的利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行政保护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月26日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8字工作原则。在此工作原则中,居于首位的是“政府主导”。</P>
<P>  显然,根据该《意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政府应当发挥最主要的作用。现在各国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2)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确认。《公约》所提供的保护方式中居于首位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由此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性工作。从《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非常丰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须依照行政程序办理。(3)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制定。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环节。做好这项工作也需要依靠有关行政机关。(4)有利于确定传承人并建立相应的扶持制度。另一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行政保护也有许多不足,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政府的支持,但是不能由政府包办,应当充分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源发地的组织、团体或者传承人的积极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性传承。政府包办或者过分干预,很有可能将本应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遗漏,将没有重要文化价值、精神价值或经济价值的东西甚至是文化糟粕或文化垃圾纳入了保护范围。</P>
<P>  2. 法律保护模式的利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律保护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严。日本、韩国制定《文化财保护法》为无形文化财提供法律保护,确立了无形文化财的法律地位,不仅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激发了社会公众对无形文化财的普遍尊重。(2)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权宜之计,而是长久大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和谐和人类的进步。以法律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够使之制度化,而不至于因人而异或者因事而异。(3)有利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源发地的组织、团体或者个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充分行使权利,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绵不断地传承下去。这种保护模式之缺陷在于许多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开发和利用,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忽视对传承人的培育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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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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