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黄玉烨 戈光应 时间:2010-04-06 阅读数: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并且兼具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公法保护有利于守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而私法保护则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秉承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以公法保护为主,同时兼顾资源价值,以私法保护为辅,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公法;私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的传统优势资源,不仅关涉民族文化精神,而且还涉及民族经济利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首先应当解决的是保护模式问题,只有先确定其法律保护模式,才能在此框架下进行具体制度的建构。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的双重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显现出对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双重
制度需求。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及其正当性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人文精神的载体,其价值核心就在于其中的“文化内涵”,可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人文价值,即“精神类型的文化价值,它是指客体(社会、精神产品)同人的精神文化需要的关系,是指那些凝结在人们通过精神生产活动所生产的精神产品中能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文化价值。”[1]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着丰富的“精神文化”价值,才使得物质遗产与自然遗产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这种‘传统人文精神’不仅激励了中华民族过去的人们,还激励着处于不同环境下的现代人们。这种精神力量的延续使得我们民族的历史得以延续,使民族的共同精神得以继续存在,从而使人们产生一种延续下来的、绵延不绝的民族认同感。”[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使人们获得“认同感与历史感”。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还包括知识价值、审美价值、道德价值及生态价值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有大量的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些遗产都具有丰富的知识性和艺术审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风俗、礼仪、节庆”中的很多内容就是社会道德价值的沉淀。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特性的文化,处于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以及有着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异彩纷呈。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化荟萃起来,就是整个人类伟大的文化宝库的一个重要部分,成为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维系文化的生态平衡。
1.2 公法保护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公共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集体性特征,它基本上由一个社区或群体集体创作,体现的往往是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地区、国家共同的文化传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使用将损害到整个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利益。利益说认为公法调整公共的利益,而私法保护私人利益。公法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趋向正好契合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渴求。也有观点认为私法也可以通过对私人利益保护对公共利益起到间接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私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毕竟是间接性的,而且私法中的人所关注的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价值的保护缺少动力机制。相对于私法的间接保护,公法保护具有直接性,保护更有力度。私法保护强调个人自由,私益至上,因此,在私法的保护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那些最为可贵的“文化内涵”将在私益的动机下被扭曲,甚至被彻底地消解而丧失其人文价值。公法保护首先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存,即使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本没有任何资源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内涵”,保证人们可以从中获得民族的“认同感与历史感”及知识价值、审美价值、道德价值及生态价值等。总之,公法保护可以超越狭隘的个人利益观,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最终提供丰富的有“文化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满足人们的文化利益需求。
1.3 公法保护有利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特定的时间、空间维度之中,并保持整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原真性样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不能被商品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经过一定形式的转变才能包装成可供给消费的文化产品。在这一包装过程中非物质文化往往容易被人为地扭曲变型。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区成员对经济利益过度诉求,而任意地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要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其资源价值的开发。私法保护更多是强调经济利益,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舞台化”。通过公法保护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做出规范,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商业化,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正确的价值目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性、真实性、确实性、可靠性为目标,超越狭隘的个人经济利益观,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相”、“生活场”和“生活流”。
1.4 公法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际上是一个保存、弘扬、传承、发展的过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也就是保存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以保护为主,只有在确定其长期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有限度地加以利用。别指望它们能自负盈亏,更不应该当成摇钱树。能赚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性。而且即使这类特例,也是经过包装或加工,或者已与商业活动结合。”[3]由于文化的变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不受年轻一代欢迎,而面临后继无人的悲凉境地。因此,不管是经济利益还是精神利益方面,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承受着“无人问津”之轻。唯有着手公法保护,加大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尽快“摸清家底”,建立名录,资助传承人,培养传习人才能力挽这一颓势。日本和韩国的“人间国宝制度”都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制度[4],比如传承人国家命名制度、政府专项财政支持制度、“重要文化财产保有者”的职责和义务制度[5],都值得我们借鉴。
1.5 公法保护有利于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有着自己时间的文化根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民族时间根性的体现,时间之维成为我们认读民族本源根性的必由之。”[6]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断割的民族将是失根的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国家或民族要保持其鲜明的个性和独立的品格,就必须首先保持其文化上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谈得上国家的完全独立[7]。国家文化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发展选择必须得到尊重,包括国家的文化立法权、文化管理权、文化制度和意识形态选择权、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的独立自主权等[8]。相对而言,文化入侵较经济、政治入侵更加具有破坏性。公法保护可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对内,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活动,促进文化产品的传播,开展非物质遗产文化教育,提倡优秀的民族文化,巩固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夯实国家文化主权的基石;对外,可以在文化交流与文化产权贸易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外来文化的泛滥与侵蚀,禁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向海外流失,并保持文化产权贸易的平衡。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及其正当性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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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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