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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历程检讨

来源:原载于《南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  作者:高荣林  时间:2012-03-09  阅读数:


<P>  总之,个人主义是知识产权法的发育、成长阶段的沃土,没有个人主义精神,知识产权只能是特权,绝不可能转变为民事权利、私权。所以随着资本主义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对封建社会的胜利,知识产权立法目的也从维护国家利益转为保护创作人个人利益,其精神也由国家利益至上向个人利益至上。</P>
<P>  三、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发展时期的立法以社会利益为重</P>
<P>  个人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道德原则和政治理念,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成熟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它曾是批判宗教神学愚昧主义和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的有力思想武器,也是促进人的思想解放、激发人的主体性和锐意进取品格、张扬人的个性、确立人的世俗合理性气质的精神催化剂。然而,过分的张扬个性、过分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极端自私自利,往往使个人主义发展成为极端个人主义。而极端个人主义是人们的众矢之敌,众多学者对之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当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以轻蔑的口气使用“个人主义”一词时,就是对个人主义变异为“纯粹的利己主义”,或“极端个人主义”的一种警告。[13]美国加州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罗伯特·小贝拉明确指出:“这种个人主义明示,个人主义正倾向于破坏自己赖以生存的条件。”[14]R·尼斯贝特指出:“美国人终于象孔德、托克维尔和涂尔干那样明白了:个人主义已经将社会组织分散瓦解成一片散沙。”[15]所以极端个人主义是社会癌症或腐蚀剂,造就孤独人群,分解社会合作体系。所以又有许多学者对个人主义进行改造提出了“合理个人主义”、“真个人主义”主张。如:爱尔维修就提出“公益乃美德的目的”的合理个人主义,主张个人主义不是损人利己,而是兼顾社会和他人。又如哈耶克提出:“真个人主义持一种以人的整个性质和特征都取决于他们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出发点的观点。”[16]</P>
<P>  所以,为了避免个人主义发展为极端个人主义,就必须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以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这种限制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就是对创作人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它会同表达自由、隐私权、公共健康、环境权等发生冲突。如:“著作权与表达自由、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专利全与公共健康、环境权之间的冲突。”[17]而这些权利又已经被国际公约确立为基本人权。如:《人权宣言》规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格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应负责外,作者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著作。”《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护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斯德哥尔摩)第1条宣称:“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富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等等。所以,为了避免知识产权与这些基本人权发生冲,进而损害这些基本人权。2000年联合国人权促进保护小组委员会发表了《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决议,审查了《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对国际人权带来的影响,宣称:“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履行没有充分反映所有人权的基本性质和整体性,包括人人享有获得科学进步及其产生利益的权利,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享受食物的权利和自我决策的权利。所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方与另一方的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对于人权社会而言,创造者的权利应视为人权,不论他们是个人,群体还是社团;另一人权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应与维护人类尊严和实现其他人权相一致,人权义务的位阶应高于一切经济政策与协议,具言之,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履行,应全面考虑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各国立法保护知识产权,其社会作用应符合国际人权义务。”[18]为了履行相关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内立法大都对知识产权进行了限制。比如:为了保护表达自由,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大都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同时,给予该著作权以限制,使后续创作者可以自由的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创作,使新闻媒体为了新闻报道可以自由的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而在相关的专利立法中也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公共健康问题时可以对专利权人的专利进行强制许可等等。这些限制在不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市场利益的同时,又有利于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这恰恰又是社群主义者所赞同的。由于自由市场的种种问题,市场自己没有办法解决,国家为了维护统治,缓解社会矛盾,国家对自由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干预。国家的职能也从“守夜人”的角色转变为“福利国家”的形象。此时知识产权的立法也从过分强调由个人利益转向对社会利益的关注,此时,知识产权法的精神表现为对社会实质公平的热切关注。</P>
<P>  四、知识产权国际化以全球利益为重</P>
<P>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时期,即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时期,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时期,即世界贸易组织时期。”[19]有论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无论是它的技术性,还是私权性,对全人类来讲应当是共同的,正是这种同一性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的基础和前提;而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作用是其全球化的必然结果。”[20]其实,经济全球化是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内在动因,是“知本”和市场在世界范围内扩张的必然结果。经济全球化加速了“知本”跨国流动,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使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相互碰撞,并因此产生贸易冲突。所以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减少国际贸易中的冲突和纠纷,此时的知识产权立法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即以全球为立法本位,立足于全球经济的自由发展来考量知识产权的立法。此时的知识产权立法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国际公约: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先对国际贸易领域的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进行国际性的保护;“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拉开了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序幕;”[21]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其目的是“协调各种条约、协议、公约,使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得以世界化”。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全球化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些国际性的条约大都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独立原则;防止权利滥用原则等等,这些基本原则使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协调一致,共同服务于经济全球化。</P>
<P>  虽然我们有很多理由主张知识产权全球化,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知识产权全球化带来的灾难,尤其是对发展中的国家。其实知识产权的主要精神是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必然衍生出:政治上的权力分立,以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经济上的自由放任的功利性市场经济;社会上的市民社会以对抗国家的专制;文化上的对工具理性的信仰。这不正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由、民主和市场的那一套意识形态吗?热战时期的无耻武装暴力;冷战时期的遮遮掩掩的和平演变;全球化时代的公然的“知本”霸权,当今西方列强正以知识产权自由贸易为由推销自己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其实“全球化即美国化和资本主义化,全球化时代是一个新帝国时代的开始。这个新帝国时代所依凭的不再是军事战争和鲜血,而是信息、知识、资本和市场。”[22]也有论者认为全球化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不合理之处:“发达国家通过其非法行径获得利益以后,转而要求所有国家合法活动遵从其树立的规范,实际上就是保护其通过作恶获取到的既得利益。这种由抢掠而强大、因强大而制定规则、通过制定规则而约束弱者的逻辑,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23]所以“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霸权推行知识霸权主义,无论是多边还是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都在不断提高保护的标准,而这些规则对发展中国家休戚相关,因为这些规则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获得健康、食品和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能力。”[24]在国际层面上,由于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而这已经是由经济实力来决定,而非由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理念来决定。正如由论者认为:“以促进国际贸易为宗旨的TRIPS又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全球化和文化霸权的形成,使得民族国家的文化主权不断弱化,使得传统文化走向边缘化。”[25]</P>
<P>  总之,在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其立法本位均存在不同的问题。比如:知识产权法的国家本位虽然以国家利益至上,但其无视知识产权创作人的权利,这无疑会挫伤知识产权创作人的创作激情;知识产权法的个人本位,无疑会激励个人的天才创作,但是它置社会利益不顾,有消解社会的危险;知识产权法的社会本位,虽然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方式来达到社会公平,但其也仅仅关注的是本国的社会利益,而无法满足经济全球化的需求;知识产权的全球本位固然可以解决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但其给国际社会带来的非正义仍然困扰着不国际社会。由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性,[26]35过分强调国家、个人、社会或全球利益中的任何一维都不符合其本质,所以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应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整合国家、个人、社会和全球利益。知识产权法必须首先保护创造者权利,这是知识产权法的原动力之所寄,也最符合自然正义的权利伦理。当然知识产权立法还必须促进知识、信息的自由传播,以构建一个文化繁荣、科技进步、人们福利提升的理想社会,这是知识产权法的希望之所寄托,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另外,从国家层面看,“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27]“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一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政策选择。”[26]38而知识产权立法的全球化是知识无界、信息无疆的必然要求,也是不被国际社会抛弃,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战略抉择。</P>
【作者简介】
高荣林,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4:29。<BR>[2]威廉.费歇尔.黄海峰译:知识产权理论[J].中国知识产权评论,2000(1):8。<BR>[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BR>[4]许克谦.论先秦儒家的个人主义精神齐[J].鲁学刊,2005(5)。<BR>[5]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 学林出版社,1987:259。<BR>[6]韦森.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J].复旦学报社学版,2003(3):45。<BR>[7]张风阳.道德边界的销蚀[J].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1):36。<BR>[8]李琛.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J].中国社会科,2004(2)。 <BR>[9]冯晓青.论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J].法学论坛,200(3):93。<BR>[10]冯晓青.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论[J].科技与法律,2004(2):68。<BR>[11]费安玲.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BR>[12]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46。<BR>[1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M].商务印书馆,1996:625。<BR>[14]罗伯特·贝拉.美国透视-一个人主义的困境[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189。 <BR>[15]R·尼斯贝特.个人主义[J].哲学译丛,1991(2):32。<BR>[16]袁玲红.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理论探析[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1):76。<BR>[17]吴汉东.知识产权VS人权冲突交叉与协调[J].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2004(4):54。<BR>[18]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J].法学研究,2003(3)。<BR>[19]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31~141。<BR>[20]来小鹏.法律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J].河北法学,2007(5):49。<BR>[21]苟正金.论全球化语境中的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J].四川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4):84。<BR>[22]张文显,邓正来.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发言摘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21。<BR>[23]何志鹏.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新秩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62。<BR>[24]朱翠微.从发展中国家视角看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J].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06(3):75。<BR>[25]吴汉东.文化多样性的主权、人权与私权分析[J].法学研究,2007(6)。<BR>[26]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J].中国法学,2006(5):67。<BR>[27]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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