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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和保护产权助推中国进入“奇迹”轨道

来源:法制网  作者:黄立君  时间:2012-05-27  阅读数:

<P>  认清中国的经济发展动力首先需要认识三个定理。斯密定理、霍布斯定理、科斯定理。这三个定理之间逻辑关系大致可以概括为:自由交易 是促进经济增长、影响一国“富国裕民”的重要因素(斯密定理)。要保证自由交易,人们必须事先界定好产权(因为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大于零———科斯定 理)。只是人们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不一定顺畅。当交易不能自由进行时,国家应该制定法律以跨越这些障碍,促进交易(霍布斯定 理)。</P>
<P>  从几个基本定理展示的逻辑关系出发,解读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成就,关键在于政府做好了两件事情:第一,逐步界定和保护了产权;第二,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促进了自由交易。</P>
<P>   先看财产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有效率的产权是经济增长的基础。自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产权改革。从最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二十 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再到后来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等等,都是在界定和明晰产权。有人可能会说,我国产权改革中的大部分权利都还是局部的 或不完全的。但这种局部的或不完全的产权与其说是政府在财产权利界定方面所作的贡献,不如说是政府当时为了解决10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而逼出来的一个折衷解 决方案。关于这一点,笔者倒是赞同张五常的观点:私人所有权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准许私人使用资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清楚地界定好了土地的使用 权。在所有权可以被分解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产权!</P>
<P>  至于产权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先后通过四 次修改来逐步加大对财产权利(尤其是私人所有权)的保护。1982年宪法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把私营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公有 制经济的补充”;1992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更是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 权”。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目标选择性地对那些符合中国特定阶段经济增长需要的产权进行了强力保护,实现了经济增长的目标。</P>
<P>  再看自由交易的促进。首先,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制度变革来促进交易。通常而言,交易越广泛,意味着分工越细;分工越细,意味着劳动生产率越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恰恰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P>
<P>   其次,通过制定一系列竞争法规促进了交易。尽管目前我国企业在竞争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诸如行政性垄断、市场准入壁垒、价格控制、市场信息缺乏、地方保 护主义等阻碍自由交易的因素,但在改革开放之初政府部门就在为减缓和消除这些障碍而作出努力。比如1980年7月,国务院就发布了我国第一份关于反垄断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当年10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授权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规定的精神,制订实施办法,以保护竞争的开展。1993年12月1日,我国第一部重要的与竞争有关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 生效。该法由国家工商局和其他地方机关执行,它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得以施行,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 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P>
<P>  记得韦森曾在《探究经济增长与社会繁荣的深层原因》中表达过这 样的思想:“分工和市场交换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发现的最为有效的财富创造机制因而是人类社会经济繁荣的最佳的途径”,但是如果“没有抽象的规则来确保市场 参与者的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就不会走太远”,“人类社会在近现代之所以出现了人类前现代社会中所从未有过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恰恰在于从近代 以来在各国逐渐产生了确保市场运行的财产的法律制度。”</P>
<P>  由此可见,我国30年来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应该归功于界定和保护了产权,促进了交易。</P>
【作者简介】
黄立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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