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黄玉烨 戈光应 时间:2010-04-06 阅读数:
3.2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文化内涵为核心价值。这一方面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观念的存在,超越了其载体和表现工具。载体和表现工具或许决定其存亡,但是其真正的价值并不是载体或工具的自身价值,而是更深一层次的借“物质肉身”所表达的“精神灵魂”。可以说,人文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的固有的根本的价值。只是随着人的文化需求增加及市场机制的催生,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被发现。资源价值的“卖点”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内含的“人文价值”。人们消费文化产品不是为了占有某种物品和某种自然环境,而是为了欣赏、享受其中的文化意义,否则这种文化产品就只是空洞的物品和自然环境。资源价值应当以人文价值为基础,在利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时应当注意对人文价值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地商品化将会毁坏其中的人文价值,从而导致资源价值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如果能够合理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商品化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将转化为保护人文价值的有力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如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弘扬和传承,资源价值将会借助人文价值之力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保护与资源价值开发之间也具有矛盾性的一面。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如果过多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将会束缚资源价值的开发与利用。因为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经过一定改变是不能直接被商品化的,这种“改变”就包括为商品化的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碎片化、庸俗化的处理。虽然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但是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之间的主次关系是不会改变的,即人文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资源价值只是人文价值所衍生的价值。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分别对应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的保护与资源价值的保护。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保护决定了其公法保护模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保护决定了其私法保护模式。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的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之间的结构关系也决定了公私法保护模式之间的关系。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当秉承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以公法保护为主,同时兼顾资源价值,以私法保护为辅的模式。
长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主要是采用行政保护模式,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及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自治区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向全国人大递交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建议稿(2004年全国人大将法律草案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是公法模式,但在2007年重新提交给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增加了私权保护的内容。在《草案》总则部分,其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立法目的,秉承了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同时《草案》也注意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而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其保护方针。《草案》规定国家应当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建档、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工作,并且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显然是对公私法协同保护的原则性认肯。《草案》分则部分分别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普查”“代表作名录”“文化生态保护区”“传承与传播”“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及“法律责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普查”“代表作名录”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皆为公法保护措施;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则相应规定了传承人与持有人的权利。由此可见,《草案》分则也确立了以公法保护为主、私法保护为辅的具体制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文化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07JC820023)。
注释:
①理论上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搭便车”问题使得私人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但是,产权的界定却能赋予公共产品以排他性,使其在私人市场范围内实现有效的开发与利用。
参考文献:
[1]侯长林.对文化价值分类的再认识[J].铜仁师专学报,2002(1):11-15.
[2]李东方.西部人文资源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为典型[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7(4):125-134.
[3]葛剑雄.利用、改造、普及代替不了保护[C]//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2005·苏州).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4]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5]李晓秋,齐爱民.商业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化”与“反异化”:以韩国“人类活的珍宝制度”设计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07(7):38-40.
[6]乔晓光.非物质·关于精神遗产的理解:活态文化认知[C]//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2005·苏州).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7]王公龙.文化主权与文化安全[J].探索与争鸣,2002(9):37-39.
[8]胡惠林:文化产业学:现代文化产业理论与政策化产业学[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 2006.
[9]WIPO.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草案摘要[EB/OL].[
[10]吕屏,彭家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到文化资本的转换:以旧州绣球的产业化发展为例[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29-32.
[11][苏丹]卡米尔·伊德里斯.知识产权:推动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M].曾燕妮,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12]刘魁立.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悖论[J].望新闻周刊,2005(4):57.
[13][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M].梁小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4]程惠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N].经济观察报,
[15]郑成思.知识产权保护“流”更要保护“源”[EB/OL].[
[1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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