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境下的“山寨明星”现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11-05-07 阅读数:
【1】伍翩翩:《5位数出场费 无敌公司签的都是山寨明星》,载《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2008年12月31日 。 【2】“竞争,在本质上则是一个相互模仿的过程。”参见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页。
【3】参见《盛燕个唱纪念邓丽君逝世15周年,URL:http://gb.cri.cn/32464/2010/04/16/1325s2820282.htm,访问时间:2010年5月30日 。
【4】李晓栋:《山寨发展大事记》,载《华人世界》2009年第2期。 【5】张慧、叶铁桥:《山寨明星作广告,技校招生出怪招》,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9月8日 ,第11版。
【6】《山寨经典案例》,载《新西部》2009年第3期。
【7】冢上鹰:《法眼看山寨》,载《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8期。
【8】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页。
【9】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10】薛虹:《名人的“商标权”——公开形象权》,载《中华商标》1996年第3期。
【11】202 F . 2d 866, 868(2d Cir. 1953), 转引自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
【12】“基于以下考虑,必须承认独立的形象权:第一,形象具有经济价值;第二,传统法律不能对这一价值提供适当保护。”See Melville B. Nimmer, The Right of Publicity, 19 Law & Contemp. Probs. 203 1954.
【13】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 【14】Ellen S. Bass, A Right in Search of a Coherent Rational——Conceptualizing Persona in a Comparative Context: The United States Right of Publicity and German Personality Rights, 42 U.S.F. L. Rev. 800 2007-2008.
【15】[日] 萩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的保护》,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
【16】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17】薛虹:《名人的“商标权”——公开形象权》,载《中华商标》1996年第3期。
【18】 Allen v. National Video, Inc., 226 USPQ 483 (S.D.N.Y. 1985),参见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 年冬季号。
【19】袁梅:《用酷似明星者代言产品,“山寨”广告同样侵犯名誉权》,载《生意通》2009年第7期。
【20】Melville B. Nimmer, The Right of Publicity, 19 Law & Contemp. Probs. 203 1954.
【21】方恩升:《法律视角中的山寨现象》,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
【22】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3】参见《盛燕个唱纪念邓丽君逝世15周年,URL:http://gb.cri.cn/32464/2010/04/16/1325s2820282.htm,访问时间:
【4】李晓栋:《山寨发展大事记》,载《华人世界》2009年第2期。 【5】张慧、叶铁桥:《山寨明星作广告,技校招生出怪招》,载《中国青年报》
【6】《山寨经典案例》,载《新西部》2009年第3期。
【7】冢上鹰:《法眼看山寨》,载《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8期。
【8】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页。
【9】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10】薛虹:《名人的“商标权”——公开形象权》,载《中华商标》1996年第3期。
【11】
【12】“基于以下考虑,必须承认独立的形象权:第一,形象具有经济价值;第二,传统法律不能对这一价值提供适当保护。”See Melville B. Nimmer, The Right of Publicity, 19 Law & Contemp. Probs. 203 1954.
【13】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 【14】Ellen S. Bass, A Right in Search of a Coherent Rational——Conceptualizing Persona in a Comparative Context: The United States Right of Publicity and German Personality Rights, 42 U.S.F. L. Rev. 800 2007-2008.
【15】[日] 萩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的保护》,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
【16】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17】薛虹:《名人的“商标权”——公开形象权》,载《中华商标》1996年第3期。
【18】 Allen v. National Video, Inc., 226 USPQ 483 (S.D.N.Y. 1985),参见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 年冬季号。
【19】袁梅:《用酷似明星者代言产品,“山寨”广告同样侵犯名誉权》,载《生意通》2009年第7期。
【20】Melville B. Nimmer, The Right of Publicity, 19 Law & Contemp. Probs. 203 1954.
【21】方恩升:《法律视角中的山寨现象》,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
【22】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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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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